右臣伏見朝廷近改茶法,本欲救其弊失,而為國誤計者,不能深思遠慮,究其本末,惟知圖利,而不圖其害。 方一二大臣鋭于改作之時,樂其合意,倉卒輕信,遂決而行之。 令下之日,猶恐天下有以為非者,遂直詆好言之士,指為立異之人,峻設刑名,禁其論議。 事既施行,而人知其不便者,十蓋八九。 然君子知時方厭言而意殆不肯言,小人畏法懼罪而不敢言。 今行之踰年,公私不便,為害既多。 而一二大臣以前者行之太果,令之太峻,勢既難回,不能遽改。 而士大夫能知其事者,但騰口于道路,而未敢顯言于朝廷。 幽遠之民日被其患者,徒怨嗟于閭裡,而無由得聞于天聽。 陛下聰明仁聖,開廣言路,從前容納,補益尤多。 今一旦下令改事,先為峻法,禁絶人言。 中外聞之,莫不嗟駭。 語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 」今壅民之口已踰年矣,民之被害者亦已眾矣,古不虛語,于今見焉。 臣亦聞方改法之時,商議已定,猶選差官數人,分出諸路,訪求利害。 然則一二大臣不惟初無害民之意,實亦未有自信之心。 但所遣之人既見朝廷必欲更改,不敢沮議,又志在希合,以求功賞。 傳聞所至州縣,不容吏民有所陳述,直雲「朝廷意在必行,但來要一審狀爾」。 果如所傳,則誤事者在此數人而已。 蓋初以輕信於人,施行太果,今若明見其害,救失何遲?患莫大於遂非,過莫深乎不改。 臣于茶法,本不詳知,但外論既喧,聞聽漸熟。 古之為國者,庶人得謗于道,商旅得議于市,而士得傳言于朝,正為此也。 臣竊聞議者謂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此一利也。 然而為害者五焉。 江南、荊湖、兩浙數路之民,舊納茶稅,今變租錢,使民破產亡家,怨嗟愁苦,不可堪忍,或舉族而逃,或自經而死。 此其為害一也。 自新法既用,小商所販至少,大商絶不通行。 前世為法以抑豪商,不使過侵國利與為僭侈而已,至于通流貨財,雖三代至治,猶分四民,以相利養。 今乃斷絶商旅,此其為害二也。 自新法之行,稅茶路分猶有舊茶之稅,而新茶之稅絶少。 年歲之間,舊茶稅盡,新稅不登,則頓虧國用。 此其為害三也。 往時官茶容民入雜,故茶多而賤,遍行天下。 今民自買賣,須要真茶,真茶不多,其價遂貴。 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故近茶之處,頓食貴茶,遠茶之方,向去更無茶食。 此其為害四也。 近年河北軍糧用見錢之法,民入米于州縣,以鈔算茶于京師。 三司為于諸場務中擇近上場分,特留八處,專應副河北入米之人翻鈔算請。 今場務盡廢,然猶有舊茶可算,所以河北和糴,目下未妨。 竊聞自明年以後,舊茶當盡,無可算請,則河北和糴,實要見錢。 不惟客旅得錢,變轉不動,兼亦自京師歲歲輦錢于河北和糴,理必不能。 此其為害五也。 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今雖欲減放租錢以救其弊,此得寬民之一端爾,然未盡公私之利害也。 伏望聖慈特詔主議之臣,不獲前失,深思今害,黜其遂非之心,無襲弭謗之跡,除去前令,許人獻說,亟加詳定,精求其當,庶幾不失祖宗之舊制。 臣冒禁有言,伏待罪責。 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論監牧札子〈嘉五年〉】 第33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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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第3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