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而有祀,四世之間。 死而不朽,萬世之傳。 簡肅之德,質夫之賢。 雖其矣,久也其存。 【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誥謝公墓誌銘〈康定元年〉】 朝散大夫、行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誥、知鄧州軍州事、兼管內勸農使、上輕車都尉、陽夏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謝公諱絳,字希深。 其先出於黃帝之後,任姓之別為十族,謝其一也。 其國在南陽宛,三代之際,以微不見,至《詩·嵩高》,始言周宣王使召公營謝邑以賜申伯。 蓋謝先以失國,其子孫散亡,以國為姓,歷秦、漢、魏,益不顯,至晉、宋間,謝氏出陳郡者始為盛族。 公之皇考曰太子賓客諱濤,其爵陳留伯,至公開國,又為陽夏男,皆在陳郡,故用其封,復因為陳郡人。 然其官邑、卒葬,隨世而遷。 其譜,自八世而下可見,曰八代祖汾,為河南緱氏人;至五代祖希圖,始遷而南,或葬嘉興,或葬麗水;自皇考已上三代,皆葬杭州之富陽。 公以寶元二年四月丁卯來治鄧,其年十一月己酉,以疾卒於官。 以遠不克歸於南,即以明年八月,得州之西南某山之陽,遂以葬。 公享年四十有五。 初娶夏侯氏,先卒,今舉以。 後娶高氏,文安縣君。 三男六女:男某,皆將作監主簿;女一早亡,五尚幼。 公之卒,其客歐陽修弔而哭于位,退則嘆曰:“初,賓客之薨,修獲銘其德,納諸富陽之原。 今又哭公之喪,哭者在位,莫如修舊,蓋嘗銘其世矣。 乃論次其終始。 曰: 公年十五起家,試秘書省校書郎,復舉進士中甲科,以奉禮郎知潁州汝陰縣,遷光祿寺丞。 上書論四民失業。 楊文公薦其材,召試,充秘閣校理,再遷太常丞、通判常州。 丁母晉陵郡君許氏憂,服除,遷太常博士,用鄭氏《經》、唐故事,議昭武皇帝非受命祖,不宜配享感生帝。 天聖中,天下水旱而蝗,河決,壞滑州。 又上書,用《洪範》五行、京房《傳》,推災異所以為天譴告之意,極陳時所闕失,無所諱。 與修真宗國史,遷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通判河南府。 移書丞相,言歲凶,嵩山宮宜罷勿治。 又上書,論妖人、方術士不宜出入禁中,請追所賜先生、處士號。 歲滿,權開封府判官,再遷兵部員外郎,為三司度支判官。 上書,論法禁密花透背,詔書雲自內始,今內人賜衣,復下有司取之,是為法而自戾,無以信天下。 又言後苑作官市龜筒,亦禁物,民間非所有,有之為犯法,因請罷內作諸器。 皆以其職言。 又言有司多求上旨,從中出而數更,且謂號令數變則虧國體,利害偏聽則惑聰明,請者務欲各行,而守者患于不一,請凡詔令皆由中書、樞密院,然後行。 郭皇后廢,上書,用《詩·白華》引申後、褒姒以為戒。 景元年,丁父憂,服除,召試知制誥,判流內銓。 議者言李照新定樂不可用,下其議,議者久不決。 公為兩議曰:「宋樂用三世矣,照之法不合古,吾從舊。 」乃署。 其一議曰:「從新樂者異署。 」議者皆從公署。 公為人肅然自修,平居溫溫,不妄喜怒。 及其臨事敢言,何其壯也!雖或聽或否,或論高而不能行,或後果如其言,皆傳經據古,切中時病。 三代已來,文章盛者稱西漢,公于制誥,尤得其體,世所謂常、楊、元、白,不足多也。 公既以文知名,至于為政,無所不達,自汝陰已有能名,佐常州,至今常人思之。 錢思公守河南,悉以事屬之。 是時,莊獻明肅太后、莊懿太后起二陵于永安,至于鐵石畚鍤,不取一物於民而足。 修國子學,教諸生,自遠而至者百餘人,舉而中第者十八九。 河南人聞公喪,皆出涕,諸生畫像于學而祠之。 初,吏部擬官,以圭田有無為均。 公取州縣田,核其實者,準其方之物賈,差為多少,揭之省中,他有名而無實者皆不用,人以為便。 天下之吏有定職而無定員,故選者常患其多而久積,吏緣以奸。 至公為之選,而集者有不逾旬而去,天下皆稱其平。 其遇事尤劇,尤若簡而有餘。 及求知鄧州,其治益以寬靜為本,州遂無事。 先時,有妖僧者以偽言誘民男女數百人,往往晝夜為會,凡六七年不廢。 公則取其首惡二人置之法,余一不問。 民始知公法可畏而安於不苛。 南陽堰引湍水溉公田,水之來遠而少能及民,而堰撤墩破。 公議復召信臣故渠,以罷鄧人歲役,而以水與民,大興學舍,皆未就而卒。 始公來鄧,食其廩者四十餘人,或疑其多,及其喪,為之制服,其治衣櫛才二婢,至三從孤弟妹,皆聚而食之。 卒之日,廩無餘粟,家無餘資,入哭其堂,施無新衣。 然平生喜賓客談宴,怡怡如也。 自少而仕,凡三十年間,自守不回,而外亦不為甚異,此其始終大節也。 銘曰: 壽吾不知,命系其偶。 不俾其隆,安歸其咎?惟德之明,惟仁之茂。 惟力之為,而公之有。 ●卷二十七·居士集卷二十七 ◎墓誌六首 【張子野墓誌銘〈康定元年〉】 吾友張子野既亡之二年,其弟充以書來請曰:吾兄之喪,將以今年三月某日葬于開封,不可以不銘,銘之莫如子宜。 ”嗚呼!予雖不能銘,然樂道天下之善以傳焉,況若吾子野者,非獨其善可銘,又有平生之舊、朋友之恩與其可哀者,皆宜見于予文,宜其來請于予也。 第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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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