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元敕條,並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圍裡面,更不別有差遣,只令巡護鹽池。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隨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 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別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賞。 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 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乾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 」從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許鹽貨通商。 逐處有礆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踰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文獻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 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別有處分。 」乃詔歲支鹽二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鬥耗,自晉、漢已來,不與支破。 倉廩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宜與耗一斗。 」 唐天成三年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是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 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麴酒戶,便許自造曲,醖酒貨賣。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曲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 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 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 」時孔循以曲法殺一家于洛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于國,故行之。 長興元年二月,赦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征曲錢五文,今後特放二文,只征三文。 」二年,詔曰:「酒醴所重,曲櫱是須,緣賣價太高,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 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各隨苗畝,量定稅錢。 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 蓋以亂離日久,貧下戶多,才遇昇平,便勤稼穡,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隨例以均攤,遂抱虛而輸納,漸成雕敝,深可憫傷。 況欲致豐財,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 應在京諸道苗畝上所征曲錢等,便從今年夏並放。 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于在城撲斷貨賣。 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 」敕下之日,人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詔曰:「諸道州府曲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曲,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 據見在曲數,準備貨買,兼據年計合,使曲數依時蹋造,候人戶將到價錢,據數計曲,不得賒賣抑配與人。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刑法志 案:《刑法志序》,原本闕佚。 梁太祖開平三年十一月,詔太常卿李燕、御史蕭頃、中書舍人張兗、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誥,共刪定律令格式。 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貽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捲,式二十捲,格一十捲,目錄一十三卷,律疏三十捲,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 敕中書舍人李仁儉詣閣門奉進,伏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頒下施行。 」從之。 原註:是時,大理卿李保殷進所撰《刑律總要》十二卷。 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硃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入人命,或自循枉過,濫加刑罰。 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燬,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本節目。 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併合本朝舊制。 」從之。 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二年二月,刑部尚書盧價奏,纂集《同光刑律統類》凡一十三卷,上之。 第43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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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第4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