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見錢,以邀厚利。 」乃下詔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 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 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台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準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詔:「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于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于諸處興販去。 」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一色即不得瀉破為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死。 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寧監、建州永豐監,並歲鑄錢,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會計之重,咸鹺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 頃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失。 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 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仍委便制,一一條貫。 」《五代會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隨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亻表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鬥與減五十;欒鹽與減三十。 」天成元年四月,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今後每年只二月內一度亻表散,依夏稅限納錢。 」長興四年五月七日,諸道鹽錢轉運使奏:「諸道州府鹽法條流元末,一概定奪,謹具如後:應食顆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 應是鄉村,並通私商興販。 所有折博並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糶課利。 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所有犯鹽人隨行錢物、驢畜等,並納入官。 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 仍許般載腳戶、經過店主並腳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 如知情不告,與賣鹽人同罪。 其犯鹽人經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由並諸色關連人等,不專覺察,委本州臨時斷訖報省。 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 應食末鹽地界,州府縣鎮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法,即未一概條流。 應刮礆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極法,兼許四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給賞錢。 欲指揮此後犯一兩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如是收到礆土鹽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準條科斷。 或有已曾違犯,不至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記斤兩多少,所犯人並處極法。 其有榷糶場院員僚節級人力、煎鹽池客灶戶、般鹽船綱、押綱軍將衙官梢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盤主人知情不告,並依前項刮礆例,五斤已上處死。 其諸色關連人等,併合支賞錢,即準洛京諸鎮條流事例指揮。 顆、末、青、白等鹽,元不許界分參雜。 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入末鹽地界。 如有違犯 ,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物色,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賞。 其餘鹽色,未有畫一條流。 其洛京並鎮、定、邢州管內,多北京末鹽入界,捉獲並依洛京條流科斷。 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準洛京條流施行。 」「一應諸道,今後若捉獲犯私鹽曲人,罪犯分明,正該條法,便仰斷遣訖奏。 若稍涉疑誤,只須申奏取裁。 」 晉天福中,河南、河北諸州,除俵散蠶鹽征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一十七萬貫有餘。 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鹽錢于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亦且仍舊。 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製鹽場稅,蓋欲絶其興販,歸利於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 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 既而糶鹽雖多,而人戶鹽錢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 。 《五代會要》:晉天福元年十一月,赦節文:「洛京管內逐年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鬥減放十文。 」 第43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舊五代史》》
第4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