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考禮經,以求故事。 謹按《尚書·舜典》曰:「正月上日,受終於文祖。 」此是堯之廟也,猶未載其數。 又按《郊祀錄》曰:夏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 漢初立祖宗廟于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 後漢光武中興後,別立六廟。 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後重議依周法立七廟。 晉武帝受禪,初立六廟,後復立七廟。 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 隋文帝受命,初立親廟四,至大業元年,煬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 次屬傳禪于唐,武德元年六月四日,始立四廟于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後,創立九廟。 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鄭氏註云:高祖巳下至禰四世,即親盡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廟,共五廟也。 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並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 此是降殺以兩之義。 又按《尚書·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又按《疑義》云:天子立七廟,或四廟,蓋有其義也。 如四廟者,從禰至高祖已下親盡,故有四廟之理。 又立七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于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九廟,欲後代子孫觀其功德,故《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 又按周舍論云:「自江左已來,晉、宋、齊、梁相承,多立七廟。 」今臣等參詳,唯立七廟,即並通其理。 伏緣宗廟事大,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七廟、四廟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論者,並皆勿取。 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旨宜依。 左仆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于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顒所議宗廟事。 伏以將敷至化,以達萬方,克致平和,必先宗廟。 故《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疏云:「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 太祖,后稷也。 商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 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 」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也。 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 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 此則天子、諸侯七、五之異明矣。 」至于三代已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四廟,蓋於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 今欲請立自高祖已下四親廟,其始祖一廟,未敢輕議,伏俟聖裁。 御史中丞張昭遠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于親廟之外,請別立始祖一廟,近奏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于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唯商、周二代,以稷、契為太祖。 《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註:「此周制也。 七者,太祖后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 」又曰:「商人六廟,契及成湯與二昭、二穆也。 夏後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 」據《王制》鄭玄所釋,即商、周以稷、契為太祖,夏後無太祖,亦無追諡之廟。 自商、周以來,時更十代,皆于親廟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始祖之例。 具引今古,即恐詞繁,事要證明,須陳梗概。 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無社稷功,不立廟號,高帝自為高祖。 魏以曹公相漢,垂三十年,始封于魏,故為太祖。 晉以宣王輔魏有功,立為高祖,以景帝始封晉,故為太祖。 宋氏先世,官閥卑微,雖追崇帝號,劉裕自為高祖。 南齊高帝之父,位至右將軍,生無封爵,不得為太祖,高帝自為太祖。 梁武帝父順之,佐佑齊室,封侯,位至領軍、丹陽尹,雖不受封于梁,亦為太祖。 陳武帝父文贊,生無名位,以武帝功,梁室贈侍中,封義興公,及武帝即位,亦追為太祖。 周閔帝以父泰相西魏,經營王業,始封于周,故為太祖。 隋文帝父忠,輔周室有大功,始封于隋,故為太祖。 唐高祖神堯祖父虎為周八柱國,隋代追封唐公,故為太祖。 唐末梁室硃氏有帝位,亦立四廟,硃公先世無名位,雖追冊四廟,不立太祖,硃公自為太祖。 此則前代追冊太祖,不出親廟之成例也。 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漢、魏之制,非有功德不得立為祖宗,商、周受命,以稷、契有大功于唐、虞之際,故追尊為太祖。 自秦、漢之後,其禮不然,雖祖有功,仍須親廟。 今亦粗言往例,以取證明。 秦稱造父之後,不以造父為始祖;漢稱唐堯、劉累之後,不以堯、累為始祖;魏稱曹參之後,不以參為始祖;晉稱趙將司馬卯之後,不以仰為始祖;宋稱漢楚元王之後,不以元王為始祖;齊、梁皆稱蕭何之後,不以蕭何為始祖;陳稱太丘長陳實之後,不以實為始祖;元魏稱李陵之後,不以陵為始祖;後周稱神農之後,不以神農為始祖;隋稱楊震之後,不以楊震為始祖;唐稱皋陶、老子之後,不以皋陶、老子為始祖。 唯唐高宗則天武后臨朝,革唐稱周,又立七廟,仍追冊周文王姬昌為始祖,此蓋當時附麗之徒,不諳故實,武立姬廟,乖越已甚,曲台之人,到今嗤誚。 臣遠觀秦、漢,下至周、隋,禮樂衣冠,聲明文物,未有如唐室之盛。 武德議廟之初,英才間出,如溫、魏、顏、虞通今古,封、蕭、薛、杜達禮儀,制度憲章,必有師法。 第4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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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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