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就保證日本政府中的高級職位都掌握在「閣下」們手中。 但是,這決不意味著日本在「各安其分」的體制下沒有自治。 在所有亞洲國家中,不管在何種政治體制下,上面的權力總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與下面的地方自治權碰上。 不同國家之間的差異則在於民主範圍達到什麼程度,負多少責任,地方的領導是否能對整個地方共同體負責,或者會不會被地方勢力所壟斷以致損害公眾利益。 德川時代的日本就象中國一樣,最小的單位約五至十戶,後來被稱作「鄰組」①,這是居民中最小的責任單位。 這一「鄰組」的組長,對組內事情有領導權,保證組內成員行為端正,遇有可疑行為必須報告,發現在逃犯則要交給政府。 明治政治家們最初廢除了這一套,但後來又恢復起來並稱之為「鄰組」。 在市鎮中,政府有時積極培植「鄰組」,但在今日農村中則幾乎已經不起什麼作用。 較之更為重要的單位是「部落」。 部落既沒有被廢除,也沒有被作為一個行政單位編入政府體系。 它是國家權力尚未涉及的領域。 這種由十五戶左右的人家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換部落長,仍在發揮著組織的機能。 部落長的任務是「管理部落的財產;監督部落對遇喪或遭受火災的家庭給予援助;安排耕作、蓋房、修路等公共作業的適當日程,遇有火警則負責振鈴;休息日則敲鐘擊梆,以示通告。 」①日本的部落長,與其它亞洲國家不一樣,不負責徵收其共同體的國家賦稅。 因此,他們不必肩此重負。 他們所處的地位也沒有什麼矛盾,是在民主責任範圍內起作用。 ① 德川時代稱「五人組」。 ——譯者 ① John F. Embree, The Japanese Nation(約翰·恩布里:《日本民族》),第88頁。 第5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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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與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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