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何達同桂芳游到一個所在,遙見樓閣隱隱,風送鐘聲。 何達道:「前面莫不是佳境?與弟同前訪看。 」桂芳隨步行來,卻是一古寺。 二人入得寺來,卻遇二老僧在佛堂上講經,見有客至,便起身施禮,請入方丈,分賓主坐定。 僧人問:「秀士何來?」桂芳答道:「訪故人不遇,特過寶剎觀覽。 」僧令童子奉茶,何、施二人茶罷,又令童子取鑰匙開各處門與何、施二人觀景。 何、施登羅漢閣觀覽一番,只見寺前一所樹林,幽奇蒼鬱,古木森森,便問童子:「那一座樹林是何處?」童子答道:「原是劉太守所置花園,太守過後,今已荒廢多時,只一園林木而已。 」桂芳聽罷,對何達說道:「試往遊玩一番」”經游其地,但見園牆崩塌,砌石斜欹,狐蹤兔跡,交馳草徑。 桂芳嘆道:「昔人初置此園,豈期今日如是。 」忽然何達說:「適纔失落一手帕,內有碎銀幾兩,莫非在佛閣上,弟且少待,我去尋取便來。 」言罷竟去。 桂芳緩步行入竹林中,等久不來。 忽有二女使從林外而入,見桂芳笑道:「太守請你議事。 」桂芳問道:「你太守是誰?」女使道:「君去便知。 」桂芳忘卻等候,遂隨二女使而去。 比及何達來尋桂芳,不知所在,四下搜尋,並無消息,日色又晚,何達忖道:莫非他等我不來,先自回捨去了?即抽身轉驛舍來問。 當下桂芳被那女使引到一所在,但見明樓大屋,朱門繡戶,卻是一個官府第宅。 堂上坐一仕宦,見桂芳來到,便下階迎進堂上賜坐,甚加禮敬。 桂芳再三謙遜,其官宦道:「足下遠來,不必固辭。 老夫避居此處十數年矣,人跡不到。 君今相遇,事非偶然。 吾有女年長,尚未許人,欲覓一佳婿不得,今願以奉君,幸勿見阻。 」桂芳正不知如何答應。 那仕宦便吩咐使女,備筵席與秀士今夕畢禮。 桂芳惶懼辭讓,群女引之入室,錦帳綉幃,金碧輝煌。 一美人出與相揖,遂諧伉儷。 桂芳歡悅得此佳偶,真乃奇遇。 自後再不見太守的面,但終日與群婦人擁簇嬉戲而已。 比及何達走回驛舍中,問家人許一:「曾見桂官人回來否?」許一道:「桂官人與主人一同出城未轉。 」何達驚疑,只恐在林中被大蟲所傷,過了一宵。 次日再往寺中訪問,並無知者。 何達至晚只得怏怏轉回驛舍。 停候十數日,並沒消息,與家人商議,收拾回家。 那往日官司未息,何隆訪得達歸,問及施桂芳沒有下落,即以何達謀死桂芳情由具狀告于本司。 有司拘根其事,何達無辭相抵,遂被監禁獄中。 何隆懷仇欲報,乘此機會,要問何達償命,衙門上下用了賄賂,急推勘其事。 何達受刑不過,只得招成了謀害之事,有司疊成文案,該正大闢,解赴西京決獄。 時值包公為護國張娘娘進香,跑到西京玉妃廟還願,事畢經過街道,望見前面一道怨氣衝天而起,便問公牌:「前面人頭簇簇,有何事故?」公牌稟道:「有司官今日在法場上決罪人。 」包公忖道:“內中必有冤枉之人。 即差公牌報知,罪人且將審實,方許處決。 公牌急忙回覆,監斬官不敢開刀,隨即帶犯人來見包公。 包公根勘之,何達悲咽不止,將前事訴了一遍。 包公聽了口詞,又拘其家人問之,家人亦訴並無謀死情由,只不知桂官人下落,難以分解。 包公怪疑,令將何達散監獄中,再候根勘。 次日,包公吩咐封了府門,扮作青衣秀士,只與軍牌薛霸,何達家人許一,共三人,竟來古寺中訪問其事。 恰值二僧正在方丈閒坐,見三人進來,即便起身迎入坐定。 僧人問:「秀士何來?」包公答道:「從四川到此,程途勞倦,特擾寶剎,借宿一宵,明日即行。 」僧人道:「恐鋪蓋不周,寄宿盡可。 」於是,包公獨行廊下,見一童子出來,便道:「你領我四處遊玩一遍,與你銅錢買果子吃。 」童子見包公面色異樣,笑道:「今年春間,兩個秀才來寺中遊玩,失落了一個,足下今有幾位來?」包公正待根究此事,聽童子所言,遂賠小心問之,童子敘其根由,乃引出山門用手指道:「前面那茂林內,常出妖怪迷人。 那日一秀士入林中遊行,不知所在,至今未知下落。 」包公記在心中,就于寺內過了一宿。 次日同許一去林中行走,根究其事。 但見四下荒寂,寒氣侵人,沒有一些動靜。 正疑惑間,忽聽林中有笑聲,包公冒荊棘而入,只見群女擁着一男子在石上作樂飲酒。 包公近前叱呵之,群女皆走沒了,只遺下施桂芳坐在林中石上,昏迷不醒人事,包公令薛霸、許一扶之而歸。 過了數日,桂芳口中吐出惡涎數升,如夢方醒,略省人事。 包公乃開府衙坐入公案,命薛霸拘何隆一干人到階下,審勘桂芳失落之由。 桂芳遂將前情道知,言訖,嗚咽不勝。 包公道:「吾若不親到其地,焉知有此異事。 」乃詰何隆道:「汝未知人之生死,何妄告達謀殺桂芳?今桂芳尚在,汝當何罪?」何達泣訴道:「隆因家業不明,連年結訟未決,致成深仇,特以此事欲置小人于死地。 」包公信以為然。 刑拷何隆,隆知情屈,遂一一招承。 包公疊成文案,將何隆杖一百,發配滄州軍,永不回鄉;治下衙門官吏受何隆之賄略,不明究其冤枉,誣令何達屈招者,俱革職役不恕;施桂芳、何達供明無罪,各放回家。 第五十九回 惡師誤徒 第14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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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
第1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