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說許達聞得方禮、林福兩家告狀,對春蓮道:「留你數日,不想你父母告狀問夫家要人,在此不便,倘或尋出,如何是好?不若與你同走他鄉,又作道理。 」春蓮聞言便道:「事不可遲,即宜速行。 」遂收拾行李,連夜逃走,直至雲南少城住腳。 盤費已盡,許達道:「今日到此,舉目無親,食用欠缺,此事將何處之?」春蓮本是淫婦,乃道:「你不必以衣食為慮,我若捨身,盡你足用。 」許達亦不得已從之。 乃妝飾為娼,趁錢度日,改名素娥。 一時風流子弟,聞得新來一妓甚美,都來嫖耍,衣食果然充足。 且說當日春蓮逃走之後,有耆民呈稱:本坊井中有死人屍首在內。 縣官即命仵作檢驗,乃廣東客人遊子華之妾。 方禮認為己女,遂抱屍哭道:「此系我婦身屍,果被惡婿林福打死,丟匿此井。 」遂稟過縣官,哀求拷問。 縣官提林福審問:「汝將妻子打死,匿于井中,此事是實?」林福辯道:「此屍雖系女人,然衣服、相貌俱與我妻不同。 我妻年長,此婦年少;我妻身長,此婦身短;我妻發多而長,此婦發少而短。 安得影射以害小人?萬望爺爺詳情。 」方禮向前哀告道:「此是林福抵飾的話,望老爺驗傷便知打死情由。 」縣官嚴行刑法,林福受刑不過,只得屈招,申院未行在獄。 及至歲終,包公巡行天下,奉敕來到此府,審問林福情由,即知其被誣。 嘆道:「我奉旨搜檢冤枉,今觀林福這段事情,甚有可疑,安得不為伸理。 」遂語眾官道:「方春蓮既系淫婦,必不肯死,雖遭打罵,亦只潛逃,其被人拐去無疑。 」乃令手下遍將各處招帖收去,一一查勘。 內有一帖,原系廣東客人遊子華尋婦帖子,與死屍衣服、狀貌相同,乃拘遊子華來證,子華已去。 包公日夜思想林福這段冤枉,我明知之,安可不為伸雪?乃焚香告司土之神道:「春蓮逃走事情,胸中狐疑不決,伏望神大彰報應。 」告祝已畢。 次日,發遣人役往雲南公幹。 承行吏名湯,竟去雲南省城,投下公文,宿于公館,候領回文,不覺延遲數日。 聞得新娼素娥風情出色,姿麗過人,亦往素娥家中去嫖耍。 便問道:「汝系何處女子,為娼于此?」其婦道:「我亦良家子女,被夫打罵,受苦不過,故爾逃出,奈衣食無措,藉此度日。 」湯道:「聽你聲音好似我同鄉,看你相貌好似林福妻子。 」其婦一驚,滿面通紅,不敢隱瞞,只得說出前事,如此如此,乃是鄰右許達帶我來,望鄉人回府切勿露出此事,小婦加倍奉承,歇錢亦不敢受。 湯佯應道:「你們放心,只管在此接客,我明日還要來耍。 我若歸家,決不露出你們機關。 」乃相別而回,至公館中嘆道:「世間有此冤枉事。 林福與我切近鄰舍,今落重獄。 」恨不得即到家中報說此事。 次日,領了回文,作速起程歸家,即以春蓮被許達拐在雲南省城為娼告知林福,林福狀告于包爺台下。 包公遂即差人同林福隨湯徑往雲南省城,拘拿春蓮、許達兩人還家。 包公鞠問明白,把春蓮當官嫁賣,財禮悉付林福收領;擬許達徒罪;方禮反坐誣告;林福無辜放歸;仍給官銀三兩賞賜湯。 即判道: 審得方氏,水性漂流,風情淫蕩。 常赴桑中之約,屢經濮上之行。 其夫聞知有污行,屢屢打罵,理所宜然。 夫何頓生逃走之心,不念同衾之意。 清早開門,遇見許達;遂匿他家,縱行淫佚。 而許達乃奔走仆夫,負販俗子。 投甘言而引尤物,貴麗色而作生涯。 將謂覓得愛卿,不願封侯之貴;哪知拐騙逃婦,安免徙流之役。 方禮不咎閨門之有玷,反告女婿之不良。 誣以打死,誑以匿屍。 妄指他人之斃妾,認為系女之傷骸。 告殺命而女猶生;控匿屍而女尚在。 虛情可誑,實罪難逃。 林福領財禮而另娶,湯受旌賞而奉公。 取供存 案。 包公判訖。 百姓聞之,莫不醉心悅服。 第九回 夾底船 話說蘇州府吳縣船戶單貴,水手葉新,即貴之妹丈,專謀客商。 適有徽州商人寧龍,帶仆季興,來買緞絹千有餘金,寫僱單貴船隻,搬貨上船。 次日,登舟開船,徑往江西而去,五日至漳灣艄船。 是夜,單貴買酒買肉,四人盤桓而飲,勸得寧龍主僕盡醉。 候至二更人靜,星月微明,單貴、葉新將船抽綁,潛出江心深處,將主僕二人丟入水中。 季興昏昏沉醉,不醒人事,被水淹死。 寧龍幼識水性,落水時隨勢鑽下,偶得一木緣之,跟水直下。 見一隻大船悠悠而上,龍高聲喊叫救命。 船上有一人性張名晉,乃是寧龍兩姨表兄,聞其語系同鄉,速令艄子救起,兩人相見,各敘親情。 晉即取衣與換,問以何故落水,龍將前事備細說了一遍,晉乃取酒與他壓驚。 天明,二人另討一船,知包公巡行吳地,即寫狀具告: 告為謀命謀財事:肆惡害人,船戶若負之虎;離鄉陷本,客商似涸水之魚。 身帶銀千兩,一仆隨行,來蘇販緞,往貿江西,尋牙僱船裝載。 不料舟子單貴、水手葉新等,攬身貨載,行至漳灣,艄船設酒,苦苦勸醉,將身主僕推入江心。 孤客月中來,一篙撐載菰蒲去;四顧人聲靜,雙拳推落碧潭忙。 人墜波心,命喪江魚之腹;伊回渡口,財充餓虎之頤。 無奈仆遭淹死,身幸張晉救援。 惡喜夜無人知,不思天理可畏。 乞準追貨斷填。 上告。 第1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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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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