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調四川。 張獻忠之亂,四川民幾盡。 亂初定,吳三桂叛,其將吳之茂、王屏籓等入川,與我師久相持,民受其害,土曠人稀。 康熙間,休養久,墾闢漸廣,經界未正,田糧多不實。 巡撫馬會伯奏請清丈,以調湖北未行,上以諮憲德。 憲德奏:「四川昔年人民稀少,田地荒蕪。 及至底定,歸復祖業,從未經勘丈,故多所隱匿。 歷年既久,人丁繁衍。 奸猾之徒,以界畔無據,遂相爭訟。 川省詞訟,為田土者十居七八,亦非勘丈無以判其曲直。 」上復諮川陝總督嶽鍾琪,奏與憲德略同,乃下九卿議行。 遣給事中高維新、馬維翰,禦史吳鳴虞、吳濤如四川,會同松茂、建昌、川東、永寧四道分往諸州縣丈量:維新永寧道,維翰建昌道,鳴虞松茂道,濤川東道。 鳴虞先期示覆明舊額,憲德阻止之。 他道凡民間屋基、墳墓、界埂、水溝、園林皆不入勘丈,鳴虞獨不然,民驚擾,又需索丈費。 憲德疏請罷鳴虞,維新事先竟,上令續勘松茂道。 濤治事迂鈍,維翰事亦竟,憲德請以佐濤。 萬縣民愬濤丈量不公,懸旗聚眾,墊江、忠州民亦以為言。 維新松茂道事又竟,憲德又疏請罷濤,以維新、維翰分勘川東道。 七年十一月,通省勘丈畢。 舊冊載上、中、下田地都計二十三萬餘頃,丈得四十四萬餘頃,增出殆及半;而諸土司地納糧以石計,亦次第具報,視原額加增。 戶部奏請視丈出田地照則徵糧,上諭曰:「從前隱瞞,科則止據實更定,毋追咎。 至額糧稍重諸州縣,即比照就近適中科則核減,俾紓民力。 」憲德奏:「各屬徵糧科則,輕重懸殊。 原重通江諸縣,籥請減輕;原輕郫、灌、溫江三縣,亦據實呈請原增。 臣等擬原重田地,令與接壤地方相等比照科算;原輕田地,亦應按則加增,不致小民偏枯委曲。 」於是成都、華陽、新津、郫、溫江、長壽諸縣俱增上則,灌縣增中則,綿州、綏寧改分上、中、下三則,江油增下則,潼川、屏山、雅州、名山、榮經、蘆山、峨眉、夾江、通江賦偏重,均視鄰縣量減,巴縣賦最輕,上田不及一分,以地瘠不增,他州縣皆仍舊則。 其有丈見田少糧多,經原戶聲請,皆予開除。 上命招他省民入川開墾丈增田畝,憲德奏請以丈增地畝分科則編字型大小,計數均分,戶給水田三十畝,或旱地五十畝;有餘丁,增水田十五畝或旱地二十五畝。 丁多不能養贍,臨時酌增。 或有多餘三五畝,亦一併給墾;畸零不成丘段者,酌量安置,給以照票,並牛種口糧,分年升科。 皆下部如所議行。 八年,墊江、忠州民楊成勛等群聚為亂,署川陝總督查郎阿遣兵捕治,成勛自經死。 獲其徒陳文魁、楊成祿等,得所為怨白,言禍起戊申年奉旨清丈,科派需索累民。 查郎阿疏聞,諭曰:「四川清丈之議,始於馬會伯,而成於憲德。 朕慎選科臣前往科理,誡以剔除積弊,安插善良,並非為加增賦稅而起。 勘丈造冊,各官供應,皆令動帑支給,不使幾微煩擾我民。 今年事竟,憲德具本代川民謝恩,謂通省士民,鹹稱清理疆界,使強無兼併,弱無屈抑;又將田不敷糧之戶,悉予開除。 疆界既已分明,額賦尤為公溥,朕以為經理得宜矣,豈意奸民嘯聚,竟以清丈苛虐為言?怨白稱奉旨清丈,豈憲德等但以清丈稱為奉旨,於前者奏請未曉諭於眾耶?陳文魁訴狀,並稱頌川省上司,是必憲德等沽譽幹名,何不將朕德意宣播,而乃矇混含糊,使奸民得以藉口耶?憲德既稱通省士民歡呼感戴,何以尚有陳文魁等暗結邪黨、肆行誹謗?可見平日化導未周,董戒不力,令憲德將朕此旨刊佈曉諭。 」 憲德撫四川七年,屢請更定州縣疆界,有所省置,收天全土司改流設州,並升雅州為府隷焉。 憲德議開紫古礦廠,會兒斯堡生番入邊殺掠商民,上令封閉。 憲德以川省米貴,請暫停商販。 踰年歲稔,上令弛禁毋遏糴。 初上官,以四川驛、鹽、茶三政皆屬按察使兼領,未足司稽覈,請增設驛鹽道專司其事,從之。 及清丈事將竟,奏言鹽、茶積弊,請令清查地畝科道諸員兼司搜查。 上諭曰:「川省鹽、茶既特設道員,自有責成,如不能勝任,當予參劾,別擇賢能。 鹽、茶積弊,相沿已久,應從容清理,安可如此嚴急?奏請搜查,更屬謬妄。 汝諸事料理過於促迫,不肯實心任事,於此奏畢見,後當深戒。 」十一年,憲德奏鹽道曹源邠混發引目累商,諭曰:「鹽課引務,汝有督率之責。 曹源邠果不法,當列款糾參。 若止改撥不當,何難商酌更正。 今但請敕部察議,將鹺政視如無涉,誠不知汝何意?朕甚鄙汝玷督撫統轄訓飭之任也!」 尋召還京,授工部尚書。 十二年,調刑部,仍兼工部,署正紅旗滿洲都統。 乾隆元年,命赴泰陵督工。 五年,卒。 子夢麟,自有傳。 諾岷,納喇氏,滿洲正藍旗人。 先世居輝發。 祖恩國泰,習漢書,天聰八年舉人,直秘書院,授禮部理事官,洊擢尚書。 父那敏,官鑲黃旗滿洲都統。 諾岷,自筆帖式授戶部主事,再遷郎中。 雍正元年,擢內閣學士,授山西巡撫。 各直省徵賦,正供外舊有耗羨,數多寡無定。 州縣以此供上官,給地方公用而私其餘;上官亦往往藉公用,檄州縣提解因以自私。 康熙間,有議歸公者,聖祖慮官俸薄,有司失耗羨,虐取於民,地方公用無從取辦,寢其議不行。 諾岷至山西,值歲屢歉,倉庫多虧空。 諾岷察諸州縣虧空尤甚者,疏劾奪官,離任勒追;餘州縣通行調任,互察倉庫;並慮州縣不得其人,請敕部選賢能官發山西補用。 二年,諾岷疏請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以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餘分給各官養廉。 各官俸外復有養廉自此起。 布政使高成齡奏言:「直省錢糧向有耗羨,百姓既以奉公,即屬朝廷財賦。 臣愚以為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憑大吏酌量分給,均得養廉。 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例外之費,即以是支應。 至留補虧空,撫臣諾岷先經奏明,臣請敕下各直省督撫,俱如諾岷所奏,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約計數目先行奏明,歲終將給發養廉、支應公費、留補虧空各若幹一一陳奏,則不肖上司不得借名提解,自便其私。 」上命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集議,議略謂提解火耗,非經常可久之道,請先於山西試行。 上諭曰:「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因通省公費、各官養廉不得不取給於此。 朕非不原天下州縣絲毫不取於民,而勢有所不能。 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州縣藉口而肆貪婪,上司瞻徇而為容隱,此從來之積弊所當削除者也。 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 至請先於山西試行,此言尤非。 天下事惟有可行不可行兩端。 譬如治病,漫以藥試之,鮮有能愈者。 今以山西為試,朕不忍也。 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此朕之深原。 各省能行者聽,不行者亦不強也。 」自後各直省督撫以次奏請視山西成例提解耗羨,上以諾岷首發議,諭獎其通權達變,於國計民生均有裨益。 上屢飭各省督察有司,耗羨既歸公,不得巧立名目,復有所取於民。 給養廉,資公用,尚有所餘,當留備地方公事。 河南耗羨餘款最多,特免地丁錢糧四十萬,即以所餘抵補。 上諭謂此項出自民間,若公用充裕,仍當加恩本地官民,不令歸入公帑也。 三年,諾岷以病乞假,命回旗調理。 初,貝子允禟以罪徙西寧,道出平定,太監李大成毆諸生,諾岷按讞,以大成方病,置未深究。 上責諾岷瞻徇,命繼任巡撫伊都立覆讞,罪大成,奪諾岷官。 十二年,卒。 第36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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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第3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