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和議方式,允宜以早日觀成為旨歸,軍事收束,特設委員會,尤為施行時所必要。 此皆中央屢征同意,期在必行,毋容過慮者也。 總之時局日艱,民困已極,排難解紛,當得其道。 凡我袍澤,果能及早覺悟,不事私爭,所謂護法救國之宗旨,均經圓滿解決,則同心禦侮,共謀國是,人同此心,何敢自外?兩公主持和議,情真語摯,敬佩之餘,用敢貢其一得,希即亮察。 看這電文,也是斟情酌理,釋躁平矜,南北兩方,應該由此接近,可望和平。 及細覽語意,才知兩造仍多扞格,未盡通融。 北方的主張,擬解散新舊國會,新國會為段派所組成,南方原是反對。 但舊國會分徙滇、粵,方思恢復立法權,怎肯被他解散?是當然做不到的事情。 段氏的武力統一主義,南方向與抗爭,此時段派雖去,曹、張猶是軍閥家,怎能使南方信服?況徐總統為新國會所產出,南方未肯承認,欲要南北和平,還須改選總統,是又當然不易辦到的。 所以雙方通電,仍是兩不相下,怎能遽達和平呢?詮釋甚明。 湖南第七師及暫編一旅炮兵各一營,突在武穴騷動,當由馮玉祥率兵彈壓,始得平定,即令變兵繳械遣散。 旅長張敬湯,系張敬堯兄弟,前曾在湘敗逃,經中央明令通緝,至武穴兵變,敬湯適暗中煽動,因所謀未遂,匿居漢中,被湖北督軍王占元察悉,派兵將敬湯拘住,訊明罪狀,電呈中央,奉令準處死刑,當即就地槍斃。 還有張敬堯舊部第二混成旅旅長劉振玉等,曾在寧鄉、安化、新化等縣,縱兵焚掠,被各處災民告發,由湖南總司令部,遣兵拘獲,審訊屬實,亦即處死。 敘此兩事,證明張敬堯之不職。 此外如保定、通縣、兗州等境,偶有兵變,多是安福部餘波,經地方長官剿撫,幸皆蕩平。 惟張勛已得脫然無罪,移住天津,因從前段氏檄文,有曹錕私勾張勛出京、重謀復辟一語,便在津門通電聲辯。 他由張雨帥保護,又想在軍閥界中佔據一席,所以有此辯論。 其實是年力已衰,大福不再,還要幹甚麼富貴呢?復辟原屬非宜,但不忘故主,情猶可原,此次辯論,多增其醜,真是何苦? 且說外蒙古取消自治,已將一年,自徐樹錚到了庫倫,削奪前都護陳毅職權,見一百十回。 陳毅也不願辦事,索性離庫南歸。 及樹錚還京主戰,事敗奔匿,不遑顧及外蒙,政府以陳毅駐庫有年,素稱熟手,仍令暫署西北籌邊使,剋日赴庫。 陳毅尚未到任,那外蒙又潛謀獨立,竟于九月十三日夜間,大放槍炮,自相慶賀。 幸駐庫司令褚其祥,派隊彈壓,拘住首犯二人,驅散餘眾,一面電達巡閲使曹錕,詳報情形。 曹錕便轉告中央,請撥餉濟助,並促陳毅蒞任,政府自然照辦。 惟聞得外蒙為變,仍由俄人暗地唆使,俄新政府雖已戰勝舊黨,國亂未平,列強均未承認,並因俄兵四出拓地,擾波蘭,窺印度,尤為列強所仇視,所以列強勸告中國,與俄絶交,中政府恃有列強為助,樂得照允,遂由外交部出面,呈請徐總統。 徐總統因即下令道: 據外交部呈稱:「比年以來,俄國戰團林立,黨派紛爭,統一民意政府迄未組成。 中、俄兩國正式邦交,暫難恢復。 該國原有駐華使領等官,久已失其代表國家之資格,實無由繼續履行其負責之任務,曾將此意,面告駐京俄使,並請即日明令宣佈,將現在之駐華俄國公使領事等,停止待遇」等語。 查原呈所稱各節,自屬實在情形,惟念中、俄兩國,壤地密邇,睦誼素敦,現雖將該使領等停止待遇,而我國對俄國人民固友好如初,凡僑居我國安分俄民,及其生命財產,自應照舊切實保護。 對於該國內部政爭,仍守中立,並視協商國之趨向為準。 至關於俄國租界暨中東鐵路用地,以及各地方僑居之俄國人民一切事宜,應由主管各部,暨各省區長官,妥籌辦理。 此令。 駐京俄使庫達攝福,聞令以後,即致牒外交部,抗稱:中國背約,並責成中政府妥護僑民。 政府置不答覆。 但飭將各處所有俄國租界,一律收還,並向駐京各國公使處聲明,各公使均無異言。 俄使無可奈何,只得轉懇法國公使,代管俄產,法使不允。 嗣是俄國租界,陸續由中國長官收受。 天津本有俄租界,俄國僑民,雖然不能力拒,卻提出抗議條件,欲與中政府交涉。 東三省、哈爾濱、海參崴各俄商,且紛紛改掛法旗。 俄商道勝銀行,亦託詞歸法國保護,不容中國接收。 外交部因特照會法使,提出三事,請求法使履行,大綱如下: 一根據于九月二十四日法使拒絶俄使庫達攝福請求法使代管俄產之事,證明法國並非希望接管俄產之意。 二哈爾濱之法旗,系出於俄人規避接管之一種作用,對於法政府,未為何等讓渡之手續,故事實上不徹底。 三俄商濫用法旗,若吾國前往接收,轉涉及法國國徽尊嚴,故先行聲明,希望轉告其撤收法旗,以免因俄人關係,損及中、法完全無缺之睦誼。 照會去後,再由交通總長葉恭綽,與華俄道勝銀行經理蘭德爾,改訂關係中東鐵路的合同。 此後中東鐵路,純歸商辦,中國得加入管理,俟至俄國政府統一告成,經中政府承認後,方得另行議定。 蘭德爾即作該路代表,簽字立約,於是哈爾濱道勝銀行及中東路公司所懸掛的法旗,擬即撤去。 法使亦有公文關照,令他撤下法旗。 第3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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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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