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龍即命將全院委員會,改作大會,自己退入後室,憑着電話,傳入國務院,請國務總理、內務總長、司法總長,速即蒞院彈壓,國務院中複詞照允。 好容易挨過兩小時,才見兼署內務總長范源濂,乘輿到來,又閲兩小時,國務總理段祺瑞,始偕巡警總監吳炳湘,率領警察百名,荷槍至院。 是何濡滯也?是時天已薄暮,夜色淒其,門首各種請願團,尚是喧擾不休,聲聲口口的譏罵議員。 段祺瑞看不過去,當令吳炳湘婉言曉諭,仍然無效,乃借院中電話,招集馬隊,仗了馬上威風,將各請願團陸續趕散。 趙鵬圖等六代表,也坐不安穩,溜了出去。 待院內安靜如初,差不多將二三更天了。 議員有數人受傷,先行返寓,還有日本新聞記者,亦被誤毆致傷,由警察總監吳炳湘,派警送回。 段總理,范總長,也相繼歸去,議長議員等一併散歸,翌日奉黎總統令云: 據內務部呈稱:「本月十日,眾議院開全院委員會,有多數請願團,麇集院門,發佈印刷品,致有議員被毆情事。 當即嚴令警察廳馳往解散,並將滋事之人查究」等語。 著司法部交該管法庭從速檢察,依法究辦,並責成內務部隨時飭警,妥為保護,毋得稍涉疏懈!此令。 司法總長張耀曾,接到此令,眼見得辦理為難,竟上呈辭職。 又有外交總長伍廷芳,及農商總長谷鍾秀、海軍總長程璧光,均提出辭職書,陸續送呈總統府中。 看官聽著!這幾位總長,乃是國民黨中要人,與段總理感情,本不甚融洽,當時得入閣任事,亦由段氏自欲羅才,特地化除畛域,採用幾個異派的人物。 但黎總統亦曾加入國民黨,黨同道合,自然沆瀣相投;就是眾議院的議員,一半入國民黨籍,他的黨旨,不願與德宣戰,所以反對段氏,隱表同情。 此次各種請願團,脅迫議院,明明由主戰派指使,無拳無勇的司法部,如何辦理?且因黨見未合,不能不辭職求去。 伍、谷、程三總長,無非因同黨關係,致有連帶辭職的舉動,偏黎總統並不批答,鎮日裡延宕過去。 那提出辭職的總長,也不到國務院,樂得自由數天。 統是心心相印。 只有這位段總理,自信甚深,硬要達到宣戰目的,今朝催眾議院開會,明朝催眾議院議決。 眾議院寂然不動,挨過了七八天,始由議員褚輔成倡議,略謂:「國務員已多數辭職,此案且從緩議,俟內閣全體改組,再行討論未遲。 」當經多數表決,咨復國務院。 看官!你想段總理望眼將穿,恨不得即日宣戰,偏經國會牽掣,不能由他作主,他如何不忿?如何不惱?當下與督軍團密商,設法泄恨。 三個縫皮匠,比個諸葛亮,況有二十餘人,會議此事,應該想出一個絶妙的法兒,他不從宣戰上着想,偏從憲法上索瘢,因即擬定一篇改制憲法的呈文,由吉林督軍孟恩遠領銜,賫交總統府,其文云: 竊維國家賴法律以生存,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故憲法良否,實即國家存亡之樞。 恩遠等到京以來,轉瞬月餘,目睹政象之危,匪言可喻,然猶無難變計圖善。 惟日前憲法會議二讀會通過之憲法數條,內有眾議院有不信任國務員之決議時,大總統可免國務員之職或解散眾議院,惟解散時須得參議院之同意;又大總統任免國務總理,不必經國務員之副署;又兩院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語,實屬震悚異常。 查責任內閣之制,內閣對於國會負責,若政策不得國會同意,或國會提案彈劾,則或令內閣去職,或解散國會,訴之國民,本為相對之權責,乃得持平之維繫。 今竟限于有不信任之決議時,始可解散。 夫政策不同意,尚有政策可憑,提案彈劾,尚須罪狀可指,所謂不信任雲者,本屬空渺無當,在憲政各國,雖有其例,究無明文。 內閣相對之權,應為無限制之解散,今更限以參議院之同意,我國參眾兩院,性質本無區別,回護自在意中,欲以參議院之同意,解散眾議院,寧有能行之一日?是既陷內閣于時時顛危之地,更侵國民裁製之權,憲政精神,澌滅已盡。 且內閣對於國會負責,故所有國家法令,雖以大總統名義頒行,而無一不由閣員副署,所以舉責任之實際者在此,所以堅閣員之保障者亦在此。 任免總理,為國家何等大政,乃雲不必經國務員副署,是任命總理時,雖先有兩院之同意為限制,而罷免時則毫無牽礙,一惟大總統個人意旨,便可去總理如逐廝役。 試問為總理者,何以盡其忠國之謀,為民宣力乎?且以兩院鄭重之同意,不惜犧牲于命令之下,將處法律于何等,又將自處于何等乎?至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一層,議會專制口吻,尤屬顯彰悖逆,肆無忌憚。 夫議員議事之權,本法律所賦予,果令議決之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則議員之於法律,無不可起滅自由,與「朕開口即為法律」之口吻,更何以異? 國家所有行政司法之權,將同歸消滅,而一切官吏之去留,又不容不仰議員之鼻息,如此而欲求國家治理,能乎不能?況憲法會議近日開會情形,尤屬鬼蜮,每一條文出,既恆阻止討論,群以即付表決相嘩請,又每不循四分之三表決定例,而輒以反證表決為能事。 以神聖之會議,與兒戲相終始,將來宣佈後謂能有效,直欺天耳。 第2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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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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