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回敘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歷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賅,不煩不漏,可為國民前車之鑒。 且于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態,及日使日置益威嚇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上。 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敘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為也。 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 卻說日本政府,因中國未肯承認全案,竟用出最後手段,脅迫袁政府。 自陸總長提交最後答覆後,日本下動員令,宣言關東戒嚴。 駐紮山東、奉天的日兵,預備開戰,渤海口外的日艦,亦預備進行,各埠日商,紛紛回國,似乎即日決裂,各國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聽消息,勸政府和平解決,幸勿開戰。 強國總幫助強國。 袁總統卻也為難,惟面上猶持一種鎮靜態度。 總教皇帝做得成,餘事固無容過慮。 五月六日,由日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種警告書,內言非完全承認日本修正案,決提交最後通牒。 袁政府不能決答,當於是日夜間,遣曹次長汝霖,用個人名義,訪會日使,商議交涉,又承認了好幾款。 日置益不允。 俟曹汝霖回署後,即于次日下午,由日置益帶同館員,至外交部迎賓館,晤見陸曹兩人,親遞最後通牒。 牒文寫着: 今回帝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所以開始交涉之故,一則欲謀因日德戰爭所發生時局之善後辦法,一則欲解決有害中日兩國親交原因之各種問題,冀鞏固中日兩國友好關係之基礎,以確保東亞永遠之和平起見,于本年一月向中國政府交出提案,開誠佈公,與中國政府會議,至于今日,實有二十五回之多。 其間帝國政府,始終以妥協之精神,解釋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國政府之主張,亦不論鉅細,傾聽無遺。 何時傾聽,我未之見。 其欲力圖解決此提案于圓滿和平之間,自信實無餘藴。 自信已深,何肯退讓?其交涉全部之討論,于第二十四次會議,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 帝國政府統觀交涉之全部,參酌中國政府議論之點,對於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讓步之修正,于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于中國政府,求其同意。 同時且聲明中國政府對於該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犧牲而得之膠州灣一帶之地,于適當機會附以公正至當之條件,以交還於中國政府。 五月一日,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覆,實與帝國政府之預期全然相反。 且中國政府對於該案,不但毫未加以誠意之研究,且將日本政府交還膠州灣之苦衷與好意,亦未嘗一為顧及。 查膠州灣為東亞商業上軍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國,因取得該地,所費之血與財,自屬不少。 既為日本取得之後,毫無交還中國之義務。 然為將來兩國國交親善起見,竟擬以之交還中國。 何其客氣?而中國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諒帝國政府之苦心,實屬遺憾。 中國政府,不但不顧帝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情誼,且對於帝國政府之修正案,于答覆時要求將膠州灣無條件交還,並以日德戰爭之際,日本國于膠州灣用兵所生之結果,與不可避之各種損害,要求日本擔任賠償之責,其他關係于膠州灣地方,又提出數項要求,且聲明有權加入日德講和會議。 明知如膠州灣無條件之交還,及日本擔負因日德戰爭所生不可避之損害賠償,均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為要求。 且明言該案為中國政府最後之決答,因日本不能容認此等之要求,則關於其他各項,即使如何妥商協定,終亦不覺有何等之意味,其結果此次中國政府之答覆,于全體全為空漠無意義。 且查中國政府對於帝國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條項之回答,如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與帝國有特別關係,為中外所共認。 此種關係,因帝國政府經過前後二次之戰爭,更為深切。 然中國政府,輕視此種事實,不尊重帝國在該地方之地位,即帝國政府,以互讓精神,照中國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擬出之條項,中國政府之答覆,又任意改竄,使代表者之陳述,成為一篇空言,或此方則許,而彼方則否,致不能認中國當局者之有信義與誠意。 此段直是訓令。 至關於顧問之件,學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廠之件,與南方鐵道之件,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或以關係外國之同意為條件,或只以中國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於記錄,與中國主權與條約,並無何等之牴觸。 然中國政府之答覆,惟以與主權條約有關係,而不應帝國政府之希望。 帝國政府,因鑒於中國政府如此之態度,雖深惋惜,幾再無繼續協商之餘地,然終眷眷于維持極東平和之帝國,務冀圓滿了結此交涉,以避時局之紛糾,於無可忍之中,更酌量鄰邦政府之情意,將帝國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號各項,除關於福建互換公文一事,業經兩國政府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可承認與此次交涉脫離,日後另行協商。 因此中國政府,亦應諒帝國政府之誼,將其他各項,即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省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應諾帝國政府。 茲再重行勸告,對此勸告,期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止,為滿足之答覆,如到期不受到滿足之答覆,則帝國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 合併聲明。 第1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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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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