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因為這種資本主義生產最初只是偶然出現,所以,不可能提出任何論據來反對下述假定:資本主義生產首先只控制那種由於自己的特殊的肥力或特別有利的位置,一般說來能夠提供級差地租的土地。 第三:即使假定,在這種生產方式(事實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為前提)出現時,土地產品的價格高於生產價格,例如,十七世紀最後三十多年英國的情況毫無疑問就是這樣,那末,只要這種生產方式從農業簡單包括在資本之下的狀況稍有發展,並且只要 903那種必然會同這種生產方式的發展結合在一起的農業的改良和生產費用的降低一旦發生,土地產品價格高於生產價格的情況,就會由於反作用,即土地產品價格的下降而趨于平衡,例如,十八世紀上半葉英國的情況就是這樣。 因此,用這個傳統的方法,是不能說明作為超過平均利潤的餘額的地租的。 不論地租最初是出現在怎樣的歷史情況下,它一旦紮下根來,就只能在前面已經闡述過的現代條件下發生。 最後,關於產品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還應該指出:資本化的地租即土地價格,從而土地讓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讓渡,會隨着這種轉化而變為重要的要素,因此,不僅從前有交租義務的人能夠轉化成獨立的農民這樣的所有者,並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貨幣所有者也能購買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給農民或資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這樣投入的資本的利息;因此,這種情形也會促使以前的剝削方式,所有者和實際耕作者之間的關係,以及地租本身發生變革。 V.分成制和農民的小塊土地所有制 在這裡,我們就要結束我們對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勞動地租、產品地租、貨幣地租(只是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實際耕作者和佔有者,他們的無酬剩餘勞動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裡。 甚至在最後一個形式即貨幣地租上,——只要它是純粹的,也就是說,只是產品地租的轉化形式,——一這種情況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實際 904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資本主義地租的過渡形式,在這種形式下,經營者(租地農民)除了提供勞動(自己的或別人的勞動),還提供經營資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還提供經營資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產品則按一定的、各國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 在這裡,從一方面說,租地農民沒有足夠的資本去實行完全的資本主義經營。 從另一方面說,土地所有者在這裡所得到的部分並不具有純粹的地租形式。 它可能實際上包含他所預付的資本的利息和一個超額地租。 它也可能實際上吞併了租地農民的全部剩餘勞動,或者從這個剩餘勞動中留給租地農民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 但重要的是,地租在這裡已不再表現為一般剩餘價值的正常形式。 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勞動或者也使用別人勞動的租地人,不是作為勞動者,而是作為一部分勞動工具的所有者,作為他自己的資本家,要求產品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據他對土地的所有權,並且作為資本的貸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 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殘餘,在過渡到獨立的農民經濟以後,還在例如波蘭和羅馬尼亞保留下來。 這種殘餘在那些地方成了實現向比較低級的地租形式過渡的藉口。 土地一部分屬於單個農民,由他們獨立耕種。 另一部分則共同耕種,形成剩餘產品,它部分地用於公社的開支,部分地作為歉收時動用的儲備等等。 剩餘產品的最後這兩部分,以及最終全部剩餘產品連同生長這個剩餘產品的土地,都逐漸為國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奪;原來的自由農民,有義務 905共同耕種這種土地的土地所有者,這樣就變為有義務從事徭役或交納產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奪者則變為不僅是被掠奪的公有地的所有者,並且也是農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 社會主義的國有資產由各個國有企業的工人獨立地使用。 其剩餘產品,部分地用於公共的開支,部分地作為不景氣時動用的儲備等等。 剩餘產品的最後這兩部分,以及最終全部剩餘產品連同生長這個剩餘產品的國有企業,都逐漸為國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奪;原來的自由工人,有義務共同使用這種資產的國家的主人翁,這樣就變為有義務被剝削的人或下崗的人,而國有資產的掠奪者則變為不僅是被掠奪的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並且也是工人其它資產的所有者。 我們用不着在這裡深入研究真正的奴隷經濟(它也要經過各個階段,從主要為自身需要而從事經營的家長制,一直到為世界市場而從事經營的真正種植園制度),也用不着深入研究土地所有者自己花錢耕種,佔有一切生產工具,並剝削不自由的或自由的、付給實物或貨幣報酬的僱農的勞動的大地主經濟。 在這裡,土地的所有者,和生產工具的所有者,從而和包括在這種生產要素裡的勞動者的直接剝削者,是合而為一的。 地租和利潤也是合而為一的,剩餘價值的不同形式的分離是不存在的。 在這裡體現為剩餘產品的勞動者的全部剩餘勞動,都直接被全部生產工具(其中包括土地,在原始奴隷制度形式下也包括直接生產者本身)的所有者所搾取。 第73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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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第7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