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耕作的改良,使地產的價值和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增加的程度,遠遠高於對租地農場主或農業工人狀況的改善,我國為數眾多的農業機構的一切努力,就都不能在耕作改良的實際進展上,產生很重要的或真正顯著的結果。 總的說來,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他的收租人或者甚至農業學會主席一樣,清楚地知道,排水良好,施肥充足,經營得當,加上更多地使用勞動來精細地清理和耕種土地,將會在改良土壤和增加產量方面產生驚人的結果。 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有龐大的支出,而租地農場主也清楚地知道,不管他們怎樣改良土地或提高土地的價值,土地所有者通過增加地租和提高土地價值的辦法,久而久之總會佔有由此得到的主要利益……他們十分敏鋭地察覺到,那些發言人<在農業宴會上發言的土地所有者和他們的收租人>令人奇怪地總是忘記告訴他們,租地農場主進行的一切改良的絶大部分,最後總是要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不論原來的租地人怎樣改良了租地,他的後繼人總是發現,土地所有者會根據以前的改良使土地價值增加的程度來提高租金。 」 在真正的農業中,這個過程還不象在把土地作為建築地段使用時表現得那麼明顯。 在英國,土地所有者把絶大部分用於建築的土地不是作為自由地出賣,而是按九十九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時,按較短的期限出租。 這個期限一滿,建築物就隨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他們{租地人}在租約滿期時,在付清了滿期以前的苛刻的地租以後,有義務把房屋在可以住人的良好情況下移交給大土地所有者。 租約一滿期,土 700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檢查人就來查看你的房屋,讓你把房屋收拾好,然後把它佔有,併入他主人的財產範圍。 事實是,如果讓這種制度更長時間地充分發揮作用,王國境內的全部房產,就會和農村地產一樣,全部落入大地主的手中。 整個倫敦西頭,廟關的北部和南部,几乎只屬於大約六個大地主,按異常高的地租出租,而在租約還沒有完全滿期的地方,也很快就要陸續滿期了。 在王國的每個城市裡,或多或少都是這樣。 然而,這種排他性和壟斷性的貪婪制度,甚至沒有就此止步。 我國沿海城市的船塢設備,几乎全都由於這樣的掠奪過程,而落入大土地鯨吞者手中。 ”(同上,第92、93頁) 在這種情形下,很明顯,如果1861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口調查確定,總人口是20066224人,其中房產所有者是36032人,那末,把小房產所有者撇開,單算大房產所有者,房產所有者對房屋數目和人口數日的比例,就完全是另一個樣子了。 這個有關建築物所有權的例子是重要的,1.因為這個例子清楚地指出了真正的地租和投入土地的固定資本的利息(它可能構成地租的追加部分)的區別。 建築物的利息,和農業上租地農場主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一樣,在租約有效期間,屬於產業資本家即建築投機家或租地人,它本身和因利用土地而每年必須按一定期限支付的地租無關。 2.因為這個例子指出了,別人投入土地的資本,最終怎樣和土地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並且這種資本的利息最終也會使他的地租上漲。 有些著作家,例如凱里,一方面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代言人,反對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攻擊,一方面又竭力把包含各種對立的資本主義生產制度說成一種「協調」的制度,他們企圖把地租這種土地所有權的特有經濟表現,說成和利息一樣的東西。 好象這樣一來,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之間的對立就消失了。 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初期曾採用過相反的方法。 那時,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土地所有 701權還被看作私有財產的原始的和受人尊重的形式,而資本的利息則被看作高利貸而受人指責。 因此,達德利·諾思、洛克等人把資本利息說成一種類似地租的形式,這和杜爾哥由地租的存在推論出利息的正當性完全一樣。 ——這些較近代的著作家忘記了(在這裡把以下的事實完全撇開不說:在純粹的狀態下,即沒有加進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地租還是可以存在,而且存在着),土地所有者用這個方法,不僅從不費他們分文的別人的資本獲得利息,而且還無償地得到別人的資本。 土地所有權的正當性,和一定生產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權形式的正當性一樣,要由生產方式本身具有的歷史的暫時的必然性來說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產生的生產關係和交換關係具有的歷史的暫時的必然性來說明。 當然,象我們以後會看到的那樣,土地所有權同其他各種所有權的區別在於:在一定的發展階段,甚至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觀點來看,土地所有權也是多餘而且有害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上是不多餘,也無害的。 地租還可能在另一種形式上和利息相混同,以致它的獨特性質為人誤解。 地租表現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塊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貨幣額。 我們已經知道,任何一定的貨幣收入都可以資本化,也就是說,都可以看作一個想象資本的利息。 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末一個每年200鎊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個4000鎊的資本的利息。 第6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資本論》
第6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