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銀行的準備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在英格蘭銀行手裡。 金流出的影響首先好象只涉及英格蘭銀行;但它會同樣對其他銀行的準備金髮生影響,因為這也是它們存放在我們銀行裡的準備金的一部分的流出。 它還會對一切地方銀行的準備金髮生同樣的影響。 」(《商業危機》1847—1848年[第3639、3642號]) 可見,這些準備金最後實際上會併入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 【{此後,這種情況發展到什麼程度,我們可以用1892年11月倫敦十五家最大銀行的銀行準備金公報(引自1892年12月15日《每日新聞》)來證明: ┌─────────────┬───────┬──────┬──────┐ │ 銀行名稱 │ 負債(鎊) │現金準備(鎊)│現金準備對負│ │ │ │ │債的百分比 │ ├─────────────┼───────┼──────┼──────┤ │西蒂銀行 │ 9317629│ 746551│ 8.01│ │京都銀行 │ 11392744│ 1307483│ 11.47│ │帝國銀行 │ 3987400│ 447157│ 11.22│ │勞埃德銀行 │ 23800937│ 2966806│ 12.46│ │倫敦韋斯明斯待銀行 │ 24671559│ 3818885│ 15.50│ │倫敦西南銀行 │ 5570268│ 812353│ 14.58│ │倫敦股份銀行 │ 12127993│ 1288977│ 10.62│ │倫敦內地銀行 │ 8814499│ 1127280│ 12.79│ │倫敦郡銀行 │ 37111035│ 3600374│ 9.70│ │國民銀行 │ 11163829│ 1426225│ 12.77│ │國民地方銀行 │ 41907384│ 4614780│ 11.01│ │帕爾斯聯合銀行 │ 12794489│ 1532707│ 11.98│ │普雷斯科特公司 │ 4041058│ 538517│ 13.07│ │倫敦聯合銀行 │ 15502618│ 2300084│ 14.84│ │威廉斯—迪肯—曼徹斯特公司│ 10452381│ 1317628│ 12.60│ ├─────────────┼───────┼──────┼──────┤ │ 總 計 │ 232655823│ 27845807│ 11.97│ └─────────────┴───────┴──────┴──────┘ 在這大約2800萬鎊的準備金中,至少有2500萬鎊存入英格蘭銀行,至多只有300萬鎊現金存放在這十五家銀行自己的保險箱內。 但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現金準備,在1892年同一個11月內,一直不滿1600萬鎊!——弗·恩·}】536但是,這種準備金也有雙重存在。 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準備金,等於該行有權發行的銀行券超過流通中的銀行券的數額。 該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1400萬鎊(發行這個數額,不需要有金屬準備;這個數額大約等於國家對該行所負的債務),加上該行的貴金屬儲備額。 因此如果貴金屬的儲備額=1400萬鎊,該行就可以發行銀行券2800萬鎊。 而如果其中有2000萬鎊在流通,銀行部的準備金就=800萬鎊。 這時,這800萬鎊銀行券按照法律就是該行可以支配的銀行家資本,同時又是該行接受存款的準備金。 如果現在金的流出使該行的金屬儲備額減少600萬鎊,——因而必須銷毀同樣數額的銀行券,——那末銀行部的準備金也就會由800萬磅減少到200萬鎊。 一方面,該行將會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另一方面,那些在該行擁有存款的銀行以及其他存款人將會發現,作為他們自己在該行存款的保證的準備金已經大大減少。 1857年,如果英格蘭銀行沒有得到暫停執行1844年銀行法的「政府指令」【{1844年銀行法的暫停執行,使英格蘭銀行可以發行任何數量的銀行券,而不顧它手中有多少金準備可以作為保證;這樣,使它可以創造任何數量的紙票形式的虛擬貨幣資本,從而用來借給各個銀行和各個匯票經紀人,並且通過他們,借給商業界。 ——[弗·恩·]}】,倫敦四家最大的股份銀行就要強行提取它們的存款,從而使銀行部破產。 因此,儘管發行部還有好幾百萬鎊(例如1847年有800萬鎊)作為流通的銀行券兌現的保證,銀行部還是會象1847年一樣垮台。 不過,銀行券兌現的這種保證也是幻想的。 「銀行家自己不直接需用的存款的大部分,都轉到『bill-brokers』<按字面是匯票經紀人,事實上是半個銀行家>手裡,而後者作為借款的保證交給銀行家的,是他們已經為倫敦或其他地方的人貼現的商業票據。 這種匯票經紀537人對銀行家負責償還這種隨時可以提取的存款;這種交易的數額非常巨大,連現任{英格蘭}銀行總裁尼夫先生在作證時也說:‘我們知道某個經紀人有500萬鎊,並且我們有理由認為另一個經紀人有800萬到1000萬鎊;一個有400萬鎊,另一個有350萬鎊,第三個有800萬鎊以上。 我這裡說的是掌握在經紀人手裡的存款。 」(《銀行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857—1858年第V頁第8號) 「倫敦的匯票經紀人……在進行巨額交易時,沒有任何現金準備;他們指望陸續到期的匯票的收入,在緊急時,就指望用他們已貼現的匯票作保證向英格蘭銀行借款。 」[同上,第VIII頁第17號]——「1847年,倫敦有兩家匯票經紀人公司停止支付,後來又恢復營業。 1857年它們再一次停止支付。 其中一家在1847年的負債額約計為2683000鎊,而資本為180000鎊;1857年的負債額為5300000鎊,而資本也許不超過1847年的四分之一。 另一家的負債額兩次都在300萬到400萬之間,而資本卻不超過45000鎊。 」(同上,第XXI頁第52號) 538 第三十章 貨幣資本和現實資本。 I 我們現在在考察信用制度時要遇到的僅有的幾個困難問題是: 第6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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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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