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2號)「這種匯票<為所出售的棉花開出的匯票>主要由什麼人承兌呢‧{羅·加德納,本書多次提到的一個棉紡織廠主:}由商品經紀人承兌;一個商人買了棉花,把它交給一個經紀人,向這個經紀人開出匯票,並拿匯票去貼現。 」——(第5094號)「這種匯票是交到利物浦銀行,並在那裡貼現嗎?」——「是的,但也在別處……如果沒有這種主要由利物浦銀行辦理的信貸,依我看,去年的棉花每磅就會便宜11/2便士或2便士。 」——(第600號)「您說過,大量流通的匯票是由投機家向利物浦的棉花經紀人開出的;除棉花以外,對於貴行為其他殖民地產品的匯票的付款,您的這種說法也是適用的嗎‧——{亞·霍奇森,利物浦的銀行家:}一切種類的殖民地產品都是這樣,棉花特別是這樣。 」——(第601號)「您作為一個銀行家,要設法拒收這種匯票嗎?」——「不;我們認為,這種匯票,只要適量就是完全合法的……這種匯票往往要延期。 」 1847年東印度市場和中國市場上的欺詐。 ——查理·特納(利物浦一家從事東印度貿易的第一流商行的經理): 「我們大家都知道毛裡求斯商業上和類似的商業上發生的事情。 經紀人習慣于不僅在商品抵埠以後,以這種商品作為抵押(這是完全合法的),和以提單作為抵押,取得貸款,來償付憑這批商品開出的匯票……而且在產品起運以前,有些時候甚至在產品製造以前,就以產品作為抵押來取得貸款。 例如有一次,我在加爾各答買了6000—7000鎊匯票;出售匯票所得的錢被送往毛裡求斯,以便資助那裡的甘蔗種植;匯票被送到英國時,其中半數以上被人拒收;在本應用來兌付這種匯票的砂糖終於運到時,卻發現這些砂糖在起運以前,實際上几乎還在熬製以前,已經抵押給第三者了。 」(第78頁)「現在必須為運往東印度市場的商品向工廠主支付現金;但這沒有多大關係,因為只要購買者在倫敦有一點信用,他就能向倫敦開出匯票,並把匯票拿到倫敦貼現,倫敦現在的貼現率並不算高;他把用這個方法得到的貨幣付給工廠主……向印度運送商品的人,至少要十二個月,才能從那見收回貨款……一個擁有10000鎊或15000鎊的經營印度貿易的人,會在倫敦一家商行那裡得到巨額的信用;他給該商行1%的手續費,按如下的條件對它開出匯票:送464往印度的商品所得的貨款,將交到這家倫敦商行;雙方默契,這家倫敦商行不必實際預付現錢,這就是說,匯票會延期,直到貨款流回為止。 這種匯票在利物浦、曼徹斯特、倫敦貼現,其中有不少保留在蘇格蘭的銀行手裡。 」(第79頁)——(第786號)「有一家商行最近在倫敦倒閉了。 人們在檢查賬簿時發現了如下的情況:在曼徹斯特有一家商行,在加爾各答另有一家商行;它們在這家倫敦商行開有20萬鎊信用的賬戶,這就是說,從格拉斯哥和曼徹斯特運商品去委託加爾各答那家商行銷售的曼徹斯特商行的營業夥伴,有權向該倫敦商行開出總額20萬鎊的匯票;同時還商定,該加爾各答商行也向該倫敦商行開出20萬鎊的匯票;這種匯票在加爾各答出售,賣得的錢則被用來購買別的匯票寄給倫敦那家商行,讓它能夠兌付最初由格拉斯哥或曼徹斯特所開出的匯票。 這樣,通過這種交易,就產生60萬鎊匯票。 」——(第971號)「現在,如果加爾各答某商行{為英國}購買一船貨物,用該行向倫敦代理商開出的匯票來支付,並把提單送往倫敦,那末,這種提單就會立即被他們拿到倫巴特街去獲取貸款;因此,在他們的代理商必須兌付匯票以前,他們有八個月的時間可以利用這宗貨幣。 」 IV.1848年,上院一個秘密委員會開會研究1847年危機的原因。 但是,為這個委員會提供的證詞,到1857年才公佈(本書引用時題為:商業危機,1848—1857年)。 在那裡,利物浦聯合銀行董事李斯特爾先生作證時說: (第2444號)「1847年春,信用過度膨脹……因為實業家已經把他們的資本由他們的營業轉移到鐵路方面去,但還是想維持原有的營業規模。 每個人當初也許都認為,他可以出售鐵路股票獲得利潤,由此彌補營業上需用的貨幣。 也許他已經發覺這是不可能的,因此,以前在營業上用現金支付的地方,現在要改用信用。 這樣一來,信用就膨脹了。 」 (第2500號)「這種使承兌銀行蒙受損失的匯票,主要是為穀物或棉花開出的嗎‧……這是為各種產品,如穀物、棉花、砂糖和其他各種產品開出的匯票。 當時几乎沒有一種產品不跌價,也許只有油是例外。 」——(第2506號)「只要沒有充分的保證,包括對作為擔保品的商品跌價的補償,承兌匯票的經紀人就不會承兌它。 」465 (第2512號)「為產品而開出的匯票有兩種。 屬於第一種的,是國外向進口商人開出的原匯票……這種為產品開出的匯票,往往在產品抵埠以前已經到期。 因此,在商品抵埠的時候,如果這個商人沒有足夠的資本,他就必須把商品送到經紀人那裡去押款,直到他能把商品售出時為止。 然後馬上會由利物浦的商人用那宗商品作擔保,向經紀人開出另一種匯票……因此,要弄清經紀人那裡是否有這宗商品,以及他為這宗商品提供了多少貸款,就成了銀行家要做的事情。 銀行家必須弄清楚,經紀人是否有財產能夠在蒙受損失時用來補償損失。 」 第58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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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第5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