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為G‘,不是貨幣資本的能動的職能;相反,貨幣資本本身表現為G’,是W‘的職能。 就是在簡單商品流通(1)W1—G和(2)G—W2中,G也只是在第二個行為G—W2中才能動地執行職能;它表現為G,只是第一個行為的結果,只是借助這個行為,它才作為Wl的轉化形式出現。 G’所包含的資本關係,即其中作為資本價值的部分和其中作為它的價值增殖額的另一部分的關係,就下面一點來說當然具有職能的意義:在G…G‘循環不斷反覆時,G’分成兩個流通,資本流通和剩餘價值流通,因而兩個部分不僅在量上執行不同的職能,而且在質上執行不同的職能,G執行的職能不同於g。 但是,就本身考察,G…G'形式並不包含資本家的消費,而顯然只包含價值自行增殖和積累,因為積累首先表現為不斷55重新預付的貨幣資本的周期增長。 G'=G+g,雖然是資本的沒有概念的形式,但只有它同時才是已經實現的形式的貨幣資本,是已經生出貨幣的貨幣。 但是,這裡要和第一階段G—W=A+Pm中的貨幣資本的職能相區別。 在第一階段中,G是作為貨幣流通的。 它作為貨幣資本執行職能,只是因為它只有在貨幣狀態中才能夠執行貨幣的職能,才能夠轉化為作為商品和它相對立的P的要素,即A和Pm。 在這個流通行為中,它只是作為貨幣執行職能;但是因為這個行為是處于過程中的資本價值的第一階段,所以,由於所買商品A和Pm的特殊的使用形式,這個行為同時又是貨幣資本的職能。 相反,由資本價值G和它所產生的剩餘價值g構成的G‘,卻是表現已經增殖的資本價值,資本總循環過程的目的和結果,資本總循環過程的職能。 G’以貨幣形式,作為已經實現的貨幣資本表現這個結果,並不是由於它是資本的貨幣形式,是貨幣資本,相反地,是由於它是貨幣資本,是貨幣形式的資本(稱為資本貨幣如何?),是由於資本是以這種形式使過程開始的,是以貨幣形式實行預付的。 我們已經知道,再轉化為貨幣形式,是商品資本W'的職能,而不是貨幣資本的職能。 至于G‘和G的差額,那末,它(g)只是w即W的增殖額的貨幣形式。 G’=G+g,僅僅因為W‘已經=W+w。 因此,這個差額以及資本價值和它生出的剩餘價值的關係,在二者轉化為G’,轉化為一個貨幣額以前,已經存在並表現在W'中了,而在這個貨幣額中,兩個價值部分獨立地彼此對立着,因此可以用來執行獨立的互相區別的職能。 從這裡可以看到,所謂知識經濟中的知本家的概念是多麼可笑。 即使知識企業是由知識者創辦,但創辦者的目的是得到貨幣,而不是得到知識,而且一開始也少不了貨幣資本的投入。 所有資本循環的終極目標都是貨幣的增殖,而且一定是從最初的利用創辦人自身的知識專利到後來是利用僱傭的其它知識者的勞動果實,即創辦人成為一個傳統意義上的資本家。 對於缺乏資金的知識者來說,與其稱其為知本家,不如稱其為知識主或知識地主。 因為他的知識(專利)實際上是象土地一樣發揮作用,而他的所得更象地主收取的地租。 G‘只是W’實現的結果。 W‘和G’二者只是已經增殖的資本價值的不同形式,商品形式和貨幣形式,二者有一個共同點:它們都是已經增殖的資本價值。 二者都是已經實現的資本,因為在這56里,資本價值本身是和那種與它不同的、由於它而取得的果實即剩餘價值一起存在的,雖然這種關係只是表現在一個貨幣額或一個商品價值的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的沒有概念的形式上。 但是,作為一個和自己所產生的剩餘價值互相關聯而又互相區別的資本的表現,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已經增殖的價值的表現,G‘和W’是同一個東西,表現着同一個東西,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它們不是作為貨幣資本和商品資本互相區別,而是作為貨幣和商品互相區別。 既然它們都代表已經增殖的價值,都代表發揮了資本作用的資本,所以,它們都只是表現生產資本的職能的結果,只有在這種職能中資本價值才能生出價值。 它們的共同點是,它們二者,貨幣資本和商品資本,都是資本的存在方式。 一個是貨幣形式的資本,另一個是商品形式的資本。 因此,使它們互相區別的特殊職能,只能是貨幣職能和商品職能之間的區別。 商品資本,作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直接產物,使人想起它的這種起源,因而,它在這種形式上比貨幣資本較為合理,不象貨幣資本那樣沒有概念,在貨幣資本中,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任何痕跡都已消失,正象在貨幣上商品的一切特殊的使用形式都消失一樣。 因此,只有在G‘本身執行商品資本職能的地方,在它本身就是生產過程的直接產物而不是這個產物的轉化形式的地方,就是說,在貨幣材料本身的生產上,它的奇怪的形式才會消失。 例如,金的生產的公式就是:G—W=A+Pm…P…G’(G+g),在這裡,G‘是商品產品,因為和在第一個G即貨幣資本中為金的生產要素預付的金相比,P會提供更多的金。 因此,在這裡,一個貨幣額的一部分成了同一貨幣額的另一部分的母體,這樣一種G…G’(G+g)表現的不合理性就消失了。 59 IV、總循環 第2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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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第2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