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元年,巴西使臣貝雷拉請與中國立公斷專約。 先是巴使詣外務部,援照保和會公約,請與中國商訂一公斷條約,並呈所擬洋文約稿。 遂派外務部左侍郎聯芳為全權大臣,與貝雷拉議約四條:一,兩國外交官不能和平了結之案,可向海牙所設之常川公斷衙門投控,並請審斷,但須無礙兩國利益及國權榮譽,亦不得幹涉第三國之利益;二,公斷員之權限及細則,須臨時由中國皇帝及巴西總統斟酌合宜辦法;三,次約以五年為限,限滿六閲月未聲明作廢者,作為續訂五年,嗣後期限照此計算;四,本約批准後,在巴西京城換約,用華文、葡文、法文三體,而遇礙難解釋之處,則以法文為憑。 此約畫押後,因事覊延,未及互換。 三年十月,駐法代辦使事戴陳霖與巴西駐法代辦達旒格芬始在巴黎互換。 葡萄牙在歐羅巴極西。 明正德年初至中國舟山、寧波、泉州。 隆慶初,至廣東香山縣濠鏡請隙地建屋,歲納租銀五百兩,實為歐羅巴通市粵東之始。 清雍正五年夏四月,葡國遣使臣麥德樂表貢方物。 抵粵,巡撫楊文乾遣員伴送至京,召見賜宴。 於賞賚外,特賜人葠、緞匹、瓷漆器、紙墨、字畫、絹鐙、扇、香囊諸珍,加賞使臣,命禦史常保住伴送至澳,遣歸國。 麥德樂在澳天主堂,率洋商誦經行禮,恭祝聖壽。 乾隆十八年夏四月,葡國遣使巴哲格、伯裡多瑪諾入貢奉表,言:「臣父昔年仰奉聖主聖祖皇帝、世宗皇帝備極誠敬。 臣父即世,臣嗣服以來,纘承父志,敬效虔恭。 臣聞寓居中國西洋人等,仰蒙聖主施恩優眷,積有年所,臣不勝感激歡忭,謹遣一介使臣以申誠敬,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請聖主萬安,並行慶賀。 伏乞聖主自天施降諸福,以惠小邦。 至寓居中國西洋人等,更乞鴻慈優待。 再所遣使臣明白自愛,臣國諸務俱令料理,臣遣其至京,必能慰悅聖懷。 凡所陳奏,伏祈採納。 」 道光二十九年,其酋啞嗎勒為澳民所殺,藉端尋釁,釘關逐役,抗不交租,又屯兵建台,編牌勒稅。 於是澳地關閘以內,悉被侵佔,粵省大吏置之不問。 鹹豐八年冬十月,葡萄牙遣人來上海請立約。 時欽差大臣大學士桂良駐滬,初拒之。 旋為奏聞,未許。 光緒七年,葡人欲在澳門設立領事,粵督張樹森不允,欲令駐香港領事兼辦。 出使大臣曾紀澤謂:「葡人之於澳門,儼然據為己有,唯租住之名尚存。 若忽令香港領事兼理,將借香港領事之名,引為澳門領事之據。 查澳門本有縣丞等官,似宜仿上海租界之例,設立官職較崇委員,並令督同縣丞辦理交涉事件,庶幾可圖補救。 」 十二年,政府因開辦洋藥稅釐並徵新章,總署奏請飭派邵友濂,會同總稅務司赫德,前往香港會商辦法。 查知洋藥自印度來華,香港為總匯之區,必須英、葡兩國一律會辦,始能得力。 因與澳門總督商緝私辦法。 又恐葡為無約之國,遽與商辦,或多要求。 於是遣赫德與之電商,擬設稅務司,澳督亦允。 乃訂草約四條:一,兩國在京互換通商條約;一,中國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一,葡國允非中國則澳地不讓與他國;一,洋藥稅徵香港如何,會同澳門即類推辦理。 當派稅務司金登幹在葡國畫押,並允其派使來華,擬議詳細條約。 粵督張之洞上疏,言:「澳門為香山縣管轄,距省城二百餘裡,陸路可通,實為廣東濱海門戶,非如瓊州之孤懸海外,亦非如香港之矗立海中。 葡人今因事要求,曲徇其請,遷就立約,實多可慮。 輓回補救之策,約有五條:一曰細訂詳約。 查簡約雖經金登幹畫押,而詳細條約應刪應增,仍須俟葡使到華,會同總署核議,請旨辦理。 其永駐澳門一條,原因協辦藥徵,格外見讓租銀,非畫地歸葡者可比。 且約有‘不得轉讓他國’之文,可見澳門系中國疆土,讓與葡國居住,應聲明葡國居住免其租銀,不得視為葡國屬地。 其不讓於他國一條,應聲明澳門系中國疆土,葡國不得讓於他國。 如此,則我有讓地之名,而無損權之實,仍與原約之義毫不相背。 一曰畫清界限。 有陸界,有水界。 何謂陸界?東北枕山,西南濱海,是為澳門。 其原立之三巴門、水坑門、新開門舊址,具在志乘可徵,所築砲台、馬路、兵房,均屬格外侵佔。 應於立約時堅持圍牆為界,不使尺寸有逾。 何謂水界?公法載地主有管轄水界之權,以砲子能及之處為止。 兩國土地毗連,中隔小河,則以中流為界。 此係指各國自有之地,及征伐所得者而言。 澳門本系中國之地,不過準其永遠居住,葡人只能管轄所住之地。 宜明立條款,所有水道,準其船隻往來,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 一曰界由外定。 準葡住澳,免其租銀,水界仍是中國所有,自無水界之可分,陸界至舊有圍牆為止。 葡人於同治初年將圍牆拆卸,希圖滅跡。 然牆可拆,而舊址終不可沒。 將來約有成議,似應由粵省督撫臣就近派員會同葡使親往勘驗,詳查舊址,公同立界,俾免影射踰越。 一曰核對洋文。 查赫德申稱所訂草約四條,與澳門洋報所載者,文義輕重懸殊。 第一條派使來華擬議通商條約,洋文內加‘須有利益均霑’字樣。 第二條葡國永駐澳門管理一切,洋文內加‘悉與葡國別處屬地無異’字樣。 草約內澳門字樣凡三見,洋文皆作‘澳門及澳門附地’。 查‘附地’二字,意極含糊,不惟將圍牆外至望廈村陰括在內,即附近小島毗連村落,皆可作附地觀。 至謂‘與葡國別處屬地無異’一語,措詞亦謬。 雖洋報所載未盡可信,傳說必非無因。 既與總署奏案不符,亦非奉旨準其永駐之本意。 應請飭下總署,先將草約漢、洋文詳細核對,以防侵越。 一曰暫緩批准。 立約雖有成議,批准權在朝廷,此各國之通例。 美國煙台條約,光緒二年所立,有未經批准三條,直至上年始行議定,成案可據。 自應明與之約,定約後,須俟稅釐款項大增、拐騙逃亡隨捉隨解諸事皆有明效可徵,兩國始行批准互換,庶彼不得終售其欺。 」疏入,報可。 葡使羅沙旋來華詣總署呈節略及地圖。 總署王大臣閲圖,與現在葡人所居之地界址不清,多所辯駁。 復致北洋大臣李鴻章,派員赴澳確查。 張之洞覆上疏,請先清界址,緩議條約。 略謂:「澳門水陸一帶,大抵有葡人原租之界,有久占之界,有新占之界,有圖占未得之界。 除原租之圍牆以內,仍舊聽其居住外,已占者明示限制,未占者力為劃清。 」又謂:「洋藥來華,皆徑到香港,分運各口,從無徑運澳門之船。 是稽察之關鍵,在香港不在澳門」等語。 總署因界址一時難清,仍主先議約、後劃界,久之始定。 於是總署上言曰:「向者總署兩次商辦此事,一議通商訂約,一議給價收回,迄無成說。 今因洋藥緝私一事,允其重申前議。 並以澳門地方界址一層,從先久經含混,因與葡使羅沙迭商,於約內言明澳門界址俟勘明再定,並聲明未經定界以前,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仍將不得讓與他國一層專立一條,永昭信守。 葡使允即電達本國,照此定議。 正籌辦間,續接李鴻章函,稱粵省督撫臣分別原租、久占、新占、未占四層辦法。 所謂久占者,不知何年。 新占者,亦在鹹豐、同治以後。 委員程佐衡回津面與討論,查圍牆以內為原租,關閘以內皆所久占,譚仔、過路環則為新占。 此皆已占者也。 關閘以北直達前山,澳西對岸灣子、銀坑各處,遠及東南各島,皆欲占而未占者也。 應俟將來派員勘界時隨時斟酌辦理。 」尋報可。 嗣因交犯一條,葡使欲照英約載明華人犯罪逃至澳門者,查明實系罪犯交出。 總署不允。 磋商久之,始允添改華民犯案逃往澳門,官員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 又稽查洋藥一事,復於專約內添寫「所有澳門出口前往中國各海口之洋藥,必須由督理洋藥之洋員給發準照,一面由該洋員立將轉運出口之準照,轉致拱北關稅務司辦理」。 遂定議。 共計條約五十四款,及緝私專約三款,當即劃押。 是年葡人散鈔單於望廈,不納。 明年三月,命李鴻章與葡使在天津換約,復公立換約文憑,華、洋文各一,畫押蓋印蕆事。 第10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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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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