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先限制工作日,不嚴格地強制貫徹工作日的法定界限,要想在社會改革方面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是決不可能有任何成功希望的」。 必須承認,我們的工人在走出生產過程時同他進入生產過程時是不一樣的。 在市場上,他作為「勞動力」這種商品的所有者與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為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遇。 他把自己的勞動力賣給資本家時所締結的契約,可以說象白紙黑字一樣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在成交以後卻發現:他不是「自由的當事人」,他自由出賣自己勞動力的時間,是他被迫出賣勞動力的時間【「允許每天勞動14小時,包括或不包括吃飯時間……就等於強迫這樣做。 」《工廠視察員報告。 1863年4月30日》第40頁今天的一些「經濟學家」的水平,遠遠不如一百年多前的一個普通的工廠視察員。 】;實際上,他「只要還有一塊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334搾取」,吸血鬼就決不罷休。 為了「抵禦」折磨他們的毒蛇,工人必須把他們的頭聚在一起,作為一個階級來強行爭得一項國家法律,一個強有力的社會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過自願與資本締結的契約而把自己和後代賣出去送死和受奴役。 遲早還會有第四共產國際,這是全世界無產者團結起來所必需的。 當然這個第四共產國際的組織規程與前三個共產國際的會有所不同。 從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樸素的大憲章 ,代替了「不可剝奪的人權」這種冠冕堂皇的條目,這個大憲章「終於明確地規定了,工人出賣的時間何時結束,屬於工人自己的時間何時開始」。 【工廠視察員以有節 制的譏諷和經過斟酌的語言暗示,現在的十小時工作日法令,在某種程度上也使資本家擺脫了他作為單純的資本化身而自然帶有的那種野蠻性,並給了他受少許「教養」的時間。 從前,「僱主除了搞錢以外再沒有時間做別的事情,而工人除了勞動以外也再沒有時間做別的事情」。 《工廠視察員報告。 1859年10月31日》第48頁】多麼大的變化啊! 335 第九章 剩餘價值率和剩餘價值量 在這一章裡,也同前面一樣,假定勞動力的價值,從而再生產或維持勞動力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是一個已知的不變的量。 根據這個假設,知道剩餘價值率,同時也就知道一個工人在一定的時間內為資本家提供的剩餘價值量。 例如,假設必要勞動每天是6小時,表現為金額3先令或1塔勒,那末,1塔勒就是一個勞動力的日價值,或者說,是購買一個勞動力所預付的資本價值。 再假設剩餘價值率是100%,那末,這1塔勒的可變資本就生產1塔勒的剩餘價值量,或者說,工人每天提供6小時的剩餘勞動量。 但是,可變資本是資本家同時使用的全部勞動力的總價值的貨幣表現。 因此,可變資本的價值,等於一個勞動力的平均價值乘以所使用的勞動力的數目。 因此,在已知勞動力價值的情況下,可變資本的量與同時僱用的工人人數成正比。 如果一個勞動力的日價值=1塔勒,那末,每天要剝削100個勞動力,就必須預付100塔勒的資本,要剝削n個勞動力,就必須預付n塔勒的資本。 同樣,如果1塔勒的可變資本,即一個勞動力的日價值,每天生產1塔勒的剩餘價值,那末,100塔勒的可變資本每天就生產100塔勒的剩餘價值,n塔勒的可變資本每天就生產1塔勒×n的剩餘價值。 可見,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等於一個工人一個工作日336所提供的剩餘價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人數。 又因為在勞動力價值已定的情況下,一個工人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是由剩餘價值率決定的,由此就得出如下第一個規律: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等於預付的可變資本量乘以剩餘價值率,或者說,是由同一個資本家同時剝削的勞動力的數目與單個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之間的複比例決定的。 因此,如果我們用M表示剩餘價值量,用m表示一個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餘價值,用v表示購買一個勞動力每天預付的可變資本,用V表示可變資本的總數,用k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用a'/a剩餘勞動/必要勞動表示一個平均勞動力受剝削的程度,用n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數,我們就得出: M=(m/v)V或 M=k(a'/a)n 這裡繼續假定,不僅一個平均勞動力的價值不變,而且一個資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經化為平均的工人。 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所生產的剩餘價值並不與受剝削的工人人數按比例增長,但這時勞動力的價值也就不是不變的了。 因此,在一定量剩餘價值的生產上,一種因素的減少可以由另一種因素的增加來補償。 如果可變資本減少,同時剩餘價值率卻按同一比例提高,那末所生產的剩餘價值量仍然不變。 按照以前337的假定,如果一個資本家每天要剝削100個工人,必須預付100塔勒,而剩餘價值率如果是50%,那末,這100塔勒的可變資本就提供50塔勒的剩餘價值,或100×3個勞動小時的剩餘價值。 如果剩餘價值率提高一倍,或者說,工作日不是從6小時延長到9小時,而是從6小時延長到12小時,那末減少了一半的可變資本50塔勒,也同樣提供50塔勒的剩餘價值,或50×6個勞動小時的剩餘價值。 第9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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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第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