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年德福親王來京覲見。 德皇子婚禮,命出使德國大臣廕昌往賀,並派學生往柏林留學。 三十二年二月,德人始在津關請領聯單,赴新疆採買土貨。 三月,德使穆默牒中國,請派員往柏林商議無線電會約章,政府約二次開會再行核辦。 閏四月,德交還天津馬隊營盤等處房地,並砲隊、機器槍隊、屠牲場、養病院各房屋。 是月,德在營口改設正領事。 德使穆默回國,署使葛爾士牒中國,復以通商口岸限制洋人置地辦法與條約不符,請除限制,並謂德人地產收回公用,可會商。 六月,德人李卜克在北京設立學堂,德使請中國攤出經費,不許。 三十三年四月,以孫寶琦為出使德國大臣,遞國書。 是月,外務部咨改訂青島租界製成貨物徵稅新章。 初,青島設關徵稅一事,已於光緒二十五年與德使海靖議定辦法,嗣於三十一年又與德使穆默修改,其大意即系德國允在海邊劃一地界,作為停泊船隻、起下貨物之定所,凡出口貨在未下船以前,即完出口稅,進口貨除軍用各物暨租地內所用機器並建修物料免稅外,其餘百貨,於起岸後未出新定之界以前,即完進口稅,關員在彼辦理,德國相助無阻。 又由中國允每於結底,將本結所收進口稅提出二成,撥交青島德國官憲應用。 既因續訂章程,德租界內製成貨物徵稅一條,語義未盡,因與德使葛爾士再訂徵稅新章。 初,中國欲修天津至鎮江鐵路,與德、英借款,已立合同。 至是,直隷、江蘇、山東三省京官請攬歸自修,命張之洞、袁世凱商辦,議改合同,德、英執不允。 乃又增派外務部右侍郎梁敦彥會同張之洞等籌議。 初,津鎮鐵路借款之開議也,德使增索接造支路二道,一由德州至正定,一由兗州至開封,為原議所無,不允。 德使乃始變計:一,允由膠澳至沂州府一段,仍作為津鎮支路,歸入官路;二,允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包入津鎮官路。 中國亦允由德州至正定府及由兗州府或幹路中之他處過濟寧州至開封府兩支路,於十五年內由中國自行籌辦,並聲明儻用洋款,須向德華公司商借。 至是遂由梁敦彥與德、英銀行等改訂借款合同二十四款,名為中國國家天津浦口鐵路五釐利息借款。 既定議,即由外務部牒德使,聲明膠沂、濟東路線應作為津鎮支路,其由德州至正定、兗州至開封支路,均由中國自造。 已,復與德議訂電政合同,即青、煙、滬水綫交接辦法,併購回京沽軍線條款,及山東鐵路附設電線辦法章程共十四款。 是年,德柏林賽衛生民學會及萬國玩耍排列館請中國派員入會,許之。 宣統元年,山東巡撫孫寶琦與德立山東收回五礦合同。 先是光緒三十三年,山東巡撫楊士驤與德商採礦公司議定合同八條,所指之沂州、沂水、諸城、濰縣四處,已次第查勘,惟第五處礦界內寧海州屬之茅山金礦,查勘未竟。 會山東士民倡立保礦會,德公司遂欲將茅山轉售,向中國索價二百二十五萬馬克,並聲言此外四處一併歸還。 中國官紳亦以收回為然。 籌議久之,始以庫平銀三十四萬兩,分四年清還作結。 三年,山東巡撫孫寶琦與德訂收回各路礦權合同。 初,德商礦務公司照約在坊子、馬莊開礦,屢禁華人在附近開礦,爭執有年。 迨津浦借款合同簽定,又要索膠沂、津浦路內礦權,並請封禁大汶口華礦,政府不許。 於是德使照會始有劃清礦權之語。 孫寶琦即派道員蕭應椿等與德公司總辦畢象賢、領事貝斯商議收回,而畢象賢等則以中國欲收回三路礦權,須以相當之利益互換,否則不允。 初議淄、博礦界,公司第一次繪送礦界圖,系淄川全境,並毗連博山,蕭應椿等以淄、博窮黎向以採煤為衣食,若兩境全為公司所有,勢必至華民無以為生,因議博境全留,淄境各半,以天台、崑崙兩山為界,山北歸公司,山南歸華人,公司未允。 蕭應椿因親赴淄川會畢象賢查勘,並邀集紳董礦商,旋議定淄川東南境由大奎山起斜經龍口鎮西北至淄川東境為界,界南礦產歸華商辦理,博山亦全讓還,次議淄川華礦,次議濰縣礦界,次議金嶺鎮鐵礦,次議償給勘礦購地費。 自是公司已成之膠濟鐵路,未成之津浦鐵路,甫勘之膠沂路,及曹州教案條約許與公司之三十里礦權,均允取消。 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 △日本 日本久通中國。 明季以寇邊禁互市,清興始復故。 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喜致書於長崎奉行,請通商舶。 閩、粵商人往者益眾,雜居長崎市。 初有船百八十艘,後由七十艘迭減至二十餘艘。 貨運中國歲限八千貫,置奉行三人譏察之,榷其稅。 然日本方嚴通海之禁,其國人或潛來台灣及各口貿易,事發輒罪之。 三十二年,廣東廣西總督石琳奏,日本船避風至陽江縣。 詔資以衣食,送浙江,具舟遣歸。 雍正六年,浙江總督李衛以日本招集內地人,教習弓矢技藝,製造戰船,慮為邊患,奏明:「密飭沿海文武營縣,及各口稅關員役,嚴行稽查,水師兵船不時哨巡,以為有備無患之計。 」上覽奏,諭曰:「昔聖祖遣織造烏林達麥爾森陽為商人,往覘其國。 比覆命,盛言國小民巽,開洋之舉繼此而起。 朕數諭閩、廣督撫留意考察。 聞日本近與朝鮮交親,往來無間。 夫安內攘外之策,以固本防患為先。 其體朕前諭無怠。 」並頒諭沿海諸省防海。 兩廣總督孔毓珣疏請沿海練舟師、置火器、增砲台,並自赴廈門、虎門諸口巡察。 上不欲啟外人疑懼,但令飭備而已。 李衛復奏稱:「日本貿易不能遽絶,請於洋商中擇殷富老成者,立八人為商總,責其分處稽察,互相繩舉,庶免日久弊生之慮。 」報可。 乾隆四十六年,戶部奏請頒江海關則例,定東洋商船出口貨稅律。 嘉慶元年,上諭:「日本商人每遇風暴,漂至沿海,情殊可憫。 其令有司送乍浦,附商船歸國。 」著為令。 初,日本專主鎖港,通華商而禁西洋諸國。 及明治維新,始與各國開港通商。 後以各國鹹在中華互市,同治元年,長崎奉行乃遣人至上海,請設領事,理其國商稅事。 通商大臣薛煥不許。 三年,日本商船介英領事巴夏禮以求通。 七年,長崎奉行河津又致書江海關道應寶時,言其國人往來歐洲,時附西舶經行海上,或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業,皆有本國符,乞念鄰誼保護。 許之。 九年,日本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賫外務卿書致總理各國事務署,略曰:「方今文化大開,交際日盛。 我近與泰西十四國訂盟。 鄰如貴國,宜先通情好、結和親;而內國多故,遷延至今,信誼未修,深以為憾。 茲令前光等詣台下,豫商通信,以為他日遣使修約之地,幸取裁焉。 」前光至天津,三口通商大臣成林、直隷總督李鴻章達其書總署,議允通商而拒其立約。 前光謁鴻章曰:「西人脅我立約,彼此相距十萬里,尚遣公使、領事遠來保其僑民。 中、日脣齒相依,商賈往還,以無約故,反託外人代理,聽其約束,喪失國權,莫此為甚。 今特使人遠輸誠意,而其來也,西人或交尼之;若不得請,是重吾恥也,前光雖死,不敢奉命。 」鴻章復為請於朝,下廷議。 兩江總督曾國籓等疏言:「日本二百年來,與我無嫌。 今援西國之例,詣闕陳辭,其理甚順。 自宜一視同仁,請與明定規約,分條詳列,不載比照泰西總例一語,致啟利益均霑之心。 」上韙其議,允前光請,命總署答書,詔鴻章豫籌通商事。 十年,日本以大藏卿藤原宗臣為專使來聘,命授李鴻章欽差大臣,應寶時、陳欽副之,與議條款。 日使初請照西約辦理。 久之,始訂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三十三款,互遣使臣,設領事,以上海等十五口與日本橫濱等八口通商,而禁其私入內地,微異西國。 諸約既成,宗臣來獻儀物,期來年換約。 十一年,日本罷宗臣官,遣柳原前光詣北洋大臣李鴻章交日本外務卿副島照會,謂來歲與歐西諸國改修條約,欲酌改所議事件,與歐西一律,豫擬條款請商。 鴻章答以去秋甫經立約,尚未互換,此時遽行改議,殊非信守。 特令津海關道陳欽等與商,均俟換約後照約商辦。 第9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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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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