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議商約,朝廷派呂海寰、盛宣懷為商約大臣。 德人提出十四款,袁世凱、張之洞往返電商,海寰等與德使穆默、總領事克納俱迭次會議,彼此堅持。 至三十三年,始議定條約十三款,在北京互換。 第一款,釐金:中國政府與諸國立約裁撤現有之釐金,加增進出口之關稅以抵裁釐。 此約須立約各國派員議決,德國政府亦允派員議結此事,惟中國須當擔保釐金定必全行裁撤方可。 第二款,住居:德國人民及德國保護之人民,準在中國已開及日後所開為外國人民通商各口岸或通商地方,往來居住,辦理商工各業製造等事,以及他項合例事業;且準租買房屋、地基、經商之地及他項實產,並可在租買之地內建造房屋。 第三款,關棧:中國政府允准在通商口岸設法屯積洋貨及拆包改裝等事。 中國政府一經由德領事請將某德商或德國保護人民之棧得享關棧之利益,則中國政府須準如所請,惟須遵照海關所訂之專章辦理,以保餉源。 海關官員又須與各國領事議定關棧專章,以及規費若幹,須按照該棧離關遠近,屯何貨物,並工作早晚,酌量核定。 凡在通商地方所設之關棧,德國人民及德國保護人民均準用之。 第四款,礦務:中國政府振興礦務,並招徠外洋資本興辦礦業,故允自籤押此約之日起,於一年內,仿照德國及他國現行礦務章程,頒發礦務新章,以期一面振興中國人民之利益,於中國主權毫無妨礙,一面於招致外洋資財無礙,且比較諸國通行章程,於礦商亦不致有虧。 是以中國政府須準德國人民及德國保護人民在中國地方開辦礦務及礦務內所應辦之事。 凡所辦礦業,不得因稅項之故致其財源有所虧損,除徵抽淨利之稅及礦產之地稅外,不得另抽他項之稅。 第五款,貨稅:還稅之存票,須自商人稟請之日起,如查系應領者,限於二十一日內由海關發給。 此等存票,可用在各處海關,按所載銀數,除子口稅一項外,以抵各項出入口貨稅。 至洋貨入口後三年之內,轉運外洋,凡執持此等存票者,即準任便在發給之港向海關銀號按全數領取現銀。 倘請發存票之人意圖走漏關稅,一經查出,則須罰銀,照其所圖騙之數不得逾五倍,或將其貨入官。 第六款,保護商標:凡中國商標,一經呈出在中國各領事所給之據,證明此項商標已在中國認可,且實屬於稟請之人者,均可在德國享保護之利益,與德國之商標相同。 華商之姓名牌號,必須在德國保護,以免仿冒。 德國商標亦須在中國保護,以防假冒,惟須呈出德國官員並領事所給之據,證明該商標實已在德國註冊,德商之姓名商標以及中國行名均須保護。 凡德商包裹貨物之特法,在中國之同業曾已認為某行用以區別某項貨物者,亦須一律保護。 德國保護之人民亦能享以上所言之利益。 商標註冊局一經成立,保護商標章程亦已刊佈,則中、德兩國必須開議特約,以便彼此保護商標。 至此約未議之前,以上之款必須施行。 第七款,營業:中國人民購買他國營業及公司之股票,是否合例,尚未明定。 又因華民如此購買,為數頗巨,故中國現將華民或已購買或將來購買他國公司股票,均認為合例。 凡同一合資公司,原入股購票者,彼此一律,不得稍有歧異。 遇有華民購買德公司股份者,應將該人民購買股份之舉,即作為已允遵守該公司訂定法律章程,並原按德國公堂解釋該法律章程辦法之據。 倘不遵辦,致被公司控告,中國公堂應即飭令買股份之華民遵守該章程,當與德國公堂飭令買股份之德國人民相等無異,不得另有苛求。 德國人民如購中國公司股票,其當守本分,與華民之有股份者相同。 凡尋常合資股東,及一人或數人有無限之責任,與一人或數人有有限之責任,為合資股東,在德屬經商之有限合資公司註冊,合辦會社有限公司,及各項商業公司等,均須按照以上二節辦理。 茲並訂明,本約告成之時,凡曾經呈控公堂而由公堂判定,及不予準理之案,均與是款無涉。 第八款,開埠:凡各國代其本國人民船舶索開之口岸地方,德國商人與德國保護之人民,及德國船舶,均可共享此益。 第九款,行船:中國本知宜昌至重慶一帶水道宜加整頓,以便輪船行駛,所以彼此訂定,未能整頓以前,應準輪船業主聽候海關核准,自行出資安設拖拉過灘利便之件。 其所安設利便之件,無論民船、輪船,均須遵照海關與創辦利便之人商議後所定章程辦理。 其標示記號之台塔及指示水槽之標記,由海關酌度何地相宜備設。 將來整頓水道,及利於行船而無害於地方百姓,且不費中國國家之款,中國不宜拒阻。 第十款,內港行船章程:前已特准在通商口岸行駛貿易,因是年七月二十八號及九月先後所訂此項章程間有未便,是以彼此訂明,從新修改。 第十一款,圜法:中國允原設法定為合例之國幣,將來德國商人及德國保護人民並中國人民,應遵照以完納各項稅課及付一切用款。 第十二款,禁令: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九月二號中德條約附載之通商章程第五款第三節內開,「凡米穀等糧,德商欲運往中國通商別口,照銅錢一律辦理」等因,茲彼此應允,若在某處,無論因何事故,如有饑荒之虞,中國政府先於二十一日前出示禁止米穀等糧由該處出口,各商自當遵辦。 倘船隻為專租載運穀米,若在奉禁期前,或甫屆禁期到埠尚未裝完已買定之米穀者,仍可準於禁期七日內一律裝完出口。 惟米穀禁期之內,應於示內聲明漕米、軍米有無出口。 如運出口者,應於海關冊簿詳細登記進出若幹,其餘他項米穀,中國政府必須設法一概不准轉運出口。 其禁止米穀以及禁期內應運之漕米、軍米數目,各告示均須由中國政府頒發,以期共見。 二十一日之期限,必須自京報登刊之日起計。 限滿弛禁之告示,亦須載於京報,使眾得聞。 至米穀等糧,仍不准運出外國。 第十三款,中、德兩國於本約以前所立各條約,除因立本約有所更改外,均仍舊施行。 嗣後如有文詞辯論之處,應以德文作為正義。 是年與德訂互寄郵件暫行章程。 訂後,德使穆默牒總稅務司聲明三事:一,高密所設之德國郵局,應俟德軍撤屯方能裁撤;二,山東一帶涉及德人之處,所有華局酌用德文人員;三,山東鐵路允中國郵政得有任藉此路運送郵袋之權。 總稅務司得牒,均照允,惟酌用德文人員,謂須視有無人才,方能照辦。 會德人收中國商報,電政大臣袁世凱請外務部嚴禁。 既而德允停收商報,並允中國電報局設在山東鐵路車站。 已,復又請由煙台至上海線及北京至大沽行軍陸綫求借用,拒之。 又拒德商禮和洋行私購湖南礦產。 又德定濟南、漢口、江寧等處領事兼管各處交涉事宜,照會外務部,略謂「山東省除登州府仍歸煙台本國領事辦理本國交涉事宜,並膠澳租地歸駐青島德國總督外,其餘所有東省本國交涉事,統歸駐濟南商辦事件委員經理。 其煙台本國領事官,僅有登州府本國交涉事歸其經理。 又定明漢口本國領事應辦本國交涉事宜,系湖南、陝西、甘肅三省。 湖北除歸宜昌領事辦理各府外,並江西省之袁州府等處,悉歸漢口本國領事經理。 至駐江寧府領事應辦本國交涉事宜,系安徽、江西二省。 除歸漢口領事之袁州府外,又江蘇省之江寧府等處」雲雲。 第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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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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