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九月,歸逃人魏名高等十八人。 十七年八月,法使林椿改擬新咖雷多尼招工合同第十四條。 緣第十四條中國原擬派員作「理事官」,林使不允,改作為「華工統領」,所得權利僅止赴訴公堂及請狀師理論。 李鴻章以所改仍與工頭無異,焉得有權保護?不許。 時湖南民攻詆洋教,法領事欲赴長沙開馬頭、設教堂,阻之。 十九年四月,請東興、芒街接修電線。 粵督以前辦界案,尚有數十里至今未定,遽與接線,界未劃定之處歸何人保護?必致多生轇轕。 仍促先速定界。 二十年,法使日海遞國書。 又議寓越華人減身稅事,並論暹羅邊界。 李鴻章據英與法議暹羅交界有甌脫地,應歸中國,日海不允。 三月,與法會勘欽、越界。 初,法派巴拉第、法蘭亭均以約內載明屬我之板興、嶺懷等處爭為己有,政府不允。 至是法改派柯麻暨其總辦籞釐籥接辦。 粵督李瀚章派李受彤與會勘,始知巴拉第、法蘭亭所爭險要,與越南皆隔深溝峻嶺,而溝尤多。 因與約定,按界線有水處以水為界,有山處以山為界,計長四百里。 陸界僅五十里,皆峻嶺,餘悉溝界,惟披勞縱橫約三里,各分一半。 餘如原勘圖約所載,分茅嶺、板興、板典、嶺懷等處,及峒中十里,均歸中國。 時滇、越亦議界。 滇督王文韶不允爭已定界,祗就黃樹皮、箐門及猛岡各處向駐有華兵處,緩撤兵以待法防之至。 界約遂定。 二十一年,中、日約成,法求換商約、界約,遂許開龍州、蒙自等埠,並與越界線內猛烏、烏得二地。 初,中國認此二地為寧洱縣屬車裡土司之地,法使謂舊屬越,遂歸法有。 二十三年,法要求瓊州不割讓租借於他國,許之。 二十四年,法乘廣東雷州人殺其士民二人,以兵艦據廣州灣,來商租借,言為停船屯煤之所,無損中國主權,而所租借跨高、雷二府之間,由海岸以入內地,所得東海、匈洲各島,及赤崁、志滿、新墟等處,均歸入租界。 又得吳川之半島及通明港。 是年,又以兵強占上海、寧波四明公所義地,寧人罷巿,幾激變。 久之始定。 時廣西永安有殺斃法教民之事,方議辦犯、劾官、賠償、建堂四條,適值北海鐵路造至南寧,援龍州鐵路案,中、法合辦,法使遂要求將鐵路歸併教案。 議久始允就案議結,不及他事。 又施南、宜昌、長沙均因教堂、教民啟釁未結。 二十六年春,拳匪亂,法人調兵與德、英、俄、美、日本聯軍入京,復督兵西進至廣昌,屢阻之。 二十七年,展漢口租界。 是年法遣鮑渥為駐華公使。 二十八年,外務部與法隆興公司總辦彌樂石訂雲南礦務章程。 先是彌樂石到滇,與礦務大臣唐炯議欲設中西礦務公司,唐炯入告,奉旨交雲貴總督魏光燾等與彌樂石議,歷七閲月始竣。 乃入奏,略謂:一,初議限制中國公司延聘礦師,貸用洋款,後亦不入別國洋股,專用英、法礦師,定議;一,運礦自修鐵路,接通滇越幹路,訂明俟幹路成時再議,並禁售票搭載客貨,預存限制;一,公司收買山地,按民間租價,公平租賃,地由滇官指交,價由公司照給,逾限三年不辦,原地歸還業主;一,完納礦稅,議定按出井出爐礦質,每百抽五,抵納稅課,並派員分礦監收。 適彌樂石由滇入京,向外務部催訂合同,外務部告以礦地未定,未便先議章程,並不准攬辦全省。 彌樂石允指澂江、臨安、開化、雲南、楚雄等府及元江州、永北凡七處,載入章程第一款內,將原議「嗣後別國公司概不准來滇辦礦」,改為「嗣後別國公司概不准在公司所指之地勘采」,以清界限。 彌樂石以原議包辦全省礦利,故原歲給京銅一百五十萬斤,並津貼員弁兵勇護廠銀二萬兩。 今既改為七處,應請減議定繳京銅一百萬斤。 護廠費由公司給發,不拘定數。 招募土勇,改為稟請地方官招募,遴選武官一員管帶。 遂定議。 惟第一款內載有「公司尋出之金、銀、煤、鐵、五金、白銅、錫及火油、寶石、硃沙礦,允給公司承辦」等語,滇督魏光燾以礦類白金、白銅、錫三項為原章所無,因咨外務部,請照滇中前定原章,照會英、法公使,轉令彌樂石仍將三項刪除。 二十九年,總理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法使呂班訂滇越鐵路條約三十四條:一,鐵路自河口抵蒙自,或由蒙自附近至雲南省城,日後擬改,須彼此商準;二至四,勘路繪圖及交地購地各事;五,各項廠棧同時開工;六,鐵軌寬一邁當;七,鐵路經過地方,不得損壞城垣公署;八、九,購料及挖取沙石、採伐林木各事;十,運路及暫時興工各地,用竣後即交還;十一,幹路造成,商接支路;十二,各執事凡須專門學者,可用外國人;十三、四,工匠之招募管理及賞恤傷亡、懲辦犯罪各辦法;十五,巡丁可募土民,不得請派西兵;十六,洋員請給護照事;十八,租賃房屋事;十九,不得損及民人產業,有則賠償;二十,火藥炸葯之運制及防險;二十一、二,運貨納稅、免稅各例;二十三,收費、減費、免費各例;二十四,鐵路不准載運交鹽及西國兵械,如中國有戰事,悉聽調度;二十八,設專門學堂;二十九,設電線、電話;三十一,滇省派員襄助公司;三十二,定公司補償中國查看費,各員來往照料費;三十四,此路十八年期滿,中國可與法國商議收回。 是年,法人因吉林教案索賠償。 三十年秋七月,法使館交還欽天監觀象台儀器二十八件。 三十一年春,法商欲自上海至紹興行輪,阻之。 是年與各國定值百抽五稅則,法有違言,久之始允。 三十二年春正月二十九日,南昌縣知縣江召棠被殺於天主堂。 先是召棠辦教案頗持正。 法教士王安之因上年荏港教案,有二教民鄧貴和、葛洪泰在南昌縣監禁,強請釋放,召棠向索縱囚,其一匿法教堂中,王安之不交,函約召棠會飲,被殺。 民情大憤,集眾毀法教堂,傷斃王安之及教習等數名,並波及英教堂,久之始定。 法人欲坐召棠自刎,及派兵船來贛責償。 命鄂督張之洞查辦,屢執仵傷單及醫憑單與爭,終徇其請,賠以法銀二十餘萬。 三十三年,法遣領事入滇商辦事。 六月,蒙自法郵局設代收遞人役,詰之。 九月,索還法人所占塘沽碼頭。 宣統三年,與四國銀行定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合同。 原借五百五十萬金鎊,五釐行息,專為築造粵漢、川漢兩路,法與英、德、美均與焉。 志一百三十一 ○邦交四 △美利堅 美利堅在亞美利加洲。 初來華,貨船常至粵東。 道光二十一年,英因鴉片之役,詔停貿易,美為英人請準貨船入口,不許。 二十二年,與英和,許寧波互巿。 美商船由定海駛至寧波,請報稅通商,浙撫劉韻珂以聞。 朝旨以美通商向在粵東,不許。 已,復請增商埠,將軍伊里布以聞,許之,命與英並議稅則。 明年三月,美商船駛至上海求通商,拒以稅則未定。 既聞英通商章程已議定,復請援英例開巿;又稱進口洋參、鉛斤二項稅則繁重,請減輕,以百斤取五為率。 江督耆英等以洋參、鉛斤歲來無多,允酌改。 美人福士又請入覲,不許。 冬十月,福士忽稱有使臣顧盛來粵,仍求覲見,並遞國書,欲與中國商議定約,並稱沒蘭的彎兵船欲赴天津。 諭令折回,不省。 二十四年四月,美兵船進黃浦,阻之,答以進口專為約束商民,防範海盜,無他意。 又責中國款待,要求甚堅者十款。 耆英等屢與駮詰。 於是酌定條款:如商船納鈔已畢,因貨未全銷,改往別口轉售,免重徵;又商船進口,並未開艙即欲他往,限二日出口,不徵稅鈔;又商船進口,納清稅餉,欲將已卸之貨運往別口售賣,免重納稅鈔;此外又許其於貿易港口租地建禮拜堂及殯葬處所;又許延請中國士人教習方言、佐理筆墨,及採買中國各項書籍。 又增入商人擅赴五口外私行交易、及走私漏稅、攜帶鴉片及違禁貨物,聽中國官自行辦理治罪一款。 遂定議。 尋進國書,耆英請賜詔書褒美,許之。 第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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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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