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雲南界務,周德潤會商岑毓英後,出關與法使狄隆晤商,擬先勘保勝上遊一二段,並同擬全局辦法八條:一,中、法兩國勘界大臣等說明所應勘之界,俱是現在之界;一,勘現界後,或有改正之處,兩國勘界大臣公同商酌,如彼此意見不合,各請旨商辦;一,續開勘雲、越交界,中國大臣等意欲一律勘完,所以照會法國請旨;一,各大臣等商議先由老街勘到龍膊河,及龍膊河鄰近地方,復回老街,再勘老街鄰近地方;一,勘老街至龍膊河之界,中、法繪圖各官從紅江南岸歸,一路同走,中國繪圖官歸法國保護,自老街起至龍膊河止,兩國勘界大臣等各走雲、越邊界;一,紅河自北河岸之老鏊至南岸之龍膊,以河中為界;一,雲、越之界,遇有以河為界,均以河中為界,如有全河現在歸中國界者,仍歸中國,現在歸越南界者,仍歸越南;一,勘界時隨處開節略圖說,均由兩國大臣等畫押。 以上節略,彼此畫押遵守。 德潤與狄隆各按地圖校改,互有爭執,而於大小賭呪河、猛援、猛賴兩段,爭執尤力。 會法勘路弁兵在者蘭被越遊勇所戕,法指為雲南提督散勇,中國不承,狄隆欲緩勘,但就圖定界。 粵東、粵西界務,鄧承修與張之洞、李秉衡等會商,其與法使浦理燮在關門文淵會議。 承修執約內「北圻邊界必要更正,以期兩國有益」之語,欲以諒山迤西自艽葑、高平省至保樂州,東自祿平、那陽、先妥州至海寧府劃歸中界。 浦使以據約不過於兩邊界址略為更改,不能及諒山及東西地。 旋允請示本國,卒不行。 十二年覆議界,會浦理燮病,僅由鎮南起勘至平關而止,東西不過三百餘裡,餘未履勘。 浦理燮旋迴國,法改派狄隆由滇赴粵,與鄧承修等議界。 先是鴻章欲先議界,後議商約,法使不從,乃覆議商約。 至是議成十九款:一,保勝以上某處、諒山以北某處,中國設關通商,許法設立領事;二,中國可在河內、海防二處設立領事,並可商酌在北圻他處設領事,惟須後日;三,兩國領事駐紮及商民通商,均須優待;四,中國人在越置地建屋,及官商往來公文、書信、電報,法允保護遞送;五,兩國遊歷人過界,各發給護照;六、七,出口貨照稅則三分減一,進口貨照稅則五分減一,估價之貨為稅則所未載者,進出口仍照值百抽五徵收,至洋土各貨赴內地買賣,應完子口稅,不在減徵之列;八、九,載明洋、土各貨在邊關已完稅,復轉運通商各海關者,均照海關稅則另收正稅,不以邊關單作抵,其在邊關所領存票,亦只準在邊關抵稅,概不發還現銀;十至十二,嚴防詐偽偷漏之法;十三,定洋人自用雜物免稅之法;十四,定洋、土各藥不准販運買賣;十五,米穀等糧不准販運出中國邊關,進關準免稅,違禁物各禁;十六,中國商民僑居越南,所有命案、賦稅、詞訟等件,法國應優待;十七,中國人犯罪,照中律,法領事宜拘送,不得庇匿;十八、十九,定條約續修期限及互換遵守各事。 是為滇粵邊界通商約。 商約既定,鄧承修即赴欽州之東興與狄隆議勘東界。 狄隆以中國所屬江平、黃竹、白龍尾為越境。 鄧承修以數地皆內地,有圖可據,不許。 辯論不洽。 狄隆又約履勘,承修欲照雲南分途履勘辦法,並請先撤江平法兵。 越日,覆議請旨立約三條:一,大段相合;二,較圖不合,作為未定,各請示本國;三,勒其去江平之兵及辦事官員。 又令以後未定界內,不得再派兵及官員前往。 狄隆不允,轉要承修不得於未定界內駐兵。 時張之洞所派道員王之春、李興鋭亦與會議。 議界將及一年,中國屢請撤兵,法兵分屯江平、黃竹、石角、句冬、白龍尾等處如故。 會總署允承修所定三條,承修命王之春往議,狄隆執不允,而法人突以兵踞白龍尾,驅害汛兵。 華民築營壘,承修詰令撤退,狄隆諉之。 時桂界已校竣,欽界南自嘉隆河、北抵北侖十萬山分茅嶺、西至峒中墟北,亦允歸中國,而白龍、江平,狄隆謂須以商務抵換。 又以九頭山未議,及之春與議,亦無效。 狄隆又欲議海界,以津約所無,未奉旨議海界,卻之。 法又欲以白龍、江平抵換龍州通商。 初恭思當來華也,即有求改商約之請,總署以界務方殷,且商約既經畫押,何能議改?拒之。 至是復以為請,並以商務苟可通融,界務亦可稍讓。 稱已奉本國訓,準令在京商辦。 總署以狄隆與鄧承修議界久不決,允與商辦。 恭思當始允中國廣東邊界除現在勘界大臣劃定外,所有白龍尾及江平、黃竹一帶地方,並雲南邊界前歸另議之南丹山以北、西至狗頭寨、東至清水河一帶地方,均歸中國管轄。 又議減稅,總署以俄國通商章程辦有成案,滇、桂邊界皆為陸路,不得不酌議減稅,以歸平允。 於是議進口稅減十分之三,出口稅減十分之四,滇土藥每百斤定稅釐各二十兩,必完釐者,方準法商完稅接買,並不准法、越商人往入內地販運,高平、諒山往來之船隻免徵稅,仍納船錢,惟運販食鹽、接辦鐵路及越南與滇、粵通商進出口稅則,均請減半,運中國土貨往中國各海口,稅則減三分之一各節,均拒絶刪節。 計訂商務續約十條,界務續約四條。 又照會緩設領事,及法在龍、蒙等處之領事等官,不得設立租界二端。 是為與法勘界通商續約。 十四年,法領事藉口華船常到海防,向廉州請示諭船戶須向領事領照,無照即將船扣留。 張之洞以條約向章所無,海防各國船隻均可往,何獨華船不許?嗣聞法領事張貼告白,收取船規,每船輸銀自數元至數十元不等,雲系法使所定。 之洞致總署請其停止收規。 是年,法人請接中國兩粵電線,許之。 又芒街法兵越界焚劫那沙,之洞致總署,請向法使責賠償。 十五年,法船駛進瓊州所屬崖州東百里之榆林港測探水道,上岸釘椿插標,阻之。 法領事又在北海徵收漁船照費,政府以有侵中國主權,不許。 十月,定界委員李受彤與法官勘東興一帶河界,定議此後河中淤有沙洲,近華者歸華,近越者歸越,河道即有更改,無論河在何境,兩國均許行船。 是年,法使以華兵駐越南之板邦為言。 又稱那沙墟不在中國界內,實在北圻橫模社對面先安河北岸,與板邦相近。 又稱去冬官兵迎收被剿敗匪,係指離芒街八里之寧陽大廟對面大河北岸而言。 並命查復。 嗣李受彤覆電,謂:「州西分界,自八莊歷板興、板山、冷峒止,前有溝離越南峒中三里,即以此溝為界,冷峒系醜艮寅向,峒中系未坤申向,那沙在西北,戌乾亥向,峒中墟居中,兩旁有溝,水向西合流入先安河。 以方向論,溝西南概為越地,溝西北概為華地。 以社論,那沙與板峒為建延社地,與峒中為橫模社地無涉。 以交界論,那沙北歷那懷,約二十五里即北岩,系廣西上思州地。 以欽差所定界圖論,那懷屬我,那沙即附連那懷,相離僅三里,前並無墟。 去年正月,峒中墟華民始由峒中遷此。 去年十一月以前,法未逾溝到此,十二月始有焚殺那沙墟事,擄去婦女,隨即給銀放回。 其法官自向婦女言系逾界誤拏。 再查界圖,西北有板邦隘,系廣西地。 又土人言橫模西南離六十里有板邦,屬越地。 峒中之東並無板邦,只有板奔,離峒中約九里,系內地。 去年秋,萃軍防營駐此,因疫退駐板興,今板奔並無防勇。 又查寧陽離芒街十餘裡,在東興西南,中隔河,必船乃渡,即有勇亦難迎庇,且並無勇。 」等語。 又馮子材電亦雲然。 張之洞以兩說歧異,由於華民以溝水為界,法以先安河北岸為界。 溝即河也,原圖均未指明。 那沙系去年正月新立之墟,距界甚近,故致彼此爭執。 既悉板邦隘另是一地,實屬廣西。 第8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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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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