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十族,共八千四百四十三戶。 三十九族,共四千八百八十九戶。 雍正間,定族內人戶千戶以上設千戶一,百戶以上設百戶一,不及百戶者設百長一,每千、百戶下設散百長數人。 至乾隆末,別定三十九族總百戶一,百戶十三,百長五十三,後增為百戶十六,百長六十一。 志一百十 ○兵六 △水師 水師有內河、外海之分。 初,沿海各省水師,僅為防守海口、緝捕海盜之用,轄境雖在海疆,官制同於內地。 至光緒間,南北洋鐵艦製成,始別設專官以統率之。 其內河水師,天聰十年,自寧古塔征瓦爾喀,以地多島嶼,初造戰船。 天命元年,以水師循烏勒簡河征東海薩哈連部落。 順治初,以京口、杭州水師分防海口。 八年,始於沿江沿海各省,循明代舊制,設提督、總兵、副將、遊擊以下各武員,如陸營之制。 各省設造船廠,定師船修造年限,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 十年,以水師克舟山,增造戰監,擴充兵額。 十四年,增設崇明水師總兵官,調撥江寧、江蘇、安徽各省標兵萬人,分防吳淞江及崇明諸口。 十六年,增設京口左右兩路綠旗水師總兵官。 十八年,設吉林水師營造斛船及劃子船。 康熙八年,增設福建水師總兵官。 十四年,改崇明總兵官為水師提督。 十七年,設福建水師提督及參將以下各官。 二十四年,裁京口右路水師,改左路水師為京口總兵官。 二十六年,增設南台水師營,置參將以下各官。 二十九年,更定修造戰船之制,外海戰船哨船,自新造之年為始,三年後,以次小修大修,更閲三年,或大修,或改造。 內江戰船哨船,則小修大修後,更閲三年,仍修治用之。 三十四年,令督、撫、提、鎮,凡修理戰船銀兩,不得浮冒核減,致船料薄弱。 五十二年,令趕繒等船,於船之首尾,刊捕盜各營鎮船名,以次編列。 五十三年,增設金州水師營於海島內,選諳習水性者充之。 五十六年,設松江水師營。 雍正二年,令沿海各督、撫出洋巡視。 其戰船向由地方官修造者,改歸營員修造。 是年,設乍浦水師營。 三年,以滿洲兵丁未鰼水戰,增設天津水師營,以滿洲、蒙古兵二千人隷之。 四年,以福建水師常駐內地,不耐風浪,浙江水師尤甚,乃更改舊制,於本省洋面巡哨外,每年選派船弁,在閩、浙外洋更番巡歷會哨,以靖海氛。 五年,以杭州駐防旗兵抽練水師。 江寧駐防旗兵,即以鎮江原有戰船,隷江寧將軍,督率旗兵鰼水戰。 尋令旗兵四千人悉鰼水營事務。 令江南、江西各水師營,於弓矢、鳥槍外,增練藤牌、大刀、鈎鐮槍、過船槍、鉞、斧、標彈等武器。 戰船分大中小三等。 增練排槍。 湖廣水師,每兵千人,增鳥槍四百桿。 六年,令水師船廠附近省城者,凡戰船造成,在城之督、撫、提、鎮會同驗看。 是年,因浙江水師技藝生疏,乃於福建水師中,擇精練之兵,赴浙江教練。 尋定浙江戰船用木之丈尺,及船身深廣之制。 奉天水師亦如之。 七年,以旅順水師不諳戰務,撥福建水師營精卒赴奉天教練。 是年,增浙江乍浦水師營。 八年,撥江寧駐防兵八百人隷乍浦營。 旋因各省水師營承修造船之員,逐層需索,迨交收後,復盜賣損毀,各營皆然,京口標兵尤甚,令督、撫嚴懲之。 九年,以文武各員承修戰船,每多貽誤,弊竇叢生,乃嚴治各員,限期修竣,以除巧脫中飽之弊。 十年,令天津水師大小趕繒船所用梗木舵牙及藤篾等具,收存備用。 各省戰船設承修官,以董造船之役。 由督、撫、提、鎮委副將、參將,會同文職道、府,領價督修,委都司會同文職府佐,辦料修造。 隷將軍標者,委參領等官辦理。 大修小修之年,各營呈報有司,題咨承修官,具冊領價。 江南、江西、湖廣、福建、浙江、廣東等省,於屆修兩月前,領銀備料。 台灣、瓊州於四月前備料。 天津、山東於八月前備料。 各營駕船赴廠,承修官即於次月興工,如期修竣,違則懲之。 其船名號各殊,大小異式,皆因地制宜。 山東登州、膠州南北二汛海口趕繒船、雙篷船,福建大號趕繒船及二三號船、雙篷船,江西南湖營沙唬船,天津大小趕繒船,京口水師船,蘇州、狼山、川沙、吳淞水師船,湖北、湖南、廣東各水師船之船身大小,木板厚薄,鹹遵定製,令道員會同副將等監視督造。 廣東外海內河戰船亦如之。 十一年,定修造戰船限期,直隷限四月,福建、台灣限十月,山東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兩月,江南限四月,湖廣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廣東瓊州限六月,其餘各廠均限四月。 十二年,裁江蘇太湖營參將,改設太湖協副將,兼轄浙江太湖營遊擊各官,定為內河水師營。 十三年,議定天津、福建、浙江、廣東各戰船所需物料,或按年更新,或越年更新。 乾隆元年,議準江南各廠拆造及修理沙唬船、艍繒船,兩淮廠拆造沙唬船、修造趕繒船,於部價外,加津貼銀兩有差。 各廠同之。 二年,令山東登、膠南北二汛額設雙篷船、趕繒船,屆修之年,亦增津貼銀。 三年,撥湖北武昌水師駐漢口,為漢陽水師營中軍。 議準廣東各標營外海戰船拆造,視修工大小,加津貼有差。 四年,因沿海各省戰船報部,有缺少至十之二三者,或侵蝕修船帑銀,或賃與商人謀利。 令督撫嚴懲。 又諭浙江艍繒船拆修視江蘇省之例,艄船視江蘇省沙唬船之例,量加津貼。 五年,復申禁沿海戰船缺少賃用之弊。 六年,以台灣遠隔重洋,修造戰船,仍循舊制。 其福建各船廠,興泉道之泉廠,與興、泉、永三府協辦,汀漳龍道之漳廠,與汀、漳、龍三府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建廠,與延、邵、建三府協辦。 七年,裁江蘇黃浦營弁兵,改為提標水師右營。 八年,加福建三船廠津貼銀。 十二年,加台灣船廠運費。 十四年,令外海、內河水師戰船、哨船修竣後,承修官以船身丈尺及器具報有司毋損。 十五年,以閩、浙海洋綿亙數千里,遠達異域,所有外海商船,內洋賈舶,藉水師為巡護,尤恃兩省總巡大員,督飭弁兵,保商靖盜。 而舊法未盡周詳,自二月出巡,至九月撤巡,為時太久。 乃令各鎮總兵官每閲兩月會哨一次。 其會哨之月,上汛則先巡北洋,後巡南洋。 下汛則先巡南洋,後巡北洋。 定海、崇明、黃岩、溫州、海壇、金門、南澳各水師總兵官,南北會巡,指定地方,蟬遞相聯,後先上下,由督撫派員稽察。 至台澎水師,仍循曩例。 十六年,令福建三江口營大小戰船,按季整洗。 十七年,令各省水師,除江南省沙唬船、巡快船,福建省艍船,輕便易使,廣東虎門協營沙礁迂曲外,其沿海各省戰船,一律製備頭巾插花,借助風力,以資巡哨。 巡船則仿民船,隨時修整。 五十四年,以外海、內河戰船,舊例酌留一半為捕盜之用,其餘各船,次第屆期改造,鹹令展期三月,福建、浙江、江南、山東各省,鹹展期半年。 五十五年,以搜捕海盜,戰船拙滯,允水師將弁之請,仿民船改制戰船,以期迅捷。 五十八年,因廣東海盜充斥,自南澳至瓊、崖,千有餘裡,水師戰船,雖有大小百數十號,僅能分防本營洋面,不敷追捕,致商船報劫頻聞。 歷年捕盜,俱賃用東莞米艇,而船隻不多,民間苦累。 乃籌款十五萬兩,製造二千五百石大米艇四十七艘,二千石中米艇二十六艘,一千五百石小米艇二十艘,限三月造竣,按通省水師營,視海道遠近,分佈上下洋面,配兵巡緝,以佐舊船所不及。 五十九年,以浙江定海縣之舟山外有五奎山,外洋船隻,皆於此寄泊,實為海濱要區,於定海鎮標內,酌撥弁兵,更番戍守。 六十年,以沿海戰船過於累重,不便捕盜,每屆修造,需費尤多,通飭各督撫,屆修造之年,俱仿商船之式改造,以所節浮費,為外洋緝捕之用。 第63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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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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