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令甘肅官茶改徵折色,每篦輸銀五錢。 時西寧五司陳茶充牣,令每封減價二錢,刻期變賣。 二年,以江西南昌等三十二州縣地不產茶,四川成都、彭、灌等縣滯銷,其引或停或減,並豁除課銀。 七年,免甘肅地震處之課,乃命西寧五司徵本色。 八年,免四川天全所欠乾隆七年前之羨餘截角,成都、彭、灌等縣之未完銀兩。 十一年,甘肅巡撫黃廷桂奏言:「西寧、河州、莊浪三司,番、民錯處,惟茶是賴。 邇年以糧易茶,計用茶六萬五千五百餘封,易雜糧三萬八千一百餘石,請著為例。 」報可。 十三年,定甘肅應徵茶封,每年收二成本色、八成折色,並申明水陸各路運商驗引截角法,推行安徽、浙江、四川、雲南、貴州。 二十四年,從甘肅巡撫吳達善言,命西寧五司茶封,照康熙三十七年例,搭放各營俸餉。 二十五年,吳達善又言:「甘省茶課向為中馬設。 今其制已停,在甘、莊二司地處沖衢,西河二司附近青海,猶有銷路,惟洮司偏僻,商銷茶斤,歷年俱改別司售賣,而交官茶封,仍歸洮庫,往往積至數十萬封,始請疏銷。 應將洮司額頒茶引,改歸甘、莊二司給商徵課,俟洮司庫貯搭餉完日,即行裁汰。 」 二十七年,陝甘總督楊應琚復條上疏銷事宜四:「一,官茶應改徵折價也。 查甘肅庫貯官茶,向例如存積過多,改徵折色。 今五司庫內,自乾隆七年至二十四年,已存百五十餘萬封。 經前撫臣吳達善奏準每封作價三錢,搭放兵餉,已搭放四十餘萬封。 在市肆官茶日多,非十年之久,不能全數疏銷。 且每年商人又增配二十四萬封,商茶既多,官茶益滯。 莫若將商交二成官茶五萬四千餘封,照例每封徵折價三錢,俟陳茶銷售將完,再徵本色。 一,商茶應準減配也。 查甘肅茶法,商人每引交茶五十斤,無論本折,即系額課。 外有充公銀三萬九千餘兩,亦系按年交納,無殊正供。 至商人自賣茶封,每引止應配正茶五十斤,連附茶共配售三十餘萬封,商人即以配售之茶納課。 經吳達善奏準增配以紓商力,並無課項。 第茶封既增,又有搭放兵餉之官茶,勢致愈積愈多,難免停本虧折。 今商人原每引止五封,內應減無課茶十五萬八千三百十六封,共止配茶四十萬九千四百四十封,二成本色茶封既議改徵折價,無庸配運。 一,陳積茶封應召商減售也。 查各司俱有陳茶,而洮司為多。 現每封四錢發售,商民裹足。 請仍照原議,每封定價三錢,召商變賣。 一,內地、新疆應一體搭放也。 查乾隆二十四年吳達善奏準滿、漢各營以茶封搭餉。 至新疆茶斤,向資內地。 今官茶以沿途站車輓運,無庸腳費,其自肅州運至各處,將腳價攤入茶本之內,較之買自商賈,尚多減省。 」疏入,議行。 二十九年,裁甘肅巡撫,茶務歸陝甘總督兼理。 三十四年,以甘省庫貯官茶漸少,復徵本色一成。 三十六年,又以伊犁等處安插投誠土爾扈特等眾,賞給茶封,仍議照舊徵收二成。 三十八年,四川總督劉秉恬奏準三雜穀等處土司買茶,以千斤為率,使僅敷自食,不能私行轉售。 四川設邊引,商人納稅領運於松潘等處銷售,無論土司蠻商,俱準赴邊起票販運。 嘉慶七年,以陝西神木官銷茶引久經撥歸甘省商銷,令豁除舊存羨餘名目。 四川教匪滋擾,蠲除大寧、廣元、太平、通江、南江五州縣茶稅。 十年,復免大寧、太平、通江、巫山四縣稅課。 十七年,以甘肅庫茶充羨,定商納官茶,全徵折色。 二十二年,諭:「閩、皖、浙商人販運武夷、松羅茶赴粵銷售,向由內河行走,近多由海道販運,夾帶違禁貨物私賣。 飭令茶商仍由內河行走,永禁出洋販運,違者治罪、茶入官。 」 道光三年,諭:「那彥成奏定新疆行茶章程,經戶部議覆,烏里雅蘇台、科布多磚茶不得侵越新疆各城售賣。 茲將軍果勒豐阿等奏,此項磚茶,由歸化城、張家口請領部票納稅而來,已六十餘年,未便遽行禁止。 惟新疆既為官茶引地,商茶究有礙官引,令嗣後商民每年馱載磚茶一千餘箱,前赴古城,仍照例給票,無許往他處售賣。 」六年,諭:「前因新疆各城運茶,前將軍等請給引招商納課。 茲據慶祥等奏稱,各城無殷實之戶,若遽令承充官商,必致運課兩誤。 著北路商民專運售雜茶,並在古城設局抽稅,即以所收銀抵蘭州茶商課。 俟試行三年,再行定額。 至附茶仍由甘商運銷。 」八年,欽差大臣那彥成言:「甘肅官茶,年例應出關二十餘萬封。 近來行銷至四五十萬封,皆以無引私茶影射,價復遞加,每附茶一封,售銀七八兩至十餘兩不等。 請嗣後每封定價,阿克蘇不得過四兩,喀什噶爾不得過五兩,並於嘉峪關外及阿克蘇等處設局稽查。 」詔如所請。 九年,命甘肅茶務責成鎮迪道總司稽查,奇台縣就近經管。 鹹豐三年,閩浙總督王懿德奏請閩省商茶設關徵稅。 五年,福建巡撫呂佺孫復言:「閩茶向不頒給執照,徵收課稅。 自道光二十九年,直隷督臣訥爾經額以閩商販運,官私莫辨,議由產茶之崇安縣給照,經過關隘,驗稅放行。 嗣因產茶不止一處,商人散赴各縣購買,繞道出販,復經撫臣王懿德奏請,自鹹豐三年為始,凡出茶之沙、邵武、建安、甌寧、建陽、浦城、崇安等縣,一概就地徵收茶稅,由各縣給照販運,先後下部議準。 前歲因粵匪竄擾,江、楚茶販不前,暫弛海禁,各路茶販,遂運茶至省,不從各關經過,不特本省減稅,即浙、粵、江西亦形短絀。 臣履任後,遍詢茶商獲利,較前不啻倍蓰。 商利益厚,正賦轉虧。 現粵匪未平,軍需孔急,眾商身擁厚貲,什一取盈,初無所損。 且徵諸販客,不致擾累貧民,完自華商,無慮糾纏洋稅,以天地自然之利,為國家維正之供,迥非加增田賦者比。 但閩茶不止數縣,必在附省扼要處所設關增卡,給印照以憑查核。 連界各省,亦應一體設立,俾免趨避。 請自鹹豐五年始,凡販運茶斤,概行徵稅,所收專款,留支本省兵餉。 惟創行伊始,多寡未能預定,俟行一二年後,再行比較定額。 」自此閩稅始密。 然至十年,猶未報部,經部飭催,乃按期奏報。 六年,允伊犁將軍紮拉芬泰請,伊犁產茶,設局徵稅,充伊犁兵餉之用。 十一年,廣東巡撫覺羅耆齡奏請抽收落地茶稅。 同治元年,飭下湖南、湖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各督撫,詳查本省產茶及設茶莊處所,妥議章程具奏。 二年,兩江總督曾國籓疏,略言:「江西自鹹豐九年,定章分別茶釐、茶捐。 每百斤除境內抽釐銀二錢,出境又抽一錢五分有零外,向於產茶及設立茶莊處所勸辦茶捐,每百斤捐銀一兩四錢或一兩二錢不等,填給收單,準照籌餉事例匯齊請獎。 臣仍照舊章辦理。 本年據九江關署監督蔡錦青詳,請遵照戶部奏準,飭將鹽、茶、竹、木四項統徵關稅,已於三月起徵。 江西茶葉運至九江,有華商、洋商之分。 洋商既完子口半稅,固不抽釐,華商既納潯關正稅,亦未便再令完釐。 臣即照部章,於義寧州開辦落地稅。 惟原奏內大箱淨茶科則稍重,分別核減。 參酌茶捐向章,每百斤,義寧州等處徵一兩四錢,河口鎮徵一兩二錢五分,概充臣營軍餉,由臣刊發稅單護票,委員經收。 或業戶自行完納,或茶莊代為完稅領單,至發販時,統由茶莊繳銷稅單。 華商換給護票,洋商即憑運照,販至各處銷售。 除華商完納九江關稅、洋商完納子口半稅外,經過江西、安徽各釐卡,驗明放行。 如此辦理,與戶部原奏、總理衙門條約,一一符合。 稅單雖系茶莊經手,稅銀實為業戶所出。 洋商不得藉口於子口半稅,而禁中國之業戶不完中國之地稅。 華商既免逢卡抽釐,亦不至紛紛私買運照,冒充洋商。 」得旨允行。 第57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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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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