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法我國產茶之地,惟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四川、兩湖、雲、貴為最。 明時茶法有三:曰官茶,儲邊易馬;曰商茶,給引徵課;曰貢茶,則上用也。 清因之。 於陝、甘易番馬。 他省則召商發引納課,間有商人赴部領銷者,亦有小販領於本籍州縣者。 又有州縣承引,無商可給,發種茶園戶經紀者。 戶部寶泉局鑄刷引由,備書例款,直省預期請領,年辦年銷。 茶百斤為一引,不及百斤謂之畸零,另給護帖。 行過殘引皆繳部。 凡偽造茶引,或作假茶興販,及私與外國人買賣者,皆按律科罪。 司茶之官,初沿明制。 陝西設巡視茶馬禦史五:西寧司駐西寧,洮州司駐岷州,河州司駐河州,莊浪司駐平番,甘州司駐蘭州。 尋改差部員,又令甘肅巡撫兼轄,後歸陝甘總督管理。 四川設鹽茶道。 江西設茶引批驗大使,隷江寧府。 歲徵之課,江蘇發引江寧批發所及荊溪縣屬張渚、湖汊兩巡檢司。 安徽發引潛山、太湖、歙、休寧、黟、宣城、寧國、太平、貴池、青陽、銅陵、建德、蕪湖、六安、霍山、廣德、建平十七州縣。 江西發引徽商及各州縣小販。 此三省稅課,均於經過各關按則徵收。 浙江由布政使委員給商,每引徵銀一錢,北新關徵稅銀二分九釐二毫八絲,匯入關稅報解。 又每歲辦上用及陵寢內廷黃茶共百一十餘簍,由辦引委員於所收茶引買價內辦解。 湖北由鹹寧、嘉魚、蒲圻、崇陽、通城、興國、通山七州縣領引,發種茶園戶經紀坐銷。 建始縣給商行銷。 坐銷者每引徵銀一兩,行銷者徵稅二錢五分,課一錢二分五釐,共額徵稅課銀二百三十兩有奇。 行茶到關,仍行報稅。 湖南發善化、湘陰、瀏陽、湘潭、益陽、攸、安化、邵陽、新化、武岡、巴陵、平江、臨湘、武陵、桃源、龍陽、沅江十七州縣行戶,共徵稅銀二百四十兩。 陝、甘發西寧、甘州、莊浪三茶司,而西安、鳳翔、漢中、同州、榆林、延安、寧夏七府及神木亦分銷焉。 每引納官茶五十斤,餘五十斤由商運售作本。 每百斤為十篦,每篦二封,共徵本色茶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篦。 改折之年,每封徵折銀三錢。 其原不交茶者,則徵價銀共五千七百三十兩有奇。 亦有不設引,止於本地行銷者,由各園戶納課,共徵銀五百三十兩有奇。 四川有腹引、邊引、土引之分。 腹引行內地,邊引行邊地,土引行土司。 而邊引又分三道,其行銷打箭爐者,曰南路邊引;行銷松潘者,曰西路邊引;行銷邛州者,曰邛州邊引。 皆納課稅,共課銀萬四千三百四十兩,稅銀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兩,各有奇。 雲南徵稅銀九百六十兩。 貴州課稅銀六十餘兩。 凡請引於部,例收紙價,每道以三釐三毫為率。 盛京、直隷、河南、山東、山西、福建、廣東、廣西均不頒引,故無課。 惟茶商到境,由經過關口輸稅,或略收落地稅,附關稅造銷,或匯入雜稅報部。 此嘉慶前行茶事例也。 厥後泰西諸國通商,茶務因之一變。 其市場大者有三:曰漢口,曰上海,曰福州。 漢口之茶,來自湖南、江西、安徽,合本省所產,溯漢水以運於河南、陝西、青海、新疆。 其輸至俄羅斯者,皆磚茶也。 上海之茶尤盛,自本省所產外,多有湖廣、江西、安徽、浙江、福建諸茶。 江西、安徽紅綠茶多售於歐、美各國。 浙江紹興茶輸至美利堅,寧波茶輸至日本。 福州紅茶多輸至美洲及南洋群島。 此三市場外,又有廣州、天津、芝罘三所,洋商亦麕集焉。 蓋茶之性喜燠惡寒,喜濕惡燥,又必避慓烈之風,最適於中國。 泰西商務雖盛,然非其土所宜,不能不仰給於我國,用此駸駸遍及全球矣。 其業此者,有總商,有散商。 領引後,行銷各有定域。 亦有兼行票法者,如四川自乾隆五十二年開辦堰工茶票後,名目甚繁,然第行於產多或銷暢之區,非遍及各州縣也。 惟甘商舊分東、西二櫃,東櫃多籍隷山西、陝西,西櫃則回民充之。 自鹹豐中回匪滋事,繼以盜賊充斥,兩櫃均無人承課。 總督左宗棠勘定全省,乃奏定章程,以票代引。 遴選新商采運湖茶,是曰南櫃。 時領票止八百餘張。 嗣定為三年一案,領票準加不准減。 計自光緒十三年至二十七年,逐案加增。 三十年,又於湖票外更行銷伊、塔之晉票。 迄於宣統二年,茶務日盛。 茶之與鹽,辦法略相似。 惟鹽為歲入大宗,故掌國計者第附於鹽而總核之。 其始但有課稅,除江、浙額引由各關徵收無定額外,他省每歲多者千餘兩,少祗數百兩或數十兩。 即陝、甘、四川號為邊引,亦不滿十萬金。 鹹豐以來,各省次第行釐,光緒十二年,福建冊報至十九萬餘兩,他省款亦漸多,未幾收數復絀。 宣統三年豫算表所載,茶稅特百三十餘萬而已。 順治初元,定茶馬事例。 上馬給茶篦十二,中馬給九,下馬給七。 二年,差禦史轄五茶馬司。 時商人多越境私販,番族利其值賤,趨之若鶩。 兼番僧馳驛往來,夾帶私茶出關,吏不能詰。 戶部奏言:「陝西以茶易馬,明有照給金牌勘合之例。 今可勿用,但定價值。 至番僧所至,如官吏縱容收買私茶,聽巡按禦史參究。 」茶馬禦史廖攀龍又言:「茶馬舊額萬一千八十八匹,崇禎三年增解二千匹,請永行蠲免。 」並從之。 四年,命巡視茶馬滿、漢禦史各一,直隷河寶營地當張家口之西,明時鄂爾多斯部落曾於此交易茶馬,旋封閉。 至是,戶部差理事官履勘,以狀聞。 諭仍準互市。 七年,以甘肅舊例,大引篦茶,官商均分,小引納稅三分入官,七分給商。 諭嗣後各引均由部發,照大引例,以為中馬之用。 又舊例大引附六十篦,小引附六十七斤。 定為每茶千斤,概準附百四十斤,聽商自賣。 十三年,以甘肅所中之馬既足,命陳茶變價充餉。 十四年,復以廣寧、開成、黑水、安定、清安、萬安、武安七監馬蕃,命私馬私茶沒入變價。 原留中馬支用者,悉改折充餉。 十八年,從達賴喇嘛及根都台吉請,於雲南北勝州以馬易茶。 康熙四年,遂裁陝西苑馬各監,開茶馬市於北勝州。 七年,裁茶馬禦史,歸甘肅巡撫管理。 十九年,以軍需急,加福建茶課銀三百五十九兩,至二十六年豁免,併除湖廣新增茶稅銀。 時四川產茶多,其用漸廣,戶部議增引,迄康熙末,天全土司、雅州、邛、榮經、名山、新繁、大邑、灌縣並有所增。 二十四年,刑科給事中裘元佩言洮、岷諸處額茶三十餘萬篦,可中馬萬匹。 陳茶每年帶銷,又可中數萬匹。 請遣員專管。 三十六年,遂差部員督理茶馬事務。 四十年,以陝西私茶充斥,令嚴查往來民人,凡攜帶私茶十斤以下勿問,其馱載十斤以上無官引者論罪。 四十四年,以奸商恃有前例,皆分帶零運,私販轉多,飭照舊緝捕,停差部員,仍歸甘肅巡撫兼理。 自康熙三十二年,因西寧五司所存茶篦年久浥爛,經部議準變賣。 後又以蘭州無馬可中,將甘州舊積之茶,在五鎮俸餉內,銀七茶三,按成搭放。 尋又定西寧等處停止易馬,每新茶一篦折銀四錢,陳茶折六錢,充餉。 至六十一年,復增西寧、莊浪、岷州、河州茶引,各處所存舊茶,悉令變賣。 雍正三年,遂議自康熙六十一年始,五年內全徵本色,五年後即將舊茶變賣。 嗣是出陳易新,總以五年為率。 四年,定陝西行茶,改令產茶地方官給發船票,照商人引目茶數開明,如於部引外搭行印票,及附茶不遵定額者,照私鹽律論,查驗失察故縱,均加處分。 八年,命陝西商運官茶,於舊例每百斤準附帶十四斤外,再加耗茶十四斤。 又諭:「四川茶稅皆論園論樹,夫樹有大小,園有寬狹,豈能一致?若據以為額,未得其平。 應照斤兩收納,著該撫詳議。 」尋議:「舊例每斤徵課二釐五毫,今但徵四絲九忽有奇,前後懸絶,應酌減其半,無論邊、土、腹引,俱納銀一釐二毫五絲。 」時川茶行銷,引尚不敷,於是復增,各府、州、縣再行給發。 九年,命西寧五司復行中馬法。 十年,又命中馬應見發茶。 時安徽亦增引,照四川例,以餘引暫存司庫,遇不敷時,配給行運。 十三年,復停甘肅中馬。 始定雲南茶法,以七斤為一筒,三十二筒為一引,照例收稅。 第57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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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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