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法太祖初鑄「天命通寶」錢,別以滿、漢文為二品,滿文一品錢質較漢文一品為大。 天聰因之。 世祖定鼎燕京,大開鑄局,始定一品。 於戶部置寶泉局,工部置寶源局。 「順治通寶」錢,定製以紅銅七成、白銅三成搭配鼓鑄。 錢千為萬,二千串為一卯,年鑄三十卯。 每錢重一錢。 二年,增重二分,定錢七枚準銀一分,舊錢倍之。 民間頗病錢貴,已更定十枚準一分。 各省、鎮遵式開鑄,先後開山西、陝西、密雲、薊、宣、大同、延綏、臨清、盛京、江西、河南、浙江、福建、山東、湖廣及荊州、常德、江寧三府鑄局。 五年,停盛京、延綏二局。 六年,移大同局於陽和。 七年,開襄陽、鄖陽二府鑄局。 八年,停各府、鎮鑄。 十年,復開密雲、薊、宣、陽和、臨清鑄局。 初戶部以新鑄錢足用,前代惟崇禎錢仍暫行,餘準廢銅輸官,償以直,並禁私鑄及小錢、偽錢,更申舊錢禁。 嗣以輸官久不盡,通令天下,限三月期畢輸,逾限行使,罪之。 是年廷議疏通錢法,以八年增重一錢二分五釐為定式,幕左漢文「一釐」二字,右寶泉鑄一字曰「戶」,寶源曰「工」,各省、鎮並鑄開局地名一字,如太原增「原」字、宣府增「宣」字之類,錢千準銀一兩,定為畫一通行之制。 禁私局,犯者以枉法臓論。 時官錢壅滯,通以斂散法,酌定京、外局錢,配搭俸餉。 錢糧舊制徵銀七錢三,皆著為令。 而直省局錢不精,私鑄乘之,卒壅不行,悉罷鑄,專任寶泉、寶源,精造一錢四分重錢,幕用滿文,俾私鑄艱於作偽。 現行錢限三月銷毀。 更定私鑄律,為首及匠人罪斬決,財產沒官,為從及知情買使,總甲十家長知情不首,地方官知情,分別坐斬絞,告奸賞銀五十兩。 十七年,復直省鑄,令準重錢式,幕兼用滿、漢文。 康熙元年,鑄紀元錢,後凡嗣位改元,皆鑄如例。 高宗內禪,鑄乾隆錢十二,嘉慶錢十八,非常例也。 自改鑄一錢四分錢,奸民輒私銷,乃定律罪之比私鑄。 遂禁造銅器,為私銷也。 十八年,申嚴其禁,軍器、樂器之屬,許造用五斤以下者。 時重錢銷益少,直苦昂。 二十三年,允錢法侍郎陳廷敬糾復一錢舊制。 久之,錢貴如故,乃申定錢直禁,銀一兩易錢毋得不足一千,然錢直終不能平。 季年銀一兩易錢八百八十至七百七十。 乃發五城平糶錢易銀以平其價。 自舊錢申禁,而閩地僻遠,猶雜制錢行之。 二十四年,巡撫金鋐以為言,學士徐乾學疏稱:「自古皆古今錢相兼行使,聽從民便。 」因曆數歷代舊事,謂「自漢五銖以來,未嘗廢古而專用今。 隋銷古錢,明天啟後盡括古錢充鑄,錢之變也。 且錢法敝,可資古錢以澄汰,故易代仍聽流通。 矧閩處嶺外,宜聽民行使」。 上韙其言,盡寬舊錢廢錢之禁。 是年定旗籍私鑄私銷罪如律。 四十一年,以循舊制改輕錢,私鑄復起,廷臣請罷小制錢,仍鑄一錢四分重錢,新舊錢暫兼行,新錢千準銀一兩,舊錢準七錢。 詔從之。 然私鑄竟不能止。 四十五年,山東請鑄大錢。 會獲得常山私鑄,上以私鑄不盡大錢,必多私銷,宜先收後禁,乃令錢糧銀一兩折收二千文,錢盡,折收銅器。 戶部以新錢不敷,請展至五年後毀舊鑄。 越二年,襄陽私鑄錢潛貯漕艘入京,大理卿塔進泰奉命會查,疏請嚴禁收毀,再犯私鑄私販罪如律,船戶運弁罪同私鑄,地方官知情,斬決,沒其家;失察,奪職。 法益加嚴。 官局用銅,自四十四年兼采滇產。 雍正元年,巡撫楊名時請歲運滇銅入京。 廷議即山鑄錢為便,因開雲南大理、霑益四局,鑄運京錢,幕文曰「雲泉」。 上以錢為國寶,更名「寶雲」,並令直省局錢,幕首「寶」字,次省名,純滿文。 其後運京錢時鑄時罷。 乾隆二年,以錢價久不平,飭大興、宛平置錢行官牙以平錢價。 上念私銷害尤甚,益厲行銅器禁。 官非三品以上不聽用,舊有銅器限三年內輸官,逾限以私藏禁物論,已禁仍造,罪比盜鑄為從。 遂通令禁造銅器。 尋益嚴限制,惟一品始聽用,餘悉禁之,藏匿私用,皆以違禁論。 十二年,上以錢重則私銷,輕則私鑄,令復一錢二分舊制。 十三年,定翦錢邊律罪為絞監候。 先是尚書海望以銅禁病民,疏陳四弊,高宗然之,遂罷禁銅收銅令。 復以京師錢價昂,銀一兩僅易八百文,詔發工部節慎庫錢平價。 禦史陶正靖疏陳錢價不平,弊由經紀蠹害錢法,遽命革除之。 浙江布政使張若震言錢貴弊在私毀。 如使配合銅鉛,參入點錫,鑄成青錢,則銷者無利。 試之驗,因采其議,鑄與黃錢兼行。 定私鑄鉛錢禁,為首及匠人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減一等。 申嚴販運及囤積制錢之禁,凡積錢至百千以上,以違例論。 上諭廷臣曰:「今之言禁者,亦第補偏救弊,非能正本清源也。 物之定直以銀不以錢,而官民乃皆便錢不便銀,趨利之徒,以使低昂為得計,何輕重之倒置也?嗣是宜重用銀,凡直省官修工程,民間總置貨物,皆以銀。 」 二十二年,兩廣總督李侍堯請禁舊錢、偽錢。 上以民間雜用吳三桂「利用」、「洪化」、「昭武」諸偽錢,第聽自檢出,官為易之以充鑄,舊錢仍聽行使。 二十四年,回部平,頒式於葉爾羌,鑄「乾隆通寶」,枚重二錢,幕鑄葉爾羌名,左滿文,右回文,用紅銅,並毀舊普爾錢充鑄。 越二年,阿克蘇請鑄,如葉爾羌例。 復允西藏開鑄銀錢,重一錢與五分二種,文曰「乾隆寶藏」,幕用唐古忒字,邊郭識年分。 以上二類錢,第行之回、藏,內地不用。 二十九年,令回部鑄錢,永用乾隆年號。 時至中葉,錢直昂,直省皆增爐廣鑄,價暫趨於平。 會銅運遲滯,市儈居奇增直,害錢法,通飭督撫毋得輕請停爐減卯。 季年私鑄益多,四川、雲、貴為淵藪,流布及江、浙。 雲、貴官錢亦以不善罷鑄。 又自律嚴私鑄,常寬之以收毀,莠民恃以行詐,私錢日出不窮。 五十七年,湖廣總督畢沅請收買毋立限。 上謂湖北乃私鑄總匯,不圖禁絶而預思所以卸過,命嚴稽私販,仍予寬限二年。 五十九年,以官私錢錯出,錢賤,乃暫罷直省鑄,私錢通限一年收繳,而吏胥緣為奸。 嘉慶元年,復直省鑄。 至十年,直省未盡復卯,錢復貴,通飭各督撫按卯鼓鑄。 然嗣是局私私鑄相踵起,京局錢至輪郭肉好糢糊脆薄,「寶蘇」鑄中雜沙子,擲地即碎,而貴州、湖廣私鑄盛行,江蘇官局私局秘匿。 至道光間,閩、廣雜行「光中」、「景中」、「景興」、「嘉隆」諸夷錢,奸民利之,輒從仿造。 貴陽大定官局亦別鑄底大錢,錢法自是益壞。 時華洋互市,以貨易銀,番船冒禁,歲漏出以千萬計,禦史黃中模、章沅鹹以為言。 而大髻、小髻、蓬頭、蝙蝠、雙柱、馬劍各種番銀,亦潛輸內地以規利,自閩、廣通行至黃河以南。 而洋商復挾至各省海口,陽置貨而陰市銀,至洋銀日多,紋銀日少而貴。 上患之,命粵督申嚴禁約,然所禁不及洋銀,仿鑄之廣板、福板、杭板、吳莊、行莊,耗華銀如故。 禦史黃爵滋請並禁使出洋,更立專條,議從重科。 十七年,詔沿江沿海督撫、海關監督,飭屬嚴稽偷漏,定功過,行賞罰,而海內銀卒耗竭,每兩易錢常至二千。 廷臣謀所以重錢以殺銀之勢,而議格不行。 第5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清史稿 上》
第5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