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鹽向歸籓部經理。 其行銷陝、甘者,以阿拉善旗吉蘭泰池鹽為大宗,俗謂之紅鹽。 道光以前,聽民運銷。 鹹豐八年,始招商承運,每百斤收銀八兩。 同治間,遭回亂,商困課逋,經宗棠改課為釐,斤加制錢五。 其在山西者,亦紅鹽最多。 嘉慶初,阿拉善王獻吉蘭泰池,由官招商辦運,將口外各,大同、朔平二府,及太原、汾州等屬,向食土鹽州縣,劃為吉岸引地。 至十七年廢除。 凡入口者,由殺虎口徵稅,每斤一分五釐。 其外尚有三種:曰鄂爾多斯旗鹽,曰蘇尼特旗鹽,俗謂之白鹽,曰烏珠穆沁旗鹽,謂之青鹽。 初照老少鹽例,於口內行銷。 嘉慶末納稅。 至光緒時,皆改用抽釐法。 其在直隷者,則青鹽、白鹽,光緒二十八年察哈爾都統奏請抽釐,每斤制錢四,約年得銀十二萬有奇。 明年,熱河都統亦照抽,每斤五文。 是年直督又請在張家口設督銷局,在口外設廠收鹽,招商承辦,每千斤包納課銀二兩,約年得三萬有奇。 三十三年,熱河亦設局,每百斤徵銀四錢。 宣統元年,減為二錢五分,約年得六萬有奇。 新疆向聽民掣銷。 光緒三十四年後,始於精河鹽池徵稅萬四千四百兩,迪化徵五千一百兩,鄯善徵二千四百兩,餘仍無稅。 初,鹽釐創於兩淮南北,數皆重。 自國籓整頓,乃稍減。 繼以規復淮綱,又議重抽川釐。 鹹豐五年,定花鹽每引萬斤抽釐八兩,嗣因商販私加至萬七千斤,川督駱秉章請就所加斤按引加抽十七兩,共正釐二十五兩。 後各省皆加。 及光緒時行銅圓,鹽價已暗增,而釐金外更議加價。 其事起雍正時。 蓋長蘆鹽價,自康熙二十七年定每斤銀一分四毫至一分二釐六毫不等。 雍正六年,巡鹽禦史鄭禪寶疏稱「商課用銀,民間買鹽用錢。 康熙時,銀一兩換制錢千四五百,每鹽一斤,錢十六文。 今每兩合錢二千,而鹽價如故,亦有減至十三四文者,以錢易銀,不敷原數。 應請部臣會同督臣詳議」。 至十年,題準每斤加銀一釐。 乾隆後推行他省,然其意在恤商而已。 嘉慶五年,長蘆巡鹽禦史觀豫因川、楚未靖,奏請加價濟用。 仁宗諭曰:「以餉需擾及閭閻,朕不為也。 今計食鹽者每日止一二文,若增價則人人受累。 且私販必因鹽價過昂而起。 」已而以河工需費,道光後猶多。 至光緒二年,辦西徵糧台,戶部侍郎袁保恆奏請各省一體加二文,以兩江總督沈葆楨力爭乃寢。 嗣是新政舉行,罔不取諸鹽利。 如二十年因日本構釁設防,部咨各省每斤加收二文。 二十七年因籌還賠款,加四文。 三十四年,因抵補藥稅,又加四文,半抵補練兵經費,半歸產鹽省分撥用,其最著者也。 時疆吏集商會議,僉以滯銷為憂,而勢不能已,自是所入較道光前又增數倍。 然長蘆經拳匪之擾,商本損失,至借洋款。 山東引票各地,自同治六年酌歸官辦,弊竇殊多。 河東仍歸官民並運,而不能暢銷。 福建之票運、四川之官運皆然。 廣東潮橋,舊由官運,至時與六櫃統歸商辦,成效亦寡。 雲南子井,存者寥寥。 而淮、浙衰敝尤甚。 宣統元年,度支部尚書載澤疏言:「淮南因海勢東遷,滷氣漸淡,石港、劉莊等場產鹽既少,金沙場且不出鹽。 若淮北三場,離海近,滷氣尚厚,惟麗鹽出於磚池,例須按池定引。 近則磚池以外,廣開池基,甚至新基已增,舊灘未劃,致產額益無限制。 而南商同德昌在淮北鋪池,北商尤以為不便。 兩浙產鹽之旺,首推餘姚、岱山,次則松江之袁浦、青村、橫浦等場,皆板曬之鹽也。 而杭、嘉、寧、紹所屬煎鹽各場,滷料亦購自餘姚。 近年滷貴薪昂,成本加重,商家既舍煎而取曬,灶戶亦廢灶而停煎。 煎數日微,故龍頭、長亭、長林等場久缺,而注重轉在餘、岱。 餘姚海灘距場遠,岱山孤懸海外,向不設場,雖經立局建廒,而官收有限,私曬無窮。 此產鹽各處之情形也。 淮、浙行鹽,各有引地,而豫之西平、遂平,久成廢岸,湘之衡、永、寶三府及靖州,本淮界而銷粵鹽,鄂之安、襄、鄖、荊、宜五府及荊門州,本淮界而銷川鹽,浙之溫、台、寧、處等處,祗抽釐尚未行引。 就目前情形論之,淮北以三販轉運,於岸情每多隔膜,故票販不問關銷,豫販又多歸怨湖販,此其病在商情之不相聯,而各省抽稅,勢亦足以病商。 淮南有四岸督銷,權等運司,故運司不能制督銷,分銷亦不盡受轄於督銷,此其病在官權之不相統,而商情渙散,勢亦足以自病。 浙場距場近者,有肩引、住引之分。 距場遠者,有綱地、引地之別。 加以官辦商包,其法不一,紛紜破碎,節節補苴。 至捆鹽出場,沿途局卡之留難,船戶之夾帶,則皆不免。 此銷鹽各處之情形也。 淮鹽行於蘇、皖,與浙鹽、東鹽引界鄰;行於豫岸,與東鹽、蘆鹽引界鄰;行於西岸,與浙、閩、粵鹽引界鄰;行於湘、鄂兩岸,與川鹽、鄂鹽引界鄰。 而鄂之襄、樊,又為蘆私、潞私所灌,湘之衡、永、寶,又為粵私所占,兩浙引地,蘇、皖、西三岸皆與淮鄰,即本省之溫、台等處,亦為閩私所侵,此皆犬牙相錯,時起爭端。 近年京漢鐵路通車,貫豫省而下,淮、蘆之爭更烈。 將來津浦、粵漢等路告成,淮界且四面皆敵,然此猶言鄰私也。 尤甚者,皖、豫同為淮界,而皖之潁州與汝、光界壤,則以加價輕而及豫岸,台、處同為浙境,而處之縉雲為台商承辦,則又以包釐微而侵及處郡。 江西建昌久為廢岸,近設官運局以圖規復,而貶價敵私。 撫州已虞倒灌,上海租界向為私藪,近設事務所以籌官銷,而越界行運,蘇屬時有責言,是以淮侵淮、以浙侵浙也。 大抵利之所在,人爭趨之,固未易遏,所恃惟緝私嚴耳。 然弁勇窳敗,不能制梟販,而轉擾平民。 地方官亦以綱法久廢,不負責成,意存膜視。 此又引界毗連各處之情形也。 近來籌款,以鹽為大宗,而淮、浙居天下中心,關於全局尤重。 為整頓計,非事權統一不可。 擬請將鹽務歸臣部總理,其產鹽省分,督撫作為會辦鹽政大臣,行鹽省分,均兼會辦鹽政大臣銜。 」制曰可。 其言南商舖池者,蓋光緒三十三年,淮南因鹽不敷銷,於淮北埒子口葦蕩左營增鋪新池,謂之濟南鹽池。 三十四年,北商稱有礙舊池銷路,經江督張人駿令按淮南缺額,以十萬引為率。 三販轉運者,淮北票鹽,舊由票販自垣運至西壩,售於湖販,再由湖販運至正陽關,按輪售於岸販也。 載澤既受督辦鹽政大臣之命,乃設鹽政處,按各區分為八,先籌淮北。 章程四:曰規復西遂廢岸,曰撤退淮邊蘆店,曰體恤路捐商累,曰包繳豫省釐價。 諮商河南巡撫吳重熹,惟末條堅持仍舊。 載澤又奏定於西壩設鹽釐總局,臨淮關設掣驗局,餘局卡悉裁,三販統改岸販,準自赴總局完納釐金加價,定每引為銀幣二元二角,折收庫平銀一兩六錢零,均一次收清。 至土銷引地,酌減銀幣四角,折收一兩二錢,較原額少三成。 此二年七月事也。 直隷張家口外收蒙鹽各場,向由商包辦,宣統元年,改為公司。 至是復改設官棧,以各州縣為引岸,由商包引,每年二萬,徵銀十五萬七千。 四川歸丁各地票運,鹹豐後增至六十八州縣,官運常為所礙。 至是奏查井灶就現有者為額,嚴禁偷賣,以杜票私。 三年,以大清銀行款七百萬、直隷銀行款六十萬為蘆商償外債,收引地三十六歸官辦,設局天津。 其永平七屬,道光間由州縣辦課。 光緒二十九年,改設官運局。 至是與新河、平鄉二縣無商認辦者,統歸津局經理。 初與各國通商,違禁貨物,不許出入口,鹽其一也。 乃奉天之大連、旅順,吉林之長春,有日本鹽;吉林之琿春、延吉有朝鮮鹽;黑龍江之滿洲里、黑河,吉林之東寧,有俄羅斯鹽;廣西之鎮南關,雲南之蒙自,有法蘭西鹽;香港、澳門所在侵灌。 至山東膠州灣租借於德,而侵即墨鹽場;奉天遼東半島租借於俄,又轉於日,而占金州鹽灘;與復州之交流、鳳鳴兩島,有包購餘鹽、派員緝私兩議。 後緝私策行,購鹽不果。 廣東廣州灣租借於法,吳川之茂琿場為所占,每運鹽至香港及越南銷售,以入內地,實皆敗亂鹽法。 治鹺政者當有以善其後雲。 志九十九 ○食貨五 △錢法茶法礦政 第56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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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第5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