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覆準運船到次,先將本色行月錢糧於三日內給發折色銀,由衛守備出具印領受,領運千總鈐章,解道驗明,以半給軍,半封固,糧道賚淮,由總漕監發,愆期遲延者罪之。 乾隆五年,議定運丁於解淮驗給一半錢糧內,酌留回空費用,數多者扣留三之一,少者酌扣八兩,令糧道另行封兌,於過淮時交隨運官弁收領,俟抵通交糧後,給發各丁。 緣各省漕船回空,每因資斧缺乏,不能及時抵次也。 十年,漕督顧琮上言:「糧道所押幫船,多少不同,兌開復有遲早,必俟最後之幫開竣,方得赴幫督察,而首進之幫,又不免守候領銀之累。 請仍令糧道兌準封給領運千總,解淮呈驗散給。 」從之。 凡漕船停歇,月糧減半給發,民船停運,給月糧原額四之一。 三十年,車駕南巡,截留江、浙二省冬兌漕糧各十萬石,減歇之船,於應給月糧外,加恩再給十之二,以示體恤。 運軍月糧,遇閏按月本折均平支給,尋罷。 嗣以閏月錢糧乃計日授食,各軍春出冬歸,停支一月,不免枵腹。 山東、河南、浙江、江寧、鳳陽等衛閏月有糧,仍照原額支給。 山東、浙江及蘇、太等衛,遇閏各有額編加徵銀,江、興等衛無之,遇閏於道庫減存銀內支用。 江西、湖北、湖南系按出運船米之數支給。 河南遇閏亦無加徵銀,向準山東等省一例支給,經部駁追,尋準其照支。 各省運軍名數參差不齊。 江、浙每船十一二名不等。 嗣議定每船概以十軍配運,按名支給行月。 安慶衛舊系按漕用軍按名派行月二糧。 自畫一裁減後,每船祗用十軍,而所載漕糧則倍於他船,應仍按糧支給行月。 山東德州等衛有自僱民船裝運漕糧者,一體支給行月錢糧。 江寧省衛無贍運屯田,遇有減存,同出運之船支給安家月糧。 江淮、興武二衛,原 減駕軍二名,準其復設,派給行月二糧,例由布政司行文各府州縣支領,每船餽遺書吏六七金不等,否則派撥遠年難支錢糧及極遠州縣,而州縣糧書又有需索,每船約二三金不等。 十金之糧,運丁所得實不及半也。 漕糧為天庾正供,司運官吏考成綦嚴。 順治十二年,定漕、糧二道考成則例。 經徵州縣衛所各官,漕糧逾期未完,分別罰俸、住俸、降級、革職,責令戴罪督催,完日開復。 康熙二年,議定隨漕行月、輕賫各項錢糧,總作十分計算,原參各官限一年接徵,而接徵之員止限半年,殊未平允。 嗣後接徵官限一年,糧道、知府、直隷州一年半,巡撫二年。 如仍不完,照原參分數議處。 其經徵督催白糧各官考成條例,悉與漕糧同。 白糧項下減存經費銀不得擅用,違者題參,並勒令賠繳。 糧道完儲錢糧,春秋造冊達部,候撥解京餉。 年終及離任日,籓司盤查出如有侵虧,揭報巡撫題參。 凡漕欠,無論多寡,均發各糧道嚴追,承追官吏嚴查本弁本軍產業,估計變售償補。 如運軍侵糧逃逸,報明戶部,行文總督提究。 掛欠米石,追完補運,與本幫原欠米不符者,將過淮不駁換之總漕及督漕、承運各官並採買搭運之員,一併糾劾。 其運到之米,按數收用,以免累及運軍。 承平日久,法令日弛,糧道及監兌、押運官既不親臨水次,糧船抵淮,漕總復不嚴行稽查,於是弁軍任意折銀,沿途盜賣,抵關時遂多掛欠矣。 四十五年,令嗣後耗贈漕截等銀米,暫存糧道倉庫,俟回空時,倉場查明,按其掛欠數扣抵。 不足,以行糧抵補。 旋議定掛欠漕糧不及一分至六分之弁軍治罪,總漕、糧道按所欠分數議處,並將所欠漕糧,由總漕、糧道及監兌、押運、僉丁、衛所各官至運丁,分別擔任,均限定期內償還。 不完,總漕、糧道交部議,運官、運軍分別治罪,仍責成總漕、糧道賠償。 全完者,優敘。 糧船抵通起卸漕米,例買別幫餘米抵補。 雍正三年,奏準嗣後漕米如有不足,即分別參處償還,不得以別幫餘米買補。 其運軍日用餘米,許其售賣,餘並禁阻。 漕船經涉江湖,偶遇風濤漂沒,沿途催趲各官,及汛地文武官,親臨勘驗出結,總漕及巡撫覆勘奏免。 若軍弁詐報漂沒,及漂沒而損失不多,乘機侵盜至六百石者,擬斬;不及六百石,充發極邊,漕米按數賠繳。 文武官遇漕船沈溺,不將情由申報,押運官弁巡查不謹,致失火焚燬者,俱降一級調用。 地方官不協救,延燒他船者,罰俸一年。 雍正初,奏準漕船在內河失風漂沈者,不許豁免,押運官弁照失於防範例,罰俸一年。 如有假捏,嚴加治罪,出結官弁,從重議處。 凡海洋江河遭風漂沒,領運弁軍幸獲生全者,照軍功保守在事有功例,晉級賜金。 其漂沒身故者,官弁照軍功陣亡例,分別準廕加贈,運軍給予祭葬銀。 乾隆七年,議定漕船失風火災,船未沉沒,無論已未過淮,即令修固覆載抵通。 如已被沈難戽者,僱民船載運,隨幫過淮盤驗抵通。 如失事在過淮以後,黃河中流,民船難募,令先分通幫帶運開行,沿途仍僱覓民船裝載。 通幫各丁,出具互結,稍有虧欠,責令償補。 江、廣漕船失風沈溺,如果不堪戽修,無論已未滿號,地方官驗明,申報總漕,就近變價,令運弁賚交糧道發給。 回空漕船失事亦如之。 嗣議準江蘇、浙江、山東、河南等省買補船艘,如已滿號,遇失風事故,就近折變,價銀封交員弁攜回,由糧道驗給各軍,以補新漕。 漕船遇冰淩迅下,致被損壞,及雷火焚燬,沈失米糧,免其償補。 各省漕糧,歲有定額,凡荒地無徵者,督撫勘實報免,隨漕銀米,一例蠲免。 災傷之區,應徵漕糧,及折改漕價,酌量各被災輕重,分別緩徵、帶徵。 遇帶徵之年,復又被災傷,分年壓徵帶補。 沿江沿海田地坍沒水中者,保題豁免。 水旱偏災民地,例得蠲免,惟應船役,即被災甚重,仍須供修船僱募等事,不得同邀寬典。 康熙三十七年,議定京畿通州、武清、寶坻、香河、東安、永清六州縣紅剝船戶所領地,水旱一體蠲免。 水淹田畝,例於歲終確勘,涸前起徵,淹則停免。 雍正十年,定淹田漕米照壓徵例,俟冬勘後,涸則帶徵,淹則豁免。 蘇、松、太三屬為東南財賦之區,賦額最重。 世宗以來,屢議蠲緩,然較之同省諸府縣,尚多四五倍或十數倍。 道光時,兩遭大水,各州縣每歲歉蠲減,遂成年例。 嗣是徵收之數,除官墊民欠,每年僅得正額之七八或五六而已。 軍興以後,兩府一州,受害尤酷。 同治二年,諭江督、蘇撫查明,折衷議減,期與舊額本輕之常、鎮二府,通融覈計,著為定額。 其紳戶把持、州縣浮收諸弊,永遠禁革。 四年,戶部遵議:「江蘇常、鎮、太五屬編徵米,系會同漕贈行月南恤局糧等款徵收。 應如李鴻章等所奏,無分起運留支,一體並減,酌科則之重輕,視減成之多寡,計原額編徵米豆二百二萬餘石,減五十四萬餘石。 」民困稍舒。 曾國籓又請將蘇、松地漕錢糧一體酌減。 部覆漕項為辦運要需,若議覈減,費必不敷,勢須另加津貼,於民生仍無裨益。 詔令國籓、鴻章仿浙省成例,覈實刪減浮收,並嚴禁大戶包攬短交等弊。 是年減浙江杭、嘉、湖三屬米二十六萬餘石。 海運始於元代,至明永樂間,會通河成,乃罷之。 清沿明代長運之制。 嘉慶中,洪澤湖泄水過多,運河淺涸,令江、浙大吏兼籌海運。 兩江總督勒保等會奏不可行者十二事,略謂,「海運既興,河運仍不能廢,徒增海運之費。 且大洋中沙礁叢雜,險阻難行,天庾正供,非可嘗試於不測之地。 旗丁不諳海道,船戶又皆散漫無稽,設有延誤,關係匪細」。 上謂「海運既多窒礙,惟有謹守前人成法,將河道盡心修治,萬一嬴絀不齊,惟有起剝盤壩,或酌量截留,為暫時權宜之計,斷不可輕議更張,所謂利不百不變法也」。 自是終仁宗之世,無敢言海運者。 第55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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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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