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九年,兩江總督李星沅奏南漕改折,戶部定價太輕,開不肖州縣浮勒之端。 江蘇巡撫陸建瀛亦言其不便。 遂罷改徵折色。 同治四年,曾國籓、李鴻章請將江蘇鎮洋、太倉二州縣漕糧改徵折色,不許。 光緒十年,翰林院侍讀王邦璽疏陳丁漕有五弊、三難、五宜、三不可。 是時直省丁漕積欠頻仍,故邦璽以為言。 二十三年,侍講學士瑞洵言南漕改折,有益無損。 先是江、浙漕米,除河運十二三萬石外,歲約海運百二十餘萬。 二十年,辦理海防,江、浙各省各折十之五六。 翌年,兩江總督張之洞擬令蘇省州縣收折收本仍其舊,而由官全行折解。 部令仍運本色。 張之洞復奏,蘇漕全折,歲可省運費八十萬,浙江全折,兩湖採買全停,剝船挑河各費、漕職衛官各項,均可酌減,歲可省百五十萬。 嗣戶部以庫儲支絀,請將江蘇海運漕糧暫減運三十萬石,得銀九十八萬餘兩。 奕劻等奏言:「南漕歲有定額,兵民生計攸關,京師根本重地,尤須寬為儲備。 言者動稱折漕歲五六百萬,實則不過百餘萬有奇,似不宜輕議更張。 」從之。 漕糧之外,江蘇蘇、松、常三府,太倉一州,浙江嘉、湖兩府,歲輸糯米於內務府,以供上用及百官廩祿之需,謂之白糧。 原額正米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七十二石有奇。 耗米,蘇、松、常三府,太倉一州每石加耗三鬥,以五升或三升隨正米起交,餘隨船作耗,共二萬七百七石有奇;嘉、湖二府每石加耗四鬥,以五升或三升隨正米起交,餘隨船作耗,共萬三千四百八十八石有奇。 康熙初,定白糧概徵本色,惟光祿寺改折三萬石,石徵銀一兩五錢。 十四年,議定江南白糧仿浙省例,抽選漕船裝運,每船給行月糧米六十九石三鬥,銀五十六兩七錢六分。 經費銀,浙江舊例四百五十七兩一錢一釐,議減去銀百二十六兩二錢四分、米二十八石。 嗣以運漕、運白事同一體,裁江、浙白糧經費,仿漕糧之例,支給行贈銀兩。 至白糧悉系包米運送,並無折耗,俟抵通照例交收。 先是江、浙輸將白糧二十二萬餘石,太常寺、光祿寺各賓館需用二千餘石,王公官員俸約需十五六萬石,內務府、紫禁城兵卒及內監食用需一萬石,尚餘五萬石。 乾隆二年,高宗謂:「光祿寺等處收支,原以供祭祀及賓館之用,在所必需。 其王公百官俸米,應用白糧酌減其半,以粳米抵充。 至賚賞禁城兵卒及內監米石,應將白糧易以粳米,以紓民力。 」自是實徵白糯不過十萬石有奇矣。 又準松江、太倉額徵白糯,改徵漕糧,即在派運白米十萬石內通融盈縮,以均應減應運之數。 浙江向不產糯,白糧中糯米一項,隨漕統徵糙粳,官為易糯兌運。 兩省白糧經費前已議裁,至是復照舊例徵收。 江蘇徵銀十八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兩有奇,米萬八千八百八十九石有奇,舂辦米二萬一千三百九十九石有奇,浙江徵銀四萬五千七十五兩有奇,米三千九百六十九石,舂辦米萬三千二百九十石有奇,共實徵銀二十三萬二千六十一兩,米五萬五千七百四十八石有奇。 除給運弁運軍、並解通濟庫為運送京、通各倉腳價之用,餘銀及米折,均造冊送部酌撥。 逮嘉慶中,白糧經費,江蘇徵銀六萬餘兩,米及舂辦米各萬餘石,浙江徵銀五萬餘兩,米三千餘石,舂辦米萬餘石,共實徵銀十一萬四千五百十八兩有奇,米五萬三千七百二十九石有奇,較之乾隆時經費銀所減又逾半矣。 江、浙之運白糧也,初沿明代民運之制。 嗣以臨期僱募民船,時日稽遲,改行官運;仍不便民,乃令漕船分帶,以省官民之累。 康熙三年,定浙江行漕帶法,需船百二十六艘,於漕幫內抽出六十二艘裝運,增造六十四艘併入僉運,後江蘇亦踵行之。 每船裝運五百石,擇軍船殷實堅固者裝運,五年一易。 制定每年未兌之前,責令糧道赴次查驗,如運軍力疲、船不堅固者,別選殷軍補運。 十六年,漕運總督瑚寶奏:「江蘇運白糧船向例五年更調,但為時過久,請依漕船三年抽調例,定運白三年即行另選。 」從之。 江、浙兩省運白糧船,原定蘇州、太倉為一幫,松江、常州各為一幫,嘉興、湖州各一幫,領運千總每幫二,隨幫武舉一。 改行官運後,以府通判為總部,縣丞、典史為協部,吏典為押運。 旋裁押運。 後白糧改令漕船帶運,復裁總、協二部。 蘇、松、常每府增設千總二,更番領運,每幫設隨幫百總一,押趲回空。 浙江增設千總四、隨幫二,蘇州、太倉倉運白糧船,原定百十八艘,船多軍眾,分為前後兩幫,增設千總二、隨幫一。 白糧減徵後,並兩幫為一,其千總隨幫悉予裁減。 清初,都運漕糧官吏,參酌明制。 總理漕事者為漕運總督。 分轄則有糧儲道。 監兌押運則有同知、通判。 趲運則有沿河鎮道將領等官。 漕運總督駐淮南,掌僉選運弁、修造漕船、派撥全單、兌運開幫、過淮盤掣、催趲重運、查驗回空、覈勘漂流、督催漕欠諸務,其直隷、山東、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廣七省文武官吏經理漕務者皆屬焉。 糧道,山東、江安、蘇松、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一。 河南以開歸鹽驛道兼理。 糧道掌通省糧儲,統轄有司軍衛,遴委領運隨幫各官,責令各府清軍官會同運弁、僉選運軍。 兌竣,親督到淮,不得委丞倅代押。 如有軍需緊要事件,須詳明督撫、漕臣,方許委員代行其職務。 監兌,舊以推官任之。 推官裁,改委同知、通判。 山東以武定同知,東昌清軍同知,濟南、兗州、泰安、曹州四通判,濟寧、臨清兩直隷州同;河南以歸德、衛輝、懷慶三通判;江南以江寧、蘇州督糧同知,松江董漕同知,鳳陽同知,蘇州、揚州、廬州、太平、池州、寧國、安慶、常州八管糧通判,太倉州臨時添委丞倅一;浙江以湖州同知,杭州局糧通判,嘉興通判;江西以南昌、吉安、臨江三通判;淮北、湘南每年於通省同知、通判內詳委三員,監兌。 江西、湖廣、安徽監兌押淮之員尋裁。 凡開兌,監兌官須坐守水次,將正耗行月搭運等米,逐船兌足,驗明米色純潔,面交押運官。 糧船開行,仍親督到淮,聽總漕盤驗。 糧數不足、米色不純者,罪之。 道、府、不揭報,照失察例議處。 意存袒護,照徇庇例議處。 押運本糧道之職,但糧道在南董理運務,無暇兼顧。 江、浙各糧道,止令督押到淮盤驗,即回任所。 總漕會同巡撫遴委管糧通判一,專司督押,約束運軍,防範侵盜攙和等弊。 山東、河南通判各一,江南七,浙江三,江西二,湖北、湖南各一。 後因通判官卑職微,復令糧道押運。 其漕船回空,仍令通判管押。 過淮必依定限,如有遲誤,照重運違限例議處。 江南、浙江、江西尋復通判押運之制。 押運同知、通判抵通後,出具糧米無虧印結,由倉場侍郎送部引見。 糧道押運三次,亦準督撫咨倉場侍郎送部引見。 其員弁紳董隨同押運到通,並準擇尤保獎,以昭激勸。 其後各省大吏往往藉漕運保舉私人,朝廷亦無由究詰也。 淮北、淮南沿河鎮道將領,遇漕船入境,各按汛地驅行,如催趲不力,聽所在督撫糾彈。 江南京口、瓜洲渡江相對處,令鎮江道督率文武官吏催促,並令總兵官巡視河幹,協催過江。 總兵裁,改由副將管理。 雍正三年,巡漕禦史張坦麟條上北漕事宜:一,自通抵津,沿河舊汛窵遠,請照旱汛五里之例,漕船到汛,催漕官弁坐視阻抵不行申報者,依催趲不力例參處;一,沿途疏淺約十三四處,坐糧難以兼顧,請交各汛弁率役疏通,應銷錢糧,仍令坐糧管理。 從之。 巡漕禦史伊喇齊疏劾河南糧道提催之弊,巡撫尹繼善亦疏請革除各州縣呈送監兌押運官役陋規。 凡漕船回空到省,未開兌之前,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既開兌出境,則責成漕督及沿途文武官吏,抵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及天津總兵、通州副將,嚴行稽查。 有違犯者,捕獲懲治。 第55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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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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