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以京師官兵向養馬駝,需用黑豆,豫、東二省自雍正十年以來,於漕糧粟米內節次改徵,每年額解黑豆二十萬九千餘石,每省酌量再改徵黑豆一二萬石。 尋定山東三萬石,河南二萬石,額徵粟米,照數除抵,其節省銀一錢五分為運腳之用者並徵之。 十八年,倉場侍郎鶴年言:「現在京倉黑豆六十萬餘石,足供三年支放,請自明年始,豫、東二省應運黑豆,酌半改徵粟米,分貯京、通各倉,則豆無潮黰之虞,粟價亦平。 」從之。 二十六年,以江蘇之清河、桃源、宿遷、沭陽不產米粟,命嗣後先動司庫銀兩,按照時價採辦,令民輸銀還欸,是謂民折官辦。 其後阜寧、旌德、泰興、寧國、太平、英山諸縣皆仿行之。 二十一年諭曰:「漕糧歲輸天庾,例徵本色。 勒收折色,向幹嚴禁。 現值年豐穀賤,若令小民以賤價糶穀,交納折色,是閭閻終歲勤劬,所得升鬥,大半糶以輸官,以有限之蓋藏,供無窮之朘削,病民實甚。 著通諭有漕省分大吏,飭所屬徵收糧米,概以本色交納,無許勒折滋弊。 如有專利虐民者,據實嚴參。 」然州縣往往仍藉改折浮收,雖有明令,莫能禁也。 正兌、改兌、改折之外,復有截漕及撥運。 各省截留漕船,介於起運停運之間,行月二糧,應給應追,向無定例。 自乾隆元年,議定江蘇、安徽、浙江截留漕船應支本折月糧三修銀,照數全給。 至行糧盤耗贈銀負重等項,按站發給。 若幫船截留本次,或旋兌旋卸,或數月後清,贈米亦按月計算。 江西船大載重,每年三修銀不敷,則取辦於行月二糧。 遇有截留,將原領折耗行月贈銀贈米斛面米均免扣追。 嗣以運軍掛欠之項,諭將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截留漕船應追等項悉免之。 七年,以各省截留漕船已兌開行,例須扣追,酌定加給,視程途遠近、船糧多寡為衡。 山東、河南每船給銀五十兩。 江南、浙江六十兩,湖廣七十兩,江西九十兩,以充各軍在次修船置備器具,及僱募舵工水手安家養贍之用。 其應給之銀,即於行月折色銀內扣給。 十八年,諭曰:「前命截留南漕二十萬分貯天津水次各倉備用,但恐旗丁等於米色斛面任意攙和短少,而州縣胥役又往往藉端勒索,令方觀承飭天津道親往監看。 嗣後截漕之省,俱派就近道員稽查,不得委州縣。 著為令。 」 撥運者,截留山東、河南所運薊州糧,撥充陵糈及駐防兵米者也。 康熙三十四年,議定年需粟米三萬六百餘石,將山東漕糧粟米照數截留,以原船自天津運至新河口,撥天津紅剝船百五十艘,運至薊州五里橋,船載百石,每百里給腳價一兩三錢二分,所需之銀,於過閘入倉腳價內撥給。 四十五年,定密雲駐防兵米,在豫、東二省每年徵存薊糧項下撥運,令該縣於春夏之交,赴通領運收倉。 平時由水運,有故則陸運。 腳價由地糧銀內給發。 次年,令豫、東各添撥米百石,備支銷折耗。 又撥運保定、雄縣兩處駐防兵米,截至西沽就船受兌,以節耗費。 嘉慶初,因東省輪免漕糧,先令豫省兌運,不敷之數,許動支節年倉存薊米,並動碾公穀。 其後河南被災,亦準在薊倉存米存穀內碾動。 其各州縣派撥之數,薊州五萬八千六百石、易州三萬八千六百石各有奇,密雲一萬一千五百餘石,保定、雄縣共三千一百餘石,良鄉暨大興之采育三百餘石,順義、昌平二百餘石,霸州、東安、固安、寶坻三百餘石,玉田及遷安之冷口各五百餘石,滄州二千七百餘石。 又青州駐防兵米二千一百餘石,亦於薊糧內截留運供,德州駐防兵米不敷,亦得動支。 此撥運之大略也。 各省之徵收漕糧也,向系軍民交兌,運軍往往勒索擾民。 順治九年,始改為官收官兌,酌定贈貼銀米,隨漕徵收,官為支給。 雍正六年,以江、浙應納漕糧為額甚巨,若必拘定粳米,恐價昂難於輸將,以後但擇乾圓潔淨,準紅白兼收,秈稉並納,著為令。 乾隆初,奏定民納漕米,隨到隨收,嚴禁蠹書留難。 四年,諭曰:「朕聞湖北糧米,以十五萬一千餘石運赴通倉,名曰北漕,十二萬六千餘石為荊州官米,名曰南漕,二項原可合收分解。 乃有不肖州縣,分設倉口,令糧戶依兩處完納,以圖多得贏餘,重累吾民。 著行文該省,將二項漕糧合收,永遠遵行。 」七年,定直省有漕各屬,於隔歲年終,刊易知由單,條悉開載,按戶分給,以杜濫科。 十年,工部侍郎範燦奏:「江南下江徵收漕米,向借漕費之名,或九折,或八折,自巡撫尹繼善定每石收費六分,諸弊盡革。 久之,吏胥復乘緊兌之際,多方刁難,小民勢難久待,不得不議扣折。 」諭飭有漕省分大小官吏,嚴行釐剔積弊。 嘉慶八年,禁止各州縣漕糧私收折色,及刁生劣監收攬包交。 凡漕糧皆隨以耗費,耗皆以米,正兌一石耗二鬥五升至四鬥,改兌一石耗一鬥七升至四鬥,皆隨正入倉,以供京、通各倉並漕運折耗之用。 其南糧又有隨船作耗米,自五升至二升三升不等,以途之遠近為差。 嘉慶間,定江蘇漕糧耗米原備篩颺,耗米四升有奇。 嗣後以二升餘劃付旗丁,二升隨糧交倉。 浙江、江西、兩湖悉依此例。 逮漕務改章,凡改徵折色各省,耗米亦折價與正米並徵,自是漕耗之名遂廢。 初,各省漕糧改為官收官兌,贈貼名稱,山東、河南謂之潤耗,江蘇、安徽謂之漕貼,浙江謂之漕截,江西、兩湖謂之貼運,其數多寡不一,隨糧徵給,均刊列易知由單,私派挪移者罪之。 其後江南每糧百石,竟私截至百餘兩,浙江至三十餘兩。 糧道劉朝俊以貪婪漕貼萬二千餘兩被劾,給事中徐旭齡亦疏陳贈耗之弊。 然貪官汙吏,積習相沿,莫能禁也。 康熙十年,議定江寧等府起運耗米及正糧一體貼贈,蘇、松、常三府改折灰石,幫貼漕折等銀悉免之。 二十四年,令各省隨漕截銀免解道庫,徑令州縣給發。 乾隆七年,定江南漕米贈耗永免停支例。 各省收漕州縣,除隨正耗米及運軍行月糧本折漕贈等項外,別收漕耗銀米,其數亦多寡不一,此項耗外之米,皆供官軍兌漕雜費及州縣辦公之用者也。 輕賫銀者,始於有明中葉。 以諸倉兌運,須給路費,徵耗米,兌運米一平一鋭,其鋭米量取隨船作耗,餘皆折銀,名曰輕賫。 清因之。 每年正兌米一石,江西、兩湖諸省加耗四鬥六升或六鬥六升,鋭米皆一鬥。 加耗四鬥六升者,則以三鬥隨船作耗,而以連鋭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加耗六鬥六升者,則以四鬥隨船作耗,而以連鋭三鬥六升折銀一錢八分,謂之三六輕賫。 江蘇、安徽每石加耗五鬥六升,鋭米一鬥,除四鬥隨船作耗,而以餘米二鬥六升折銀一錢三分,謂之二六輕賫。 山東、河南每石加耗三升,鋭米一鬥,除二鬥五升隨船作耗,餘米一鬥六升折銀八分,謂之一六輕賫。 其改兌止有耗米,或三鬥二升至一鬥七升不等,止給本色隨船作耗,而以存米二升易銀一分,謂之折易輕賫。 均每升折徵銀五釐,解倉場通濟庫。 康熙四十七年,令每年江南等省額解輕賫銀三十八萬四千兩,內除山東、河南、湖廣、江西、浙江、江南等省額解銀二十四萬六千九百餘兩,仍留通濟庫應用,其蘇松糧道所屬額解銀十三萬七千餘兩,徑解戶部。 如倉場不敷,得咨行戶部支發。 尋分撥蘇松糧道所屬額解輕賫銀五萬分解通濟庫備用。 用此項輕賫銀,例應兌漕通以濟運務,外此有席木竹板等存,皆隨漕交納,其尺寸長短廣狹,均有定製。 第5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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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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