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高宗諭大學士、戶部曰:「邇來常平倉額日增,有礙民食,嗣後應以雍正年間舊額為準。 」尋議雲南不近水次,陝、甘兼備軍務,向無定額,請以現額為準。 雲南七十萬石,西安二百七十萬石,甘肅三百七十萬石,各有奇。 又福建環山帶海,商運不通,廣東嶺海交錯,產穀無幾,貴州不通舟楫,積貯均宜充裕,以現額為準,福建二百五十餘萬石,廣東二百九十餘萬石,貴州五十萬石。 其餘照雍正年間舊額:直隷二百一十萬石,奉天百二十萬石,山東二百九十萬石,山西百三十萬石,河南二百三十萬石,江蘇百五十萬石,安徽百八十萬石,江西百三十萬石,浙江二百八十萬石,湖北五十萬石,湖南七十萬石,四川百萬石,廣西二十萬石,各有奇,通計十九省貯穀三千三百七十餘萬石,較舊額四千四百餘萬石,應減貯千四百餘萬石。 自是各省或額缺不補。 二十三年,特諭採買還倉。 三十一年,各省奏銷,報實存穀數,惟江西、河南、廣東與十三年定額相同。 其視舊額增多者:湖南百四十三萬石,山西二百三十萬石,四川百八十五萬石,廣西百八十三萬石,雲南、貴州皆八十餘萬石。 而浙江視舊額減少二百二十萬石,奉天減少百萬,甘肅減少百四十萬;其直隷、江蘇、安徽、福建、湖北、山東、陝西或減二十萬、或減五六十萬。 蓋聚之難而耗之易如此。 嘉慶初,仁宗屢下買補之令。 四年,諭曰:「國家設立常平倉,若不照額存儲,僅將穀價貯庫,猝遇需米之時,豈銀所能濟用?」命各省採買還倉。 十七年,戶部浙江司所存常平倉穀數凡三千三百五十萬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去乾隆中定額猶不遠。 至道光十一年,副都禦史劉重麟、禦史卞士雲先後疏言,各直省州縣於常平倉大率有價無穀,其價又不免侵用。 帝命各督撫嚴覈究治。 然據十五年戶部奏,查各省常平倉穀實數,仍止二千四百餘萬石,又非嘉慶時可比,況鹹豐間天下崩亂之日乎。 同治三年諭:「近來軍務繁興,寇盜蜂起,所至地方輒以糧盡被陷,其故由各州縣恣意侵挪,遇變無所依賴。 嗣後各省常平倉,責成督撫認真整頓。 」迨光緒初,直隷、河南、陝西、山西迭遭旱災,饑民死者日近萬人。 四年,給事中崔穆之,八年,禦史鄔純嘏,復先後請籌辦倉穀,於是各督撫始稍加意焉。 其社義各倉,起於康熙十八年。 戶部題準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公舉本鄉之人,出陳易新。 春日借貸,秋收償還,每石取息一鬥,歲底州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 六十年,奉差山西左都禦史硃軾奏請山西建立社倉,諭曰:「從前李光地以社倉具奏,朕諭言易行難。 行之數年,果無成效。 張伯行亦奏稱社倉之益,朕令伊暫行永平地方,其有效與否,至今未奏。 凡建設社倉,務須選擇地方敦實之人董率其事。 此人並非官吏,借出之米,還補時遣何人催納?即豐收之年,尚難還補,何況歉歲?其初將眾人米穀扣出收貯,無人看守,及米石缺空,勢必令司其事者賠償,是空將眾人之米棄於無用,而司事者無故為人破產賠償也。 社倉之法,僅可小邑鄉村,若由官吏施行,於民無益。 今硃軾復以此為請,即令伊久住山西,鼓勵試行。 」雍正二年,諭湖廣總督楊宗仁、湖北巡撫納齊喀、湖南巡撫魏廷珍等:「前命建社倉,本為民計。 勸捐須俟年豐,如值歉歲,即予展限。 一切條約,有司勿預,庶不使社倉頓成官倉。 今乃令各州縣應輸正賦一兩者,加納社倉穀一石。 聞楚省穀石現價四五錢不等,是何異於一兩正賦外加收四五錢火耗耶?」尋議定:凡州縣官止任稽查,其勸獎捐輸之法,自花紅遞加扁額以至八品冠帶。 如正副社長管理十年無過,亦以八品冠帶給之。 其收息之法,凡借本穀一石,冬間收息二鬥。 小歉減半,大歉全免,祗收本穀。 至十年後,息倍於本,祗以加一行息。 三年,從江蘇巡撫何天培請,止頒行社倉五事:一,賑貸均預造排門冊存案;一,正副社長外,再舉一殷實者總司其事;一,州縣官不許幹預出納;一,所需紙筆,必勸募樂輸,或官撥罰項充用;一,積穀既多,應於夏秋之交,減價平糶,秋收後照時價買補。 五年,因湖廣社倉虧空,諭:「邇年督撫辦社倉最力者,惟湖廣總督楊宗仁。 今據福敏盤查,始知原報甚多,而現貯無幾。 朕思舉行此法實難。 我聖祖仁皇帝深知之,是以李光地奏請而未允,張伯行暫行而即罷。 蓋在富民無藉乎倉,則輸納不前,而貧者又無餘粟可納。 至於州縣官,實心者豈可多得?湖廣虧缺之數,倘系州縣私用,必嚴追賠補,或民間原未交倉,或交倉之數與原報多寡不符,若令照數完納,恐力未敷,須斟酌辦理。 」六年,世宗諭曰:「前嶽鍾琪請於通省加二火耗內應行裁減每兩五分之數,且暫徵收,發民買穀,分貯社倉,俟數足即行裁減,是以暫收耗羨之中,隱寓勸輸之法,實則應行斟酌之耗羨,即小民切己之貲財,而代民買貯之倉儲,即小民自捐之積貯。 乃陝省官員以為收貯在官,即是官物,而胥吏司其出納者,遂有勒買勒借之弊。 今特曉示,鎸石頒佈,儻地方官有如前者,以撓擾國政、貽誤民生治罪。 」 乾隆四年,戶部議準陝西巡撫張楷奏定社倉事例:一,社長三年更換;一,春借時酌留一半,以防秋歉;一,限每年清還;一,將借戶穀數姓名曉示;一,令地方官稽查交代分賠。 五年,議定陝、甘社穀凡系民間者,聽自擇倉正、副管理。 其系加二耗糧內留五分為社糧者,責成地方官經理,入於交代。 自是之後,州縣官視同官物,凡遇出借,層遞具詳,雖屬青黃不接,而上司批行未到,小民無由借領。 此後應請令州縣於每年封印後,酌定借期,一面通詳,一面出借,其期按耕種遲早以為先後。 得旨允行。 十八年,直隷總督方觀承疏言:「義倉始於隋長孫平,至宋硃子而規畫詳備。 雖以社為名,實與義同例。 其要在地近其人,人習其事,官之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貯於鄉而不貯於城。 今使諸有司於四鄉酌設,粟黍從便,並選擇倉正、副管理,不使胥吏幹預。 現據報捐穀數共二十八萬五千三百餘石,合百四十四州縣衛所,共村莊三萬五千二百一十,為倉千有五。 」帝嘉之。 三十七年,戶部議準,社倉仍令官經理出納。 嘉慶四年,又議準社義各倉出納,由正、副長經理,止呈官立案。 道光五年,安徽巡撫陶澍疏言:「義倉苟欲鮮弊,惟有秋收後聽民間量力輸捐,自擇老成者管理,不減糶,不出易,不借貸,專意存貯,以待放賑。 」如所議行。 其後軍興,各省皆廢。 同治六年,特諭興復。 光緒中,惟陝西巡撫馮譽驥所籌建者千六百餘所為最多雲。 其旗倉在東三省者,初皆貯米二千萬石。 營倉自康熙二十二年始。 時山海關各口建倉,達於黑龍江墨爾根。 三十年,令江寧、京口等處各截留漕米十萬石存貯。 三十六年,諭沿邊衛堡如榆林等處均貯穀。 四十九年,以湖南鎮筸改協為鎮,撥借帑銀三千兩,買穀貯倉。 五十四年,命貯米密雲、古北口。 雍正三年,貯穀歸化城土拉庫。 四十七年,先後命廣東提標各營暨諸鎮協均貯穀,其後復推行貴州、四川、浙江、福建、河南。 十一年,命喜峰口貯穀。 乾隆元年,設河標營倉。 十一年,又命山東河標設立。 鹽義倉,自雍正四年始。 時兩淮眾商捐銀二十四萬,為江南買穀建倉之用,巡鹽禦史噶爾泰以聞,並繳公務銀八萬,共三十二萬。 諭以三萬賞給噶爾泰,餘照所請,賜名「鹽義」。 既而浙江眾商亦捐銀十萬,諭巡撫李衛於杭州建倉。 乾隆九年,又準山東票商仿行。 第5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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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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