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宗即位,以湖北、湖南教匪苗民蠢動,免次年兩省錢糧,並及川、陝被兵之區。 四年,以郊祀升配禮成,普免各省積欠緩徵地丁耗羨,及民欠籽種口糧漕糧銀,並積欠緩徵民借米穀草束。 十年,謁祖陵,免蹕路所經州縣錢糧之半。 二十四年,以六旬萬壽,免天下正耗民欠,及緩帶銀穀,計銀二千一百二十九萬兩有奇、米穀四百餘萬石。 四川、貴州兩省無民欠,免明年正賦十之二。 災蠲有免賦,有緩徵,有賑,有貸,有免一切逋欠。 清初定製,凡遇災蠲,起運存留均減。 存留不足,即減起運。 順治初,定被災八分至十分,免十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 康熙十七年,改為六分免十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 雍正六年,又改十分者免其七,九分免六,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 然災情重者,率全行蠲免。 凡報災,夏災以六月,秋災以七月。 既報,督撫親蒞災所,率屬發倉先賑,然後聞。 康熙三年,戶部奏遇災之地,先將額賦停徵十之三,以待題免。 四年,禦史郝維訥請凡災地田賦免若幹,丁亦如之。 其後丁隨地起,凡有災荒,皆丁地並蠲。 旨下之日,州縣不即出示,或蠲不及數、納不留抵者,科以侵欺之罪。 乾隆元年,安徽布政使晏斯盛請「嗣後各省水旱應免錢糧之數,於具題請賑日始,限兩月造報,並請將丁銀統入地糧銀內覈算蠲免」。 從之。 聖祖、高宗兩朝,疊次普免天下錢糧,其因偏災而頒蠲免之詔,不能悉舉。 仁宗之世,無普免而多災蠲,有一災而免數省者,有一災而免數年者。 文宗以後,國用浩繁,度支不給,然遇疆臣奏報災荒,莫不立予蠲免。 若災出非常,或連年饑饉,輒蠲賑兼施雲。 倉庫京師及各直省皆有倉庫。 倉,京師十有五。 在戶部及內務府者,曰內倉,曰恩豐;此外曰祿米,曰南新,曰舊太,曰富新,曰興平,曰海運,曰北新,曰太平,曰本裕,曰萬安,曰儲積,曰裕豐,曰豐益。 在通州者,曰西倉,曰中倉。 各省漕運,分貯於此。 直省則有水次倉七:曰德州,曰臨清,曰淮安,曰徐州,曰江寧,各一;惟鳳陽設二。 為給發運軍月糧並駐防過往官兵糧餉之需。 其由省會至府、州、縣,俱建常平倉,或兼設裕備倉。 鄉村設社倉,市鎮設義倉,東三省設旗倉,近邊設營倉,瀕海設鹽義倉,或以便民,或以給軍。 大抵京、通兩倉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糧,亦名甲米,二者去全漕十之六。 其一,養工匠,名匠米。 其一,定鼎時,宗臣封親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宗之弟封親王者一,此九王子孫,自適裔外,並有封爵,以世降而隨之,統名恩米,二者去京倉百之一。 是以雍正以前,太倉之粟常有餘。 乾隆二十八年,戶部侍郎英廉疏言:「邇年因賑恤屢截留漕運,間遇京師糧貴,復發內倉米石平糶,儲積漸減。 請於湖廣、江西、江南、浙江產米之區,開捐貢監,均收本色,收足別貯。 遇截漕之年,即於次年照數補運京倉。 」下九卿議準,旋復停止。 及嘉慶中,川楚盜起,水旱間作,工匠既倍於昔,而九王之後亦愈衍愈眾。 鹹豐後,復有粵寇之亂,運道不通,倉儲益匱,亂平稍複舊例。 向京師平糶,有五城米局,八旗米局。 五城米局始於康熙。 雍正四年,於內城添廠,並添五城、通州廠各一。 乾隆二年,增五城為十廠,尋又添設八廠於四鄉。 九年,於四路同知設四廠。 八旗米局凡二十四,又通州左右翼兩局,皆設於雍正六年。 乾隆元年,併為八局,旋仍舊。 十五年,命二十四局分左右翼辦理,不拘旗分。 十七年,以米價未平,且有勒買之弊,諭並通州兩局停止。 其直省常平、裕備等倉,順治十一年,命各道員專管,每年造冊報部。 十七年,戶部議定常平倉穀,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凶歲則按數給散貧戶。 康熙六年,甘肅巡撫劉鬥疏言:「積米年久恐浥爛,請變價糴新穀。 」從之。 七年,陝西巡撫賈漢復請將積穀變價生息。 帝諭出陳入新,原以為民,若將利息報部,反為民累,著停止生息。 十九年,諭常平倉留本州縣備賑,義倉、社倉留本村鎮備賑。 三十年,戶部議令直隷所捐米石,大縣存五千石,中縣四千,小縣三千;嗣又令再加貯一倍。 三十一年,議定州縣積穀,照正項錢糧交代,短少以虧空論。 三十四年,議定江南積穀,每年以七分存倉,三分發糶,並著為通例。 四十三年,議定州縣倉穀黴爛者,革職留任,限一年賠完復職;踰年不完,解任;三年外不完,定罪,著落家產追賠。 時各省州縣貯穀之數,山東、山西大州縣二萬石,中州縣萬六千石,小州縣萬二千石;江西大州縣一萬二千石;江蘇、四川率不過五六千石;而福建現在捐穀二十七萬石,常平又存五十六萬石;台灣捐穀及常平為最多,共八十餘萬石。 令酌留三年兵需,餘變價充餉。 四十七年,議定州縣官於額貯外加買貯倉,準其議敘,若捐穀以少報多,或將現貯米捏作捐輸,後遇事發,除本管知府分賠外,原報督撫一併議處。 至官將倉穀私借於民,計臓以監守自盜論,穀石照數追賠。 五十四年,議定紳民捐穀,按數之多寡,由督撫道府州縣分別給扁,永免差役。 雍正三年,以南方潮濕,令改貯一米易二穀。 四年,浙閩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平糴有二大病:一,交盤之弊不清,各官授受,皆有價無穀,而價又不敷買補;一,平糶之價太賤,每石減價至一兩,且有不及一兩者,各屬雖欲買補,緣價短束手,而奸民乘此謀利,往往借價貴,煽惑窮民,竟欲平糶之期,一歲早於一歲,平糶之價,一年賤於一年。 請嗣後視米之程高下,每石以一兩二錢或一兩三錢,穀則定以六錢五分或六錢,總以秋成後既平之價為準。 」帝韙其言。 尋定州縣倉 廠敖 不修,致米穀黴爛者,照侵蝕科斷,並將虧空各州縣解任。 其穀令自行催還,限以一年,逾限者治罪。 五年,定各省常平倉,每年底令本府州盤查。 如春借逾十月不完,或捏造,俱行參處,照數追賠。 又因福建常平倉各屬有銀穀兩空者,有無穀而僅存價者,查實,將虧空之州縣官更換。 十三年,內閣學士方苞上平糶倉穀三事:「一,倉穀每年存七糶三,設遇價昂,必待申詳定價,窮民一時不得邀惠。 請令各州縣酌定官價,一面開糶,一面詳報。 一,江淮以南地氣卑濕,若通行存七糶三,恐積至數年,必有數百萬黴爛之穀,有司懼罪,往往以既壞之穀抑派鄉戶。 請飭南省各督撫,驗察存倉各穀色,因地分年,酌定存糶分數;河北五省倘遇歲歉,亦不拘三七之例。 一,穀之存倉有鼠耗,盤糧有折減,移動有腳價,糶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糶之價即稍有贏餘,亦僅足充諸費。 請飭監司郡守歲終稽查,但數不虧,不得藉端要挾,倘逢秋糴價賤,除諸費外,果有贏餘,詳明上司別貯,以備歉歲之用。 」下部議行。 乾隆三年,兩江總督那蘇圖疏言平糶之事,止須比市價酌減一二分。 兩廣總督鄂彌達亦言:「平糶之價,不宜頓減。 蓋小民較量錙銖,若平糶時官價與市價懸殊,則市儈必有藏以待價,而小民藉以舉火者,必皆仰資官穀。 倉儲有限,商販反得居奇,是欲平糶而糶仍未平也。 從來貨積價落,民間既有官穀可糴,不全賴鋪戶之米,鋪戶見官穀所減有限,亦必稍低其價以冀流通。 請照市價止減十一,以次遞減,期年而止,則鋪戶無所操其權,而官穀不至虞其匱。 」均報可。 七年,諭:「從前張渠奏請減價糶穀,成熟之年,每石照巿價減五分,米貴之年減一錢。 但思歉歲止減一錢,窮民得米仍艱。 嗣後著督撫臨時酌量應減若幹,奏明請旨。 如有奸民賤糴貴糶,嚴拏究治。 」 第55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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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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