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時,陝西西安、同州等屬設局釐荒產,興營田。 洎光緒中,次第招墾至三萬四千餘畝,改局為所,州縣領理之。 時直屬營田半荒棄,三晉洊災,台臣夏獻馨、唐樹楠、彭世昌、劉瑞祺等先後疏言水利,華煇亦陳八事。 直督王文韶謂「輕租價以恤民艱,疏溝渠以利水道,則樂墾者多」,因是天津營田徵租至四萬九百餘畝。 山東巡撫張汝梅亦請疏河道,濬溝渠,以興水利為農政本源;陝甘總督升允則請於陝西募水利新軍左右兩旗,將來撥歸屯所,授地使耕,藉廣屯政。 其後奉天以東西遼河、大淩河諸川無涓滴水利,亦奏定采內地引渠灌地諸法,先就小河枝水鑿渠試辦焉。 志九十六 ○食貨二 △賦役倉庫 賦役一曰賦則。 清初入關,首除明季加派三餉。 時賦稅圖籍多為流寇所毀。 順治三年,諭戶部稽覈錢糧原額,匯為賦役全書,悉復明萬曆間之舊。 計天下財賦,惟江南、浙江、江西為重,三省中尤以蘇、松、嘉、湖諸府為最。 六年,戶科右給事中董篤行請頒行易知由單。 八年,世祖親政,分命禦史巡行各省,察民間利病。 蘇松巡按秦世楨條奏八事:曰,田地令業主自丈,明註印冊;曰,額定錢糧,俱填易知由單,設有增減,另給小單,以免奸胥藉口;曰,由單詳開總散數目,花戶姓名,以便磨對;曰,設立滾單,以次追比;曰,收糧聽裡戶自納簿櫃,加鈐司府印信;曰,解放先急後緩,勒限掣銷;曰,民差查田均派,與排門冊對驗;曰,備用銀兩,不得額外透支,徵解銀冊,布政司按季提取,年終報部。 自後錢糧積弊,釐剔漸清。 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訂正賦役全書,先列地丁原額,次荒亡,次實徵,次起運存留。 起運分別部寺倉口,存留詳列款項細數。 其新墾地畝,招徠人丁,續入冊尾。 每州縣發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學宮。 賦稅冊籍,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詳載上中下田則。 有黃冊,歲記戶口登耗,與賦役全書相表裡。 有赤歷,令百姓自登納數,上之布政司,歲終磨對。 有會計冊,備載州縣正項本折錢糧,註明解部年月。 復採用明萬曆一條鞭法。 一條鞭者,以府、州、縣一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裡甲土貢僱募加銀之額,通為一條,總徵而均支之。 至運輸給募,皆官為支撥,而民不與焉。 頒易知由單於各花戶。 由單之式,每州縣開列上中下則,正雜本折錢糧,末綴總數,於開徵一月前頒之。 又佐以截票、印簿、循環簿及糧冊、奏銷冊。 截票者,列地丁錢糧實數,分為十限,月完一分,完則截之,鈐印於票面,就印字中分,官民各執其半,即所謂串票也。 印簿者,由布政司頒發,令州縣納戶親填入簿,季冬繳司報部。 循環簿者,照賦役全書款項,以緩急判其先後,按月循環徵收。 糧冊者,造各區納戶花名細數,與一甲總額相符。 奏銷冊者,合通省錢糧完欠支解存留之款,匯造清冊,歲終報部核銷。 定製可謂周且悉矣。 十五年,江西禦史許之漸言:「財賦大害,莫如蠹役,官以參罰去,而此蠹役盤踞如故。 請飭撫按清查,甚者處以極刑,庶積弊可冀廓清。 」工科給事中史彪古請嚴禁正供外加派,並將申飭私派之旨刊入易知由單,俾民共曉。 帝以所奏皆切中時弊,下所司詳議以聞。 聖祖即位,嚴申州縣官隱匿地畝、不納錢糧、捏報新墾之禁,更定州縣催徵議敘經徵督催各官處分。 其州縣官挪用正款、捏稱民欠,及加派私徵者,罪之。 帝以由單款項繁多,民不易曉,命將上中下等則地每畝應徵銀米實數列單內;由單報部,違限八月者,罪州縣衛所及轉報官。 給事中姚文然上言:「災荒蠲免,有收完在前奉令在後者,以本年應蠲錢糧抵次年應納正賦,名曰流抵,自應載入由單,俾人沾實惠。 但部題定額由單,於上年十一月頒發州縣,磨算編造,必在九十月間,而各省題報災傷,夏災以六月,秋災以九月,部中行查覆奏,咨行撫臣,飭知地方官吏,展轉需時,計已在頒發由單之後,其勢無由填入。 應請於流抵之下年填入由單,以杜其弊。 」下部議行。 直省徵收錢糧,夏稅於五六月,秋糧於九十月,其報部之數,責成各司於奏銷時詳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 自世祖定賦稅之制,正雜款繁多,咨題違錯,駁令查覆,印官即借部駁之名,擅行私派;其正賦錢糧本有定額,地方官吏遇有別項需用,輒令設法,實與加派無二。 至是下令嚴禁,罷州縣欠糧、留任候代、完全開復之制。 七年,以夏稅秋糧定限稍遲,恐誤協餉,仍複舊制,州縣開徵後,隨收隨解。 凡各省地丁錢糧,巡撫於歲終奏銷,詳列通省錢糧起運存留、撥充兵餉、辦買顏料及餘賸之數,造冊具報。 其黃冊、會計冊繁費無益,悉罷之。 十五年,嚴定官民隱田罪例。 官吏查出隱田,分別議敘。 人民舉首隱地逾十頃者,即以其地與之。 十八年,令州縣每歲將日收錢糧流水簿解司磨對,罷赤歷。 自順治間訂正賦役全書,至是二十餘年,戶口土田,視昔有加,按戶增徭,因地加賦,條目紛繁,易於淆混。 二十四年,下令重修,止載起運存留漕項河工等切要款目,刪去絲秒以下尾數,名曰簡明賦役全書。 二十六年書成。 廷議以舊書遵行已久,歷年增減地丁銀米,俱有奏銷冊籍可稽,新書遂罷頒行。 是歲諭各省悉免刊刻由單,以杜派費擾民之弊。 二十八年,令各省巡撫於每年奏銷時,盤查司庫錢糧。 先是各州縣催徵用二聯串票,官民分執,不肖有司句結奸胥,以已完作未完,多徵作少徵,弊竇日滋。 至是議行三聯串票,一存有司,一付役應比,一付民執照。 其後更刊四聯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給花戶,一於完糧時令花戶別投一櫃以銷欠。 未幾,仍復三聯串票之制。 各省紳衿本有優免丁銀之例,而豪強土著,往往詭寄濫免,更有紳衿包攬錢糧耗羨,盡入私橐,官民交累。 有詔,詭寄地畝,悉退還業戶。 三十年,以由單既停,令直省州縣衛所照賦役全書科則輸納數目,勒石署門外。 復諭民間隱匿地畝,限兩年內自首,尋又展限兩年。 諭福建清丈沿海地畝,釐定疆界,湖南幅員遼闊,先飭民人自行丈量,官府再事抽丈,隱漏者罪之。 時徵收錢糧,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 闔邑通裡共攤同出者,名曰軟抬,各裡各甲輪流獨當者,名曰硬駝,於是設滾單以杜其弊。 其法於每裡之中,或五戶或十戶一單,於某名下註明田地若幹、銀米若幹、春秋應各完若幹,分為十限,發與甲首,依次滾催,自封投櫃。 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滾催,其有停擱不完不繳者嚴懲,民以為便。 浙江、湖北、山東諸省匠班銀,均歸入地丁徵收。 四十五年,九江府丈出濱江蘆洲地畝三千餘頃,均按下則起科。 五十一年,四川巡撫年羹堯上言:「四川錢糧原額百六十一萬兩有奇,現僅徵及十分之一,宜立勸懲法,五年內增及原額之四五者準升,不及二分停升,不及一分降調,無增者褫其職。 」禦史段曦上疏駁之,略言:「川省自經明季兵燹,地廣人稀。 我朝勘定之後,雖疊次清查,增報僅及原額十分之一。 近日撫臣加意催查,增至二萬六千餘兩。 今欲五年內增及原額十之二或十之四五,是增現糧三四倍也。 賢能之吏,必罹不及分數之參處,不肖者抑勒首報,滋擾無窮。 請川省隱漏錢糧,徹底清查,不必另立勸懲之法。 」從之。 五十九年,諭:「嗣後各州縣錢糧,隨徵隨解。 若州縣批解後,而布政司抵充雜派,扣批不發,許州縣逕申督撫。 」次年,又令各督撫將倉糧虧空,限三年補完。 聖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務為寬大。 不肖官吏,恆恃包荒,任意虧欠,上官亦曲相容隱,勒限追補,視為故事。 世宗在儲宮時,即深悉其弊。 即位後,諭戶部、工部,嗣後奏銷錢糧米石物價工料,必詳查覈實,造冊具奏。 以少作多、以賤作貴、數目不符、覈估不實者,治罪。 並令各督撫嚴行稽查所屬虧空錢糧,限三年補足,毋得藉端掩飾,苛派民間。 限滿不完,從重治罪。 瀕江沿海地,定例十年一清丈。 雍正元年,諭令隨時清查,坍者豁免,漲者升科。 第5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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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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