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民之著籍,其別有四:曰民籍;曰軍籍,亦稱衛籍;曰商籍;曰灶籍。 其經理之也,必察其祖籍。 如人戶於寄居之地置有墳廬逾二十年者,準入籍出仕,令聲明祖籍迴避。 倘本身已故,子孫於他省有田土丁糧,原附入籍者,聽。 軍流人等子孫隨配入籍者,準其考試之類是也。 又必辨其宗系。 如民人無子,許立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後。 其有女婿、義男及收養三歲以下小兒,酌給財產,不得遂以為嗣之類是也。 且必區其良賤。 如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為賤。 凡衙署應役之皁隷、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 其有冒籍、跨籍、跨邊、僑籍皆禁之。 世祖入關,有編置戶口牌甲之令。 其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 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 出則注所往,入則稽所來。 其寺觀亦一律頒給,以稽僧道之出入。 其客店令各立一簿,書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 及乾隆二十二年,更定十五條:一,直省所屬每戶歲給門牌,牌長、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 凡甲內有盜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姦拐、私鑄、私銷、私鹽、跴曲、販賣硝磺,並私立名色斂財聚會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責令專司查報。 戶口遷移登耗,隨時報明,門牌內改換填給。 一,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列。 一,旗民雜處村莊,一體編列。 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辦理,至各省駐防營內商民貿易居住,及官兵僱用人役,均另編牌冊,報明理事查核。 一,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設立牌頭總甲及十家長等。 如有偷竊為匪,及隱匿逃人者,責令查報。 一,凡客民在內地貿易,或置有產業者,與土著一律順編。 一,鹽場井灶,另編排甲,所僱工人,隨灶戶填注。 一,礦廠丁戶,廠員督率廠商、課長及峒長、爐頭等編查。 各處煤窯僱主,將傭工人等冊報地方查核。 一,各省山居棚民,按戶編冊,地主並保甲結報。 廣東寮民,每寮給牌,互相保結。 一,沿海等省商漁船隻,取具澳甲族鄰保結,報官給照。 商船將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貫並填照內,出洋時,取具各船互結,至汛口照驗放行。 漁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貫。 其內洋采捕小艇,責令澳甲稽查。 至內河船隻,於船尾設立粉牌,責令埠頭查察。 其漁船網戶、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歸就近保甲管束。 一,苗人寄籍內地,久經編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編查。 其餘各處苗、瑤,千百戶及頭人、峒長等稽查約束。 一,雲南有夷、民錯處者,一體編入保甲。 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頭目造冊稽查。 一,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編查。 一,甘肅番子土民,責成土司查察。 系地方官管轄者,令所管頭目編查,地方官給牌冊報。 其四川改土歸流各番寨,令鄉約甲長等稽查,均聽撫夷掌堡管束。 一,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 其各省回民,令禮拜寺掌教稽查。 一,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稽查,少壯者遞迴原籍安插,其餘歸入棲流等所管束。 自是立法益密。 時各省番、苗與內地民人言語不通,常有肇釁之事。 二十四年,定番界、苗疆禁例。 凡台灣民、番不許結親,違者離異。 各省民人無故擅入苗地,及苗人無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 若往來貿易,必取具行戶鄰右保結,報官給照,令塘汛驗放始往。 棚民之稱,起於江西、浙江、福建三省。 各山縣內,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藝麻種箐,開爐煽鐵,造紙制菇為業。 而廣東窮民入山搭寮,取香木舂粉、析薪燒炭為業者,謂之寮民。 雍正四年,定例照保甲法一體編查。 乾隆二十八年,定各省棚民單身賃墾者,令於原籍州縣領給印票,並有親族保領,方準租種安插。 倘有來歷不明,責重保人糾察報究。 五十五年,諭:「廣東總督奏稱,撤毀雷、廉交界海面之潿洲及迤東之斜陽地方寮房,遞迴原籍,免與洋盜串通滋事,並毀校椅灣等三十二處寮房共百六十二戶,另行撫卹安插。 沿海各省所屬島嶼,多有內地民人安居樂業。 若遽飭令遷移,使數十萬生民流離失所,於心何忍。 且恐辦理不善,轉使良民變而為匪。 所有各省海島,除例應封禁者外,餘均仍舊居住。 至零星散處,皆系貧民,尤不可獨令向隅。 而漁戶出洋探捕,暫在海島搭寮棲止,亦不可概行禁絶。 且人民既少,稽察無難,惟在各督撫嚴飭文武員弁編立保甲。 如有盜匪混入,及窩藏為匪者,一經查出,將所居寮房概行燒燬,俾知儆懼。 其漁船出入口岸,務期取結給照,登記姓名。 倘進口時藏有貨物,形跡可疑,嚴行盤詰,自不難立時拏獲也。 」五十七年,諭:「據福寧所奏,山東一省海島居民二萬餘名口,各省海島想亦不少。 當遵照前言,不准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眾。 仍應留心訪察,勿任勾結匪徒,滋生事端。 」鹹豐元年,浙江巡撫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開山過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礙水道田廬。 請設法編查安插,分別去留。 」如所議行。 四川經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皆三江、湖廣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眾。 諭令四川州縣將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果係無力窮民,即量人力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其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准無籍流民居住。 及三十四年,吉林將軍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戶,請限一年盡行驅逐。 」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應準入籍墾種,一例安插,俾無失所。 」嘉慶中,郭爾羅斯復有內地新來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戶,吉林有千四百五十九戶,長春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戶,均經將軍奏令入冊安置。 其山東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萬餘人。 聖祖諭:「嗣後山東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東者,應查明年貌籍貫,造冊稽查,互相對覈。 」其後直隷、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陸續設古北口、張家口、歸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萬全縣縣丞於張家口,其古北口增設巡檢一,歸化城增設通判四、巡檢一,各按所屬民人,照保甲法,將姓名籍貫註冊,逐年咨部查覈。 凡民人出入關口,由原籍州縣給印票驗明放行。 所有放過票張,造冊報部。 其福建、廣東民人徙居台灣者尤眾。 嘉慶十五年,浙閩總督方維甸奏:「噶瑪蘭田土膏腴,內地民人流寓者多。 現檢查戶口,漳州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餘丁,粵東人百四十餘丁,與生熟各番雜處,必須有所鈐制。 」於是議增噶瑪蘭通判一。 此外如江蘇銅、沛兩縣,自黃河退涸,變為荒田,山東曹、濟等屬民人陸續前往,創立湖團,相率墾種。 銅、沛土民因客民占墾,日相控鬥。 同治五年,戶部奏:「查明容留撚匪之刁、王兩團,驅回原籍。 安分良團,即令各安生業。 」凡此夷、漢之雜處,土、客之相猜,慮其滋事,則嚴為之防,憫其無歸,則寬為之所,要皆以保甲為要圖。 第53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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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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