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分所重在字畫有常,勿使增減遷就,上亂古而下入俗,則楷法於是焉在,非徒以波勢一端示別矣。 鐘繇謂八分書為「章程書」。 章程,大抵以其字之合于功令而言耳。 漢律以六體試學童,隷書與焉。 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 是知一代之書必有章程。 章程既明,則但有正體而無俗體。 其實漢所謂正體,不必如秦;秦所謂正體,不必如周。 後世之所謂正體,由古人觀之,未必非俗體也。 然俗而久,則為正矣。 後世欲識漢分孰合功令,亦惟取其書占三從二而已。 小篆,秦篆也;八分,漢隷也。 秦無小篆之名,漢無八分之名,名之者,皆後人也。 後人以籀篆為大,故小秦篆;以正書為隷,故八分漢隷耳。 書之有隷,生於篆,如音之有徵,生於宮。 故篆取力弇氣長,隷取勢險節短,蓋運筆與奮筆之辨也。 隷形與篆相反,隷意卻要與篆相用。 以峭激藴紆餘,以倔強寓款婉,斯征品量。 不然,如撫劍疾視,適足以見其無能為耳。 蔡邕作飛白,王僧虔云:「飛白,八分之輕者。 」衛恆作散隷,韋續謂「跡同飛白」。 顧曰「飛」、曰「白」、曰「散」,其法不惟用之分隷。 此如垂露、懸針,皆是篆法,他書亦恆用之。 分數不必用以論分,而可藉以論書。 漢隷既可當小篆之八分書,是小篆亦大篆之八分書,正書亦漢隷之八分書也。 然正書自顧野王本《說文》以作《玉篇》,字型間有嚴於隷者,其分數未易定之。 未有正書以前,八分但名為隷;既有正書以後,隷不得不名八分。 名八分者,所以別于今隷也。 歐陽《集古錄》于漢曰「隷」,于唐曰「八分」。 論者不察其言外微旨,則譏其誤也亦宜。 漢《楊震碑》隷體略與後世正書相近,若吳《衡陽太守葛府君碑》則直是正書,故評者疑之。 然鐘繇正書已在《葛碑》之前,繇之死在魏太和四年,其時吳猶未以長沙西部為衡陽郡也。 唐太宗禦撰《王羲之傳》曰:「善隷書,為古今之冠。 」或疑羲之未有分隷,其實自唐以前,皆稱楷字為隷,如東魏《大覺寺碑》題曰「隷書」是也。 郭忠恕云:「八分破而隷書出。 」此語可引作《羲之傳》注。 正書雖統稱今隷,而涂徑有別。 波磔小而鈎角隱,近篆者也;波磔大而鈎角顯,近分者也。 楷無定名,不獨正書當之。 漢北海敬王睦善史書,世以為楷,是大篆可謂楷也。 衛恆《書勢》云:「王次仲始作楷法」,是八分為楷也。 又云:「伯英下筆必為楷」,則是草為楷也。 以篆隷為古,以正書為今,此只是據體而言。 其實書之辨全在身分斤兩,體其末也。 世言漢劉德升造行書,而晉《衛恆傳》但謂「魏初有鐘、胡二家為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初不謂行書自德升造也。 至三家之書品,庾肩吾已論次之。 蓋德升中之上,胡昭上之下,鐘繇上之上雲。 行書有真行,有草行。 真行近真而縱于真,草行近草而斂于草。 東坡謂「真如立,行如行,草如走」,行豈可同諸立與走乎? 行書行世之廣,與真書略等,篆、隷、草,皆不如之。 然從有此體以來,未有專論其法者。 蓋行者,真之捷而草之詳。 知真、草者之於行,如繪事欲作碧綠,只須會合青黃,無庸別設碧綠料也。 許叔重謂「漢興有草書」,衛恆《書勢》謂「草書不知作者姓名,至齊相杜度號善作篇」云云,是草固不始於度矣。 或又以褚先生補《史記》嘗云:「謹論次其真、草詔書,編於左方」,遂謂孝武時已有草書。 然解人第以裨諶草創、屈原屬草稿例之,且彼以真、草對言,豈孝武時已有真書之目耶? 章草,「章」字乃章奏之「章」,非指章帝,前人論之備矣。 世誤以為章帝,由見《閣帖》有漢章帝書也。 然章草雖非出於章帝,而《閣帖》所謂章帝書者,當由集章草而成。 《書斷》稱張伯英善草書,尤善章草。 《閣帖》張芝書末一段,字型方勻,波磔分明,與前數段不同,與所謂章帝書卻同。 末段乃是章草,而前僅可謂草書。 大抵章草用筆結字,取乎有制。 孫過庭言「章務檢而便」,蓋非檢不足以敬章也。 又如《閣帖》皇象草書,亦章草法。 章草,有史游之章草,蓋其《急就章》解散隷體,簡略書之,此猶未離平隷也;有杜度之章草,蓋章帝愛其草書,令上表亦作草書,是用則章,實則草也。 至張伯英善草書,尤善章草,故張懷瓘謂伯英「章則勁骨天縱,草則變化無方」,以示別焉。 黃長睿言分波磔者為章草,非此者但謂之草。 昔人亦有謂各字不連綿曰章草、相連綿曰今草者。 按草與章草,體宜純一,世俗書或二者相間,乃所謂「以為龍又無角,謂之蛇又有足」者也。 漢篆《祀三公山碑》「屢」字,下半帶行草之勢;隷書《楊孟文頌》「命」字,《李孟初碑》「年」字,垂筆俱長兩字許,亦與草類。 然草已起於建初時,不當強以莊周注郭象也。 蕭子良云:「稿書者,董仲舒欲言災異,稿草未上,即為稿書。 」按此所謂「稿」,其字型不可得而知矣。 可知者如韋續言「稿者行草之文」,近是。 周興嗣《千字文》:「杜稿鐘隷。 」稿之名似乎惟草當之。 然黃山谷于顏魯公《祭伯父濠州刺史文稿》,謂其真、行、草法皆備,可見稿不拘于一格矣。 書家無篆聖、隷聖,而有草聖。 蓋草之道千變萬化,執持尋逐,失之愈遠,非神明自得者,孰能止於至善耶? 他書法多於意,草書意多於法。 故不善言草者,意法相害;善言草者,意法相成。 草之意法,于篆、隷、正書之意法,有對待,有旁通。 若行,固草之屬也。 第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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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概與文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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