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天聰五年,設工部。 順治元年,置尚書、侍郎各官。 右侍郎兼管錢法。 康熙十八年增滿洲一人兼管。 郎中,滿洲八人, 內一人管節慎庫。 十二年增八人。 雍正五年增一人。 蒙古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復故。 員外郎,滿洲九人, 十二年增八人。 康熙五十七年增一人,雍正五年增一人。 道光十六年,改營繕司員外郎一人專司鉛子庫,都水司員外郎一人專司硝磺庫。 蒙古三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復置一人。 滿洲堂主事三人, 清文二人,清漢文一人。 司主事四人; 康熙二十三年增八人。 漢軍郎中二人, 雍正五年省。 員外郎六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俱省。 堂主事一人。 節慎庫,滿洲員外郎一人,司庫二人,漢大使一人。 十五年省。 製造庫,滿洲郎中一人,員外郎二人, 尋省。 司庫、司匠各二人。 營繕、虞衡、都水、屯田,漢郎中五人, 營繕二人,餘各一人。 十五年省營繕一人。 十六年增虞衡一人。 十八年復置營繕一人。 康熙元年增額仍省。 員外郎七人, 屯田一人,餘各二人。 十五年省營繕、都水、虞衡各一人。 康熙十一年,增都水二人。 三十年,增額仍省。 主事二十人。 營繕、虞衡、屯田各三人,都水十有一人。 十四年增營繕三人。 十五年省都水一人。 明年省營繕一人。 康熙元年又省營繕一人。 六年省營繕、虞衡、屯田各一人,都水四人。 十二年又省都水四人。 道光十六年,改營繕一人專司鉛子庫,都水一人專司硝磺庫。 營繕司所正、所副各一人。 文思院,廣積庫,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俱一人。 十五年並省。 寶源局監督三人。 康熙十七年定二人。 五年,定滿、漢尚書各一人。 十四年,增置營繕司所丞二人。 分管清江廠、臨清磚廠。 十五年省臨清廠一人。 康熙六年省清江廠一人。 九年復置清江一人。 雍正四年俱省。 康熙五十七年,增置蒙古主事一人。 雍正元年,命親王、郡王、大學士攝部事。 尋罷。 七年,增置寶源局大使二人。 初置筆帖式一人,至是改置。 嘉慶四年,改滿洲員外郎、主事各一人為宗室員缺。 十年,改令大學士管部。 光緒六年,增置宗室郎中一人。 屯田司置。 三十二年,更名農工商部,省節慎庫,並土木工程入民政部,木稅、船政入度支部,軍械、兵艦入陸軍部,內外典禮分入內府與禮部。 初制,置柴薪正、副監督各一人, 本部司員充。 煤炭監督二人。 一以部員兼攝,一以內府司員兼攝。 乾隆四十六年,亦改隷內府。 管理直年火藥局大臣二人, 欽派一人,本部侍郎一人。 掌儲火藥。 監督無恆額。 本部司員、筆帖式內派委。 直年河道溝渠大臣四人, 本部堂官一人,奉宸院、頤和園、步軍統領衙門堂官各一人,每歲並由工部奏請。 掌京師五城河道溝渠。 督理街道衙門禦史,滿、漢各一人。 本部司員、步軍統領衙門司員各一人,掌道路溝瀆。 盛京五部戶部,侍郎一人, 自侍郎以下,俱滿缺。 品秩視京師。 各部同。 掌盛京財賦。 宗室郎中、堂主事各一人。 經會、糧儲、農田三司,郎中三人, 農田司一人,乾隆八年增。 員外郎六人, 司各二人。 主事五人。 經會、糧儲各二人,農田一人。 經會典泉貨。 糧儲典穀糈。 農田典畝數。 管銀庫,正關防郎中、副關防員外郎,各一人。 管莊,六品官二人。 管喇嘛丁銀委,六品官一人。 司庫二人,庫使八人。 筆帖式二十有二人。 內漢軍二人。 外郎九人。 漢軍六缺,候補筆帖式內挨補。 六年期滿,除授州同、州判、縣丞。 禮部,侍郎一人,掌盛京朝祭。 宗室主事一人,堂主事二人。 左、右兩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二人。 左司典祭物,司關領。 右司典祭物,贍僧道。 讀祝官 初制五品。 後改九品。 八人,贊禮郎 初制四品。 後改九品。 十有六人。 管千丁,六、七品官各一人。 管學,助教四人。 筆帖式十人。 庫使八人。 外郎二人。 僧錄、道錄二司視京師。 兵部,侍郎一人,掌盛京戎政。 宗室員外郎一人,堂主事二人。 左、右兩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 筆帖式十有二人。 外郎四人。 內漢軍二缺。 左司典郵政,右司司邊禁。 刑部,侍郎一人,掌盛京讞獄。 邊外蒙古隷之。 宗室員外郎一人,堂主事二人。 漢軍一人。 肅紀前、後、左、右四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六人, 前司、左司各二人,餘俱一人。 主事六人。 右司蒙古三人,餘俱一人。 司獄二人。 漢軍一人。 司庫一人,庫使二人。 筆帖式三十有一人。 內蒙古二人,漢軍五人。 外郎二人。 漢軍缺。 前司、左司典十五城獄訟,右司典蒙古獄訟,後司典★J5庫禁令。 工部,侍郎一人,掌盛京工政。 宗室主事一人,堂主事二人。 左、右兩司,郎中各一人,員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 左司治木稅,右司治葦稅。 管千丁,四品官一人。 世襲。 大政殿,六品官一人。 滿洲、漢軍參用。 黃瓦廠,五品官一人。 侯姓世襲。 司匠役,六品官一人。 司庫二人,庫使八人。 筆帖式十有七人。 漢軍一人。 外郎九人。 漢軍四人。 初,締造瀋陽,建六部,置承政、參政各官。 世祖奠鼎燕京,置官鎮守,戶、禮、兵、工四曹隷之。 十五年,設禮部;明年,設戶、工兩部;康熙元年,設刑部;三十年,復設兵部;並置侍郎以次各官,五部之制始備。 舊制各置理事官 正四品。 一人,六十年省。 雍正三年,定每歲差禦史一人稽察五部。 嘉慶四年停。 五年,允禦史傅色納請,增置漢郎中等官。 乾隆八年省。 復定鳳凰城迎送官三人。 正五品。 乾隆三十六年省。 八年,置尚書領其事。 尋省。 光緒初,定將軍兼理兵、刑二部,佩金銀庫印鑰,稽覈戶部。 餘悉如故。 四年,增置宗室司員。 如前所列。 三十一年,覆命將軍趙爾巽兼管五部。 尋以政令紛歧,疏省之。 報可。 志九十 ○職官二 理籓院都察院 五城兵馬司六科給事中 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 文淵閣 國史館經筵講官起居注 詹事府太常寺太仆寺光祿寺鴻臚寺國 子監衍聖公 五經博士 欽天監太醫院壇廟官陵寢官僧道錄司 理籓院管理院務大臣,滿洲一人。 特簡大學士為之。 尚書,左、右侍郎,俱各滿洲一人。 間亦有蒙古人為之。 額外侍郎一人。 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 其屬:堂主事,滿檔房滿洲二人、蒙古三人,漢檔房漢軍一人。 領辦處,員外郎、主事,滿、蒙各一人。 司務司務,滿、蒙各一人。 筆帖式,滿洲三十有六人,蒙古五十有五人,漢軍六人。 旗籍、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徠遠六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 柔遠司置。 滿洲三人, 旗籍、王會、典屬司各一人。 蒙古八人。 旗籍、王會、理刑司各二人。 典屬、徠遠司各一人。 員外郎,宗室一人,旗籍司置。 滿洲十人,王會、柔遠、典屬、理刑司各二人。 旗籍、徠遠司各一人。 蒙古二十有四人。 旗籍二人,王會三人,柔遠五人,典屬六人,理刑、徠遠司各一人。 主事,滿洲二人, 旗籍、典屬司各一人。 蒙古七人。 柔遠、典屬、理刑司各一人。 王會、徠遠司各二人。 筆帖式,滿洲三十有六人,蒙古五十有五人,漢軍六人。 銀庫,司官二人, 司官內奏委。 司庫一人, 正七品。 庫使、筆帖式各二人。 以上俱滿洲缺。 第4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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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第4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