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三年,從戶部侍郎蔣賜棨請,開川楚善後事例,帝慮正途因之壅滯,飭妥議條欸。 尋議:「京官郎中、員外郎,外官道、府,有理事親民之責,未便濫予登進。 進士,舉人,恩、拔、副、優、歲貢,始許捐納。 非正途候補、候選正印人員,亦得遞捐。 現任、應補、候選小京官、佐貳,止准以應升之項捐納。 」從之。 嗣以河屢決,續開衡工、豫東、武陟等例。 十一年,定捐納道、府,系曾任知府、同知、直隷州知州並州、縣正印等官加捐,及現任京職,堪勝繁缺者,許以繁簡各缺選用。 其貢監初捐,及現任京職僅堪簡缺,並外任佐雜等官遞捐者,專以簡缺選用。 宣宗、文宗禦極之初,首停捐例,一時以為美談。 自道光七年開酌增常例,而籌備經費,豫工遵捐,順天、兩廣及三省新捐,次第議行。 其時捐例多沿舊制,惟於推廣捐例中準貢生捐中書,豫工例中準增、附捐教職而已。 鹹豐元年,以給事中汪元方言,罷增、附捐教職,其已選補者,不許濫膺保薦。 是年特開籌餉事例;明年,續頒寬籌軍餉章程。 九年,復推廣捐例。 時軍興餉絀,捐例繁多,無復限制,仕途蕪雜日益甚。 同治元年,禦史裘德俊請令商賈不得納正印實官,以虛銜雜職為限。 下部議行。 尋部臣言捐生觀望,有礙餉需,詔仍舊制。 四年,山東巡撫閻敬銘言:「各省捐輸減成,按之籌餉定例,不及十成之三。 彼輩以官為貿易,略一侵吞錢糧,已逾原捐之數。 明效輸將,暗虧帑項。 請將道、府、州、縣照籌餉例減二成,專於京銅局報捐。 」從之。 時內則京捐局,外則甘捐、皖捐、黔捐,設局遍各行省。 侵蝕、勒派、私行減折,諸弊並作。 光緒初,議者謂乾隆間常例,每歲貢監封典、雜職捐收,約三百萬。 今捐例折減,歲入轉不及百五十萬。 名器重,雖虛銜亦覺其榮,多費而有所不惜。 名器輕,則實職不難驟獲,減數而未必樂輸。 所得無幾,所傷實多。 停捐為便。 時復有言捐官宜考試,花翎及在任、候選等捐宜停者。 輒下部議。 五年,帝以捐例無補餉需,實傷吏道,明詔停止。 未幾,海疆多故,十年,開海防捐,如籌餉例,減二成核收,常例捐數並核減。 是時台灣甫開實官捐。 他如四川按糧津貼捐,順天直隷、河南、浙江、安徽、湖北各賑捐,戶部廣東軍火捐,福建洋藥、茶捐,雲南米捐,自海防例行,惟川捐如舊,餘或並或罷。 十三年,河南武陟,鄭州沁、黃兩河漫決。 禦史周天霖、李士錕先後請開鄭工例,以濟要工。 部議停海防捐,開鄭工捐。 十五年,籌辦海軍,復罷鄭工,開海防新捐。 新捐屢展限,行之十餘年。 二十六、七年間,江寧籌餉,秦、晉實官捐,順直善後賑捐,次第舉辦。 江寧順直捐視新海防例,秦、晉捐但獎五品以下實官。 庚子變後,帝鋭意圖治,言者多謂捐納非善政,詔即停止。 然報效敘官,舊捐移獎,且繼續行之。 但有停捐之名而已。 武職捐,雍正初惟納千、把總。 乾隆九年,直賑捐有納衛守備者。 三十九年,川運例,參、遊、都、守始得遞捐。 但武生、監生捐止都司。 嘉慶三年,川楚善後例,武營捐納,略如川運。 同治五年,閩浙總督左宗棠言:「閩省武營捐班太多,應嚴加區別,以肅軍政。 」並請罷武職捐,從之。 光緒二十一年,新海防例展限,議增武職捐。 於揀發外別立一班,俾捐輸踴躍。 三十一年,兵部奏:「開捐十年,入款僅十餘萬,無裨國帑,有兒營伍。 請將實官、虛銜捐復翎銜、封典一切停罷。 」報可。 捐例初開,慮其弊也,嘗設為限制,往往不久而其法壞。 康熙十八年,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升轉,不稱職者題參。 然疆吏罕有以不職上聞者。 已,令道、府以下捐銀者免具題,照常升轉。 左都禦史徐元文言:「國家大體所關,惟賢不肖之辨。 三年具題,所以使賢者勸,不肖者懼。 輸銀免具題,是金多者與稱職同科。 此曹以現任之官營輸入之計,何所不至?急宜停止。 」 順治間,準貢、例監出身官不得升補正印。 康熙六年,定為保舉之法,各途出身官,經該堂官及督、撫保舉稱職者,升京官及正印。 無保舉者,升佐貳、雜職。 三十年,大軍征噶爾丹,戶部奏行輸送草豆例,準異途人員捐免保舉。 禦史陸隴其言:「捐納一事,不得已而暫開,許捐免保舉,則與正途無異。 且督、撫保舉之人,必清廉方為合例。 保舉可捐免,是清廉可納資得也。 」又言:「督、撫於捐納人員,有遲至數年不保舉亦不糾劾。 乞敕部通稽捐納官到任三年無保舉者,開缺休致。 」疏下九卿,議:「捐免保舉,無礙正途。 若三年無保舉即休致,則營求保舉益甚,應毋庸議」。 隴其持之益堅,廷議隴其不計緩急輕重,浮詞粉飾,致捐生觀望,遲誤軍機,擬奪職。 帝特宥之。 自是吏員例監出身者,欲升補或捐納京、外正印官、必先捐免保舉,惟準貢獨否。 初,納歲貢者同正途,故捐免保舉例開,貢監雖同一捐納,而軒輊殊甚。 乾隆二十六年,部議禦史王啟緒奏豫工例內,捐貢納京、外正印官,捐免保舉,如例監例。 先納官者,補行捐免。 不原者,以佐貳改補。 成例為一變矣。 漢軍捐納官,非經考試,不得銓選,如漢官保舉例。 康熙間,並準捐免。 六十一年,帝以捐納部員補主事未久即升員郎,外官道、府亦然,飭議試俸之法。 尋議郎中、道、府以下,小京官、佐雜以上,於現任內試俸三年,題咨實授,方許升轉,從之。 乾隆間,試俸復得捐免。 四十一年,戶部奏請保舉、考試、試俸、捐免例,列入常捐。 限制之法,至是悉弛。 官吏緣事罷譴,降革留任,非數年無過,不得開復。 康熙間,大同賑饑,部議京察、大計罷黜者,悉予捐復。 徐元文力言不可。 議遂寢。 三十三年,河道總督於成龍以黃、運兩河,工費繁钜,請仿陝西賑饑例開捐,革職、年老、患疾、休致人員得捐復。 帝面諭捐納稱貸者多,非朘削無以償逋負,事不可行。 尚書薩穆哈等議成龍懷私妄奏,擬褫職,得旨從寬留任。 乾隆九年,直賑捐,部議捐復條款,京察、大計及犯私罪者,降調人員,無論是否因公,及比照六法條例,武職軍政糾參及貪婪者,不准捐復。 因公罣誤無餘罪,悉得捐復。 三十五年,帝念降革留任人員,因公處分,輒停升轉,詔許捐復。 三十九年,川運例增進士、舉人捐複原資例。 四十八年,定革職、降調官,分段承修南運河工程捐復例。 嘉慶三年,川楚善後,推廣其例,凡常捐不准捐復人員,酌核情節,得酌加報捐。 奉旨,降革除犯六法外,因公情節尚輕人員,得加倍捐復。 大計劾參,有疾休致,調治就痊,及特旨降革留任限年開復人員,加十分之五捐復。 十年,部臣疏請於常例捐復外,增文、武大員捐復革職留任例。 帝曰:「大員身罣吏議應罷斥,經改革職留任,開復有一定年限。 若甫罹重譴,即可捐復,此例一開,亳無畏忌。 有資者脫然為無過之人,無資者日久不能開復。 殊失政體。 」不允行。 鹹豐二年,王、大臣等議寬籌軍餉。 凡降革不准捐復人員,除實犯臓私外,餘準加倍半捐復。 降革一、二品文、武官,向不在捐復之列者,許捐複原官頂帶,允行。 但飭一、二品大員捐複原銜須請旨。 嗣復推廣,文職京察、大計六法,武職軍政被劾,無奸臓情罪,亦許捐複原銜。 終清世踵行,不復更也。 第48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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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第48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