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初未立限制,順治九年,定六年一舉,是為軍政考覈之始。 十一年,改定五年為期。 十三年,從給事中張文光請,軍政卓異,照文官賜服旌勸,後改為加一級。 康熙元年,停軍政,專行考滿。 既而兵部疏請直省武職應依文官例,按年限由總督、提督會同舉劾。 禦史季振宜疏言:「武職考滿,營謀優等,剋扣軍饟,貽誤封疆。 請按歷俸功次升轉。 」於是六年定舉行軍政事宜,京、外武職長官,註以四格,並詳列履行、軍功,分別去留,咨部。 必註明行止端方、弓馬嫻熟、管轄嚴肅、供職勤慎、不擾害地方等考語,方許薦舉。 必有八法等款實跡,始行糾參。 復令提督、總兵官自陳,提督由總督註考,總兵官由總督、提督註考。 無總督省分,巡撫註考。 嗣以滇省用兵,海內騷動,羽書倥傯,軍政曠不舉行者十年。 至二十一年,滇逆蕩平,從給事中碩穆科請,舉行軍政大典,各官事實履行,自康熙十一年軍政後開起。 九門千總等由九門提督註考。 候補總兵官亦令自陳。 副將以下候缺者,照舊例考察。 六十一年,命在京武職領侍衛內大臣,八旗都統,前鋒、護軍、步軍統領,副都統等,毋庸自陳。 考選軍政時,屬員註考,照外省舉劾例。 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等,照提、鎮例自陳。 屬員照京城例。 德州等處城守尉、協領,派大臣往考,會同察覈其屬,註考以聞。 雍正元年,命平等官守備以上,督、撫、提、鎮註考。 其冬,詔曰:「初次考選軍政,有出兵效力、年老俸深、尚能坐理者,留任。 不宜留任者,另奏加恩。 或雖未效力行間,而供職年久者,亦留心驗看。 」此則垂念資勞,特頒寬典,非常例也。 二年,諭各省所保副、參、遊擊,輪流引見,察其人材弓馬,督、撫、提、鎮以其操守訓練,分別等第密陳。 六年,山西太原總兵官袁立松疏陳平垣營守備梁玉廉潔敏練,以年老入參劾。 帝以諳練才不可多得,命酌量以遊擊題補,尤殊恩也。 是年定卓異官原任有貪酷不法,或升調他省,別犯臓罪,原舉長官,分別處分。 乾隆二年,部議出兵效力人員,年老休致,令子弟一人入伍食糧,無子弟亦給守糧養贍。 從之。 時直省保題員弁,類以明白勤敏、才堪辦事列上選。 十一年,諭嗣後保題,務重弓馬漢仗。 十五年,以各省所保總兵官鮮當意,諭曰:「年滿千總一項,類多猥瑣。 國家擢用武職,營伍為正途,拔補將弁,必選之若輩。 緣次而升,皆自年滿千總始。 折衝禦侮之用,豫籌於昇平無事之日,不可視為緩圖。 」二十四年,以大臣自陳例既罷,敕兵部於軍政年,將在京都統、副都統,在外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各省提督、總兵官,分別三本,條舉事實候鑒裁,以重考績。 四十二年,定衛、所綠營武職薦舉卓異尚未升轉,再遇軍政列平等者,將上次卓異註銷。 嘉慶四年,定侍衛軍政考試,向例軍政年不許告病乞休,以杜規避。 八年,申諭查閲營伍年分,事關考覈,照軍政例,不得告病、乞休。 鹹、同軍興,百度稍弛,軍政大典,相沿不廢。 鹹豐二年,黑龍江將軍英隆以俄兵窺伺,派將弁扼守要隘,疏請本年軍政展限舉行。 不允。 嗣湖廣總督程矞采等以軍務未竣,疏請展限,令凱撤後再行補考。 並諭年老力衰者,隨時參辦。 沿及德宗,雖加意振飭,勢成弩末,展限之舉,史不絶書。 光緒十四年,編定北洋海軍,由海軍衙門司黜陟。 甲午以後,力鑒覆轍,裁綠營,練新軍,別訂考覈章程。 三十二年,改兵部為陸軍部,其考覈隷軍衡司。 宣統二年,設海軍部,其考覈隷軍制司。 朝廷鋭意革新,軍紀宜可少振。 無如積習已深,時艱日棘,卒歸罔濟雲。 志八十七 ○選舉七 △捐納 清制,入官重正途。 自捐例開,官吏乃以資進。 其始固以蒐羅異途人才,補科目所不及,中葉而後,名器不尊,登進乃濫,仕途因之殽雜矣。 捐例不外拯荒、河工、軍需三者,曰暫行事例,期滿或事竣即停,而現行事例則否。 捐途文職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員;武職千、把總至參將。 而職官並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選補各項班次、分髮指省、翎銜、封典、加級、紀錄。 此外降革留任、離任,原銜、原資、原翎得捐復,坐補原缺。 試俸、歷俸、實授、保舉、試用、離任引見、投供、驗看、迴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貢監、封典、職銜。 大抵貢監、銜封、加級、紀錄無關銓政者,屬現行事例,餘屬暫行事例。 歷代捐例,時有變更,惟捐納官不得分吏、禮部,道、府非由曾任實缺正印官,捐納僅授簡缺,則著為令。 銓補則新捐班次視舊班為優,此通例也。 捐事戶部捐納房主之,收捐或由外省,或由部庫,或省、部均得報捐。 鹹豐後,並由京銅局。 凡報捐者曰官生,部予以據,曰執照。 貢監並給國子監照。 俊秀納貢監或職銜,貢監納職銜,由原籍地方官查具身家清白冊,季報或歲報。 納職官者,查明有無違礙,取具族鄰甘結,依限造報。 逾限或查報不實,罪之。 其大略也。 文官捐始康熙十三年,以用兵三籓,軍需孔亟,暫開事例。 十六年,左都禦史宋德宜言:「開例三載,知縣捐至五百餘人。 始因缺多易得,踴躍爭趨。 今見非數年不克選授,徘徊觀望。 宜限期停止,俾輸捐恐後。 既有濟軍需,亦慎重名器。 」帝納其言。 滇南收復,捐例停。 嗣以西安、大同饑,又永定河工,復開事例。 五十一年,增置通州倉廒,科臣有請開捐者,廷議如所請。 侍郎王掞抗疏言:「鄉裡童騃,一旦捐資,儼然民上。 或分一縣之符,或擁一道之節,不惟濫傷名器,抑且為累地方。 宜禁止,以塞僥倖之路,杜言利之門。 」帝韙之,為飭九卿再議。 青海用兵,饋餉不繼,內大臣議停各途守選及遷補,專用捐資助餉者。 刑部尚書張廷樞言;「惟捐納所分員缺可用捐員,正途及遷補者宜仍舊。 」從之。 雍正二年,開阿爾台運米事例。 五年,直隷水災,議興營田,從大學士硃軾請,開營田事例。 雲貴總督鄂爾泰以滇、黔墾荒,經費無著,請開捐如營田例。 帝曰:「墾田事例,於地方有裨益。 向因各捐例人多。 難於銓選,降旨停止。 年來捐納應用之人,將次用完,越數年,必致無捐納之人,而專用科目矣。 應酌添捐納事款。 除道、府、同知不許捐納,其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等,酌議準捐。 」下九卿議行。 十二年,開豫籌糧運例。 先是俊秀淮貢得輸資為教職。 已,慮異途人員不勝訓迪表率之責,康熙三十三年,令俊秀準貢捐學正、教諭者改縣丞,訓導改主簿。 雍正元年,諭「捐納教職,多不通文理少年,以之為學問優長、年高齒長者之師可乎?」詔改用如前例。 高宗初元,詔停京、外捐例。 乾隆七年,上下江水災,命刑部侍郎周學健、直督高斌往同督、撫辦理。 尋合疏言賑務、水利需費浩繁,請仿樂善好施例,出資效力者,量多寡敘職官。 詔以京官中、行、評、博以下,外官同知、通判以下,無礙正途,如所請行。 嗣是上下江、直隷、山東、河南屢告災,輒徇臣工請,許開捐例。 十三年,進剿大金川,四川巡撫紀山奏行運米事例,部議運米石抵捐銀二十五兩,納官以是為差。 川陝總督張廣泗言:「軍前口糧領折色,石發銀五、六兩。 事例既開,各員以存米納捐,計貢監納即用同知不過千餘金,即用小京官不過數百金,請令如數交銀,以杜弊端。 」報可。 三十九年,再征金川,復開川運例。 惟四庫館謄錄、議敘等職,多靳不令捐納,餘得一體報捐。 貢監納道、府例,自雍正五年後,數十年無行者,至是復行。 五十八年,詔曰:「前因軍需、河工,支用浩繁,暫開事例,原屬一時權宜。 迄今二十餘年,府庫充盈,並不因停捐稍形支絀。 可見捐例竟當不必舉行。 不特慎重名器,亦以嘉惠士林,我子孫當永以為法。 倘有以開捐請者,即為言利之臣,當斥而勿用。 」 第48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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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第4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