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定親王至輔國公喪,本府官屬具喪服,其禮親王、肅親王、承澤親王、敬謹親王、饒餘親王、鄭親王、克勤郡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屬官、命婦鹹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 五十二年,定貝勒生母薨,治喪如嫡夫人,遣官讀文致祭。 五十四年,定固倫公主有子孫者,獲請建碑予謚。 雍正四年,遵旨議定嗣後皇帝子孫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喪,依例具奏臨喪。 其諸王以下,不論爵次,遇小功以上喪,會喪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 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殯日除。 二十一年,諭諸王側福晉予謚請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罷給祭文。 三十六年,定貝勒、貝子、公兼一品職獲請予謚,鎮國暨輔國將軍兼一品職獲請賜恤。 四十年,定凡側福晉為王等生母,獲請賜祭,降嫡福晉一等。 五十六年,鎮國公晉昌夫人卒,詔罷賜祭,後仿此。 嘉慶十七年,貝勒綿懃子奕綬卒,命封為未入八分輔國公,嗣後宗室如追封公,俱作為未入八分,著為令。 公主以下喪儀,順治九年,定固倫公主喪視親王福晉,和碩公主視世子福晉,郡主視郡王福晉,縣主視貝勒夫人,郡君視貝子夫人,縣君視鎮國公夫人。 十二年,定下嫁外籓公主至縣主並給諭祭文,遣官赴墳讀奠。 郡君以下,致祭無文。 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內務府請旨,如命官為治喪,一切典禮,即會禮部具奏。 得旨,再牒各署治辦,額駙自行治喪,禮部應將會集處奏聞。 公主以下喪,會集臨時請旨,如獲請,牒宗人府、五旗傳行。 未釐降受封者,內務府治喪,不會集。 醇賢親王及福晉喪儀光緒十六年,醇親王奕枻薨,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縞素十有一日,輟朝如之。 期年內禦便殿仍素服。 元旦謁堂子,詣慈寧宮,太和殿受朝,並禮服。 唯升殿不宣表,樂設不作,罷宗親、廷臣筵宴。 祭文、碑文書皇帝名。 初祭、大祭暨奉移園寢並禦青袍褂,冠摘纓,親詣行禮。 又定廟制及祭葬,廟中殿宇及正門瓦色,中用黃琉璃,殿脊及正門四圍用綠琉璃。 祀以天子禮。 歲時饗,四仲月朔舉行,忌辰躬親致祭。 葬以親王禮,帝親制碑文,謚曰賢。 三十二年,其福晉葉赫那拉氏薨,稱「皇帝本生妣」,喪儀如醇賢親王例。 忌辰順治十年,定盛京、興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禮,獻酒果,不讀祝,不奠帛。 十二年,改定忌辰遣官,禮部具題請旨。 康熙三年,復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 雍正四年,帝以聖祖喪滿,哀慕無窮,思依三年內祭禮舉行,下禮臣議。 尋議上,依周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寢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遣三之一陪祭。 著為令。 十三年,高宗嗣服,議定聖祖忌辰,依陵寢四時大祭,用太牢,獻帛爵,讀祝文,遣官承祭,陵寢官悉陪祀,罷遣京官往。 嗣後列聖、列後忌辰,永如例行。 定製,帝、後忌辰,內外俱素服,停宴會,輟音樂,不理刑名,帝詣奉先殿後殿上香行禮。 如祀南郊,帝閲祝版,遇忌辰,禦龍袍、龍褂、掛數珠,執事官蟒服、補褂、掛數珠。 閲北郊、廟社暨各中祀祝版,則俱禦龍褂、掛數珠,執事官鹹補服、掛數珠。 大祀齋期內,禦常服、掛數珠,陪祀執事官亦如之。 凡祭日遇忌辰,行禮時祭服作樂,禮畢仍素服。 賜祭葬世祖初入關,沿崇德間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三次;子、副都統二次;參領、佐領一次。 陣亡與有勛勞者,遣官治喪,出自上裁。 順治三年,定製民公、侯、伯、子兼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 襲公、侯、伯、子在任不逾三年,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 二、三品官卒,給祭品。 滿任三年給祭文。 有戰功者,獲請立碑。 十三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任滿三年,給祭品、祭文,未滿者無祭文。 致仕同。 十五年,定部、院長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 三品滿三年者如之。 未滿,但致祭而已。 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考滿視三品。 如為男爵,得致祭、立碑。 參領、前鋒參領滿三年,致祭,不立碑。 四品卿、少卿考滿者同,否則不給祭文。 陣亡不論品級,獲請恩恤。 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 現任輕車都尉、佐領、騎都尉、郎中、員外郎、主事,致祭、無碑文。 承襲公、侯、伯有職任者,依職任予恤,否則止給祭品。 十七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給全葬。 大學士,尚書,左、右都禦史加級及宮保者,視一品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給全葬。 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給全葬,未滿者半之。 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銜,視四品,止給祭品。 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並致祭一次。 武職自參領、文職自郎中以下,俱不給祭品。 陣亡者如故。 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 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右都禦史、子、鎮守將軍及加銜、加級至一二品官,俱依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滿者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致祭一次。 參領、協領、郎中、佐領及三等侍衛、護衛官陣亡者,致祭一次。 漢文職一、二品或三品考滿,俱致祭、造葬,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 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 武職加銜副將以上,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而考滿者同,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 知縣、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凡滿、漢文武原官致仕者,恤典同現任。 康熙九年,定本身所得及承襲公、侯、伯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內大臣、都統、子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禦史、子、世襲子、鎮守將軍、提督,各依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男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男、學士、副都禦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各依所加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三品侍郎、學士、副都禦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布政使給全葬,致祭一次。 雲騎尉、三等侍衛以上,文職知縣、武職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給全葬,致祭一次。 道光二十四年,定賜祭王、公以下儀,祭日,堂中陳儀衛,靈座前置供案,陳賜祭物品,左右分陳自備祭品。 案前設遣官奠位,東設祝案,北鄉,南設燎位,具楮帛。 遣官至,喪主率宗親及屬官跪迎大門外,禮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門,陳東案,遣官隨入,就位立,喪主以下皆就位跪。 讀祝官讀文訖,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 鎮國將軍以下立奠,喪主率眾隨行禮。 畢,興,舉哀,燎祭文。 喪主率眾望闕謝恩,三跪九叩。 遣官出,跪送大門外。 賜謚親王例用一字,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二字。 郡王謚號,尚沿明制用二字,間有用一字者。 聖祖時,追諡郡王,滿、漢文俱用一字,遂為定製。 順治九年,定親王以下喪聞,宗人府請謚,內院撰擬碑文。 康熙四年,定諸王賜謚,封號上加一字,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請旨行。 乾隆三十六年,遵旨議定貝勒至輔國公兼一品職者予謚,仍請旨。 其兼二品以下職暨不兼職者罷予謚。 定製,一品官以上予否請上裁,二品官以下不獲請。 其得謚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文學,或以武功。 破格崇褒,用示激勸。 嘉、道以前,謚典從嚴,往往有階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 世宗朝,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將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瑪爾罕輩,望實素高,入祀賢良。 逮至高宗初元,始獲追諡。 易名盛典,殊不易得。 第39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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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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