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望論新法大要凡四十二事:曰天地經緯,天有經緯,地亦有之,以二百五十里當天之一度,經緯皆然。 曰諸曜異天,諸曜高卑相距遠甚,駁舊曆認為同心之誤。 曰圓心不同,太陽本圈與地不同心,二心相距,古今不等。 曰蒙氣差,地有蒙氣,非先定蒙氣差不能密合。 曰測算異古法,測天以弧三角形,算以割圜八綫表。 曰測算皆以黃道,測天用赤道儀,所得經度不合,新法就黃道經度,通以黃赤通率表,乃與天行密合。 曰改定諸應,從天聰二年戊辰前冬至後己卯日子正為始。 曰求真節氣,舊法平節氣,非真節氣,今改定。 曰盈縮真限,用授時消分為平歲,更以最高最卑差加減之,為定歲。 曰表測二分,舊法以圭表測冬至,非法之善者,今用春秋二分,較二至為密。 曰太陽出入及晨昏限,從京師起算,各處有加減。 曰晝夜不等,其差較一刻有奇,一緣黃道夏遲冬疾,一緣黃赤二道廣狹不同距,則率度不同分。 曰改定時刻,定晝夜為九十六刻。 曰置閏不同,舊法用平節氣置閏,非也,改用太陽所躔天度以定節氣。 曰太陰加減,朔望止一加減,餘日另有二三,均數多寡不等。 曰月行高卑遲疾,月行轉周之最高極遲,最卑極疾,五星準此。 曰朔後月見遲疾,一因自行度遲疾,一因黃道升降斜正,一因白道在緯南緯北。 曰交行加減,月在交上,以平求之必不合,因設一加減為交行均數。 曰月緯距度,舊法黃白二道相距五度,不知朔望外尚有損益,其至大之距,五度三分之一。 曰交食有無,月食以距黃道緯度較月與地景兩半徑★,日食則以距度較日月兩半徑★,距度為小則食,大則不食。 曰日月食限不同,月食則太陰與地景兩周相切,以其兩視半徑較白道距黃道度,又以距度推交周度定食限,日食必加入視差而後得距度。 曰日月食分異同,距度在月食為太陰心實距地景之心,在日食為日月兩心之距,但日食不據實距而據視距。 曰實食中食,以地心之直線上至黃道者為主,日月五星兩居此綫之上,則實食也;月與五星各居本輪之周,地心直線上至黃道,而兩本輪之心俱當線上,則中食也。 曰視食,日食有天上之實食,有人所見之視食,視食依人目與地面為準。 曰黃道九十度為東西差之中限,論天頂則高卑差為正下,南北差為斜下,而東西差獨中限之一綫為正下,以外皆斜下。 論其道則南北差為股,東西差恆為勾,高卑差恆為弦。 至中限則股弦為一綫,無勾矣。 曰三視差,以地半徑為一邊,以太陽太陰各距地之遠為一邊,以二曜高度為一邊,成三角形,用以得高卑差,又偏南而變緯度得南北差;以黃道九十度限偏左偏右而變緯度,得東西差。 曰外三差,東西、南北、高卑之差,皆生於地徑,外三差不生於地徑而生於氣。 一,清蒙氣差;二,清蒙徑差;三,本輪徑差。 曰虧復不一,非二時折半之說,新法以視行推變時刻,則瞭然於虧復時刻不一之故。 曰交食異算,諸方各以地徑推算交食時刻及日食分。 曰日食變差,據法應食而實不見食,必此日此地之南北差變為東西差,此千百年偶遇一二次,非無有者。 曰推前驗後,新法諸表,上溯下沿,開捲了然,不費功力。 曰五星準日,舊法於合伏日數,時多時寡,徒以段目定之,不免有差,今改正。 曰伏見密合,舊法五星伏見惟用黃道距度,非也,今改正。 曰五星緯度,太陰本道斜交黃道,因生距度與陰、陽二歷,五星亦然,新法一一詳求,舊未能也。 曰金水伏見,金星或合太陽而不伏,水星離太陽而不見,用渾儀一測便知,非舊法所能。 曰五星測法,測五星須用恆星為準。 曰恆星東移,恆星以黃道極為極,各宿距星時近赤極,亦或時遠赤極,由黃赤二道各極不同,非距星有異行或易位。 曰定恆星大小有六等之別,前此未聞。 曰天漢釋疑,新法測以遠鏡,天漢乃無算小星攢聚而成。 曰四餘刪改,羅★即白道之正交,計都即中交,月孛乃月行極高之點。 至紫★一餘,無數可定,明史附會,今俱改刪。 曰測器,新法增置者,曰象限儀、百遊儀、地平儀、弩儀、天環天球紀限儀、渾蓋簡平儀、黃赤全儀,而新制之遠鏡,尤為測星要器。 曰日晷,為地平晷、三晷、百遊晷、通光晷。 此外更有星晷、月晷,以備夜測之用。 若望所言,大抵據新法以詆舊術之疏,然新法之精藴,亦盡於此矣。 十四年四月,前回回科秋官正吳明炫言:「臣祖默河亦裡等十八姓,本西域人,自隋開皇己未抱其學重譯來朝,授為日官。 一千五十九年,專司星宿行度吉凶,每年推算太陰五星淩犯,天象占驗,日月交食,即以臣科白本進呈為定例。 順治三年,本監掌印湯若望令臣科凡日月交食及太陰五星淩犯、天象占驗俱不必奏進。 臣查若望所推七政,水星二、八月皆伏不見,今水星二月二十九日仍見東方,又八月二十四日夕見,關係象占,不敢不據實上聞。 乞復立回回科,以存絶學。 」奏下所司。 時新安★官生楊光先叩閽進摘謬論,糾湯若望新法之謬,且言:「時憲書有‘依西洋新法’五字尤不合。 」又進選擇議,糾若望選榮親王葬期用洪範五行,山向、日月俱犯忌殺。 康熙三年十二月,禮部議「時憲書面‘依西洋新法’五字擬改‘奏準’二字」,從之。 四年,議政王等言:每日百刻,新法改為九十六刻;二十八宿次序,湯若望將觜、參二宿改易前後;又將四餘刪去紫★,俱不合。 其選擇不用正五行,用洪範五行,以致山向、日月俱犯忌殺,事犯重大,將湯若望及科官等分別擬淩遲斬決。 敕湯若望從寬免死,時憲科李祖白等五人俱處斬。 於是復用大統舊術,以楊光先掌監務,光先抗疏屢辭,不允。 光先於推步之學本不深,唐熙七年,謂明年當閏十二月,尋知其誤,自行檢舉,而時憲書已頒行,乃諭天下停止閏月雲。 是年監副吳明烜言:「古法差謬,五官正暨回回科所進各不同,立加校正。 」下禮部議。 禮部覆奏:「五官正戈繼文等所算七政金水二星差錯太甚,主簿陳聿新所推七政未經測驗,亦有差錯,監副吳明烜所推七政與天象相近,理應頒行,仍令監臣同四科官,每日晝測晷景以定節氣,夜測月五星以定行度。 」從之。 十一月,西人南懷仁言所頒各法不合天象,乃召南懷仁、利類思、安文思及監官馬祐、楊光先、吳明烜等至東華門,大學士李霨傳諭:「授時乃國家要政,爾等勿挾宿仇,以己為是,以彼為非。 是者當遵用,非者當更改,務期歸於至善。 」十二月,南懷仁劾吳明烜所造康熙八年七政時憲書糾謬,下王大臣、九卿、科道會議,議政王等言:「乞派大臣同南懷仁等測驗。 」乃遣圖海、李霨等二十人赴觀象台測驗。 八年二月,議政王等議覆:「圖海等赴觀象台測驗,南懷仁所言皆合,吳明烜所言皆謬,問監正馬祐等,亦言南懷仁所算實與天象合。 竊思百刻雖行之已久,但南懷仁九十六刻之法既合天象,自應頒用。 又南懷仁言羅★、計都、月孛系推算所用,故載於七政之後,其紫★星無用處,不應造入。 應自康熙九年為始,用九十六刻之歷」,時明烜言「臣祗知天文,不知曆法」,光先言「臣不知曆法,惟知歷理」。 光先語尤不遜,褫職。 三月,授南懷仁欽天監監副。 先是監官依古法推算,康熙八年十二月應置閏,南懷仁言雨水為正月中氣,是月二十九日值雨水,即為康熙九年正月,不應置閏,置閏當在明年二月。 監官多直懷仁,從其言,改閏九年二月,於是大統、回回兩法俱廢,專用西洋法,如順治之初。 八月,南懷仁劾楊光先誣陷湯若望叛逆,議政王等議「湯若望應復通微教師,照原品賜恤,楊光先應反坐」。 敕「免議」。 十三年二月,新造儀象志告成,南懷仁加太常寺卿銜。 十四年二月,諭監副安泰從何君錫學古曆法。 十五年二月,欽天監奏五月朔日食,監副安泰依古法算,應食五分六十秒,南懷仁新法只應食二十微三分秒之一。 至期登台測驗,酉正食甚,將及一分,戌初刻復圓,古法所推分數失之甚遠,而新法亦不甚合。 南懷仁曰:「此清蒙氣之所為,蒙氣能映小為大故也。 」 第1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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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上》
第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