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文中,召為刑部侍郎。 民有為盜所引者,逮至,盜已死,乃召盜妻子使識之。 聽其辭,誣也,釋之。 吏虧官錢,誣千餘人,悉為辨免。 河陽逆旅硃、趙二人異室寢。 趙被殺,有司疑硃殺之,考掠誣服。 季{虎}獨曰:「是非夙仇,且其裝無可利。 」緩其獄,竟得殺趙者。 揚州民家,盜夜入殺人,遺刀屍傍,刀有記識,其鄰家也。 官捕鞫之。 鄰曰:「失此刀久矣。 」不勝掠,誣服。 季{虎}使人懷刀就其裡潛察之。 一童子識曰:「此吾家物。 」盜乃得。 永樂初,纂修《大典》,命姚廣孝、解縉及季{虎}總其事。 八年坐失出下獄,謫外任。 逡巡未行,復下獄。 久之始釋。 命以儒服隷翰林院編纂。 尋授工部主事,卒於官。 劉辰,字伯靜,金華人。 國初,以署典簽使方國珍。 國珍飾二姬以進,叱卻之。 李文忠駐師嚴州,闢置幕下。 元帥葛俊守廣信,盛冬發民浚城濠。 文忠止之。 不聽。 文忠怒,欲臨以兵。 辰請往諭之。 俊悔謝,事遂已。 以親老辭歸。 建文中,用薦擢監察御史,出知鎮江府,勤於職事。 瀕江田八十餘頃,久淪于水,賦如故,以辰言得除。 京口閘廢,轉漕者道新河出江,舟數敗。 辰修故閘,公私皆便。 漕河易涸,仰練湖益水,三斗門久廢。 辰修築之,運舟既通,湖下田益稔。 永樂初,李景隆言辰知國初事,召至,預修《太祖實錄》。 遷江西布政司參政,奏蠲九郡荒田糧。 歲饑,勸富民貸饑者,蠲其徭役以為之息。 官為立券,期年而償。 辰居官廉勤尚氣,與都司、按察使不相得,數爭,坐免官。 十四年起行部左侍郎,復留南京者三年。 帝念其老,賜敕及鈔幣,今致仕。 卒於途,年七十八。 楊砥,字大用,澤州人。 洪武末,由進士授行人司右司副。 上疏言:「揚雄為莽大夫,貽譏萬世。 董仲舒《天人三策》及正誼明道之言,足以扶翼世教。 今孔廟從祀有雄無仲舒,非是。 」帝從之。 歷官湖廣佈政司參議。 建文中,言:「帝堯之德始於親九族。 今宜惇睦諸籓,無自剪枝葉。 」不報。 父喪歸。 成祖即位,起鴻臚寺卿,乞終制。 服闋,擢禮部侍郎,坐視河渠失職,降工部主事,改禮部。 永樂十年遷北京行太仆寺卿。 時吳橋至天津大水決堤傷稼。 砥請開德州東南黃河故道及土河,以殺水勢。 帝命工部侍郎藺芳經理之。 定牧馬法,請令民五丁養種馬一匹,十馬立群頭一人,五十馬立群長一人,養馬家歲蠲租糧之半。 而薊州以東至山海諸衛,土地寬廣,水草豐美,其屯軍人養種馬一匹,租亦免半。 帝命軍租盡蠲之,余悉從其議。 於是馬大蕃息。 砥剛介有守,尤篤孝行。 十六年,母喪哀毀,未至家,卒。 虞謙,字伯益,金壇人。 洪武中,由國子生擢刑部郎中,出知杭州府。 建文中請限僧道田,人無過十畝,余以均給貧民。 從之。 永樂初召為大理寺少卿。 時有詔。 建文中,上言改舊制者悉面陳。 謙乃言前事請罪。 帝見謙怖,笑曰:「此秀才闢老、佛耳。 」釋弗問。 而僧道限田制竟罷。 都察院論誆騙罪,準洪武榜例梟首以徇。 謙奏:「比奉詔準律斷罪,誆騙當杖流,梟首非詔書意。 」帝從之。 天津衛倉災,焚糧數十萬石。 御史言主者盜用多,縱火自蓋。 逮幾八百人,應死者百。 謙白其濫,得論減。 七年,帝北巡,皇太子奏謙為右副都御史。 明年,偕給事中杜欽巡視淮、鳳抵陳州災傷,免田租,贖民所鬻子女。 明年,謙請振,太子諭之曰:「軍民困極,而卿等從容請啟,彼汲黯何如人也。 」尋命督兩浙、蘇、松諸府糧,輸南、北京及徐州、淮安。 富民賂有司,率得近地,而貧民多遠運。 謙建議分四等:丁多糧最少者運北京,次少者運徐州,丁糧等者運南京、淮安,丁少糧多者存留本土。 民利賴之。 又言:徐州、呂梁二洪,行舟多阻。 請每洪增輓夫二百,月給廩;官牛一百,暇時聽民耕,大舟至,用以輓。 人以為便。 嘗督運木,役者大疫。 謙令散處之,疫遂息。 未幾,偕給事中許能巡撫浙江。 仁宗即位,召還,改大理寺卿。 時呂升為少卿,仰瞻為丞,而謙又薦嚴本為寺正。 帝方矜慎刑獄,謙等亦悉心奏當。 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 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 」嘗應詔上言七事,皆切中時務。 有言其奏事不密,市恩于外者。 帝怒,降少卿。 一日,楊士奇奏事畢,不退。 帝問:「欲何言,得非為虞謙乎?」士奇因具白其誣,且言謙歷事三朝,得大臣體。 帝曰:「吾亦悔之。 」遂命復職。 宣宗立,謙言:「舊制,犯死罪者,罰役終身。 今所犯不等,宜依輕重分年限。 」報可。 宣德二年三月卒於官。 謙美儀觀,風采凝重。 工詩畫,自負才望。 工部侍郎蘇瓚以鄙猥班謙上,恆怏怏,人以是隘其量雲。 呂升,山陰人。 永樂初為溧陽教諭,歷官江西、福建按察僉事,所至有清慎聲。 入為大理寺少卿。 宣德八年致仕卒。 仰瞻,長洲人。 永樂中由虎賁衛經歷遷大理寺丞。 正統間,宦官王振用事,百官多奔走其門,惟瞻與大理卿薛瑄不往。 會與瑄辨殺夫冤獄,益忤振,下獄,謫戍大同。 景泰初,召為右寺丞,執法愈堅,在位者多不悅。 移疾歸,加大理少卿。 嚴本,字志道,江陰人。 少通群籍,習法律,以傅霖《刑統賦》辭約義博,注者非一,乃著《輯義》四卷。 永樂十一年以薦征,試以疑律,敷析明暢。 授刑部主事。 侍郎張本掌部事,官吏少當意者,獨重本,疑獄輒俾訊之。 奉命使徽州,時督辦後期,例罰工,本不忍迫民。 或以為言,本曰:「吾辦矣。 」蓋已寓書其子,鬻田為工作償也。 仁宗立,以刑部尚書金純及虞謙薦,改大理寺正。 斷獄者多以「知情故縱」及「大不敬」論罪。 本爭之曰:「律自叛逆數條外,無‘故縱’之文。 即‘不敬’,情有重輕,豈可概入重比?」謙韙之,悉為駁正。 良鄉民失馬,疑其鄰,告于丞,拷死。 丞坐決罰不如法,當徒,而告者坐絞。 本曰:「丞罪當。 告者因疑而訴,律以誣告致死,是丞與告者各殺一人,可乎?」駁正之。 莒縣屯卒奪民田,民訟于官,卒被笞。 夜盜民驢,民搜得之。 卒反以為誣,擒送千戶,民被禁死。 法司坐千戶徒。 本曰:「千戶生,則死者冤矣。 」遂正其故勘罪。 蘇州衛卒十餘人夜劫客舟于河西務,一卒死。 懼事覺,誣鄰舟解囚人為盜,其侶往救見殺。 皆誣服。 本疑之曰:「解人與囚同舟。 為盜,囚必知之。 」按驗,果得實,遂抵卒罪。 本立身方嚴,非禮弗履。 其使徽也,知府饋酒餚亦不受。 年七十八卒。 湯宗,字正傳,浙江平陽人。 洪武末,由太學生擢河南按察僉事,改北平。 建文時上變,言按察使陳瑛受燕邸金錢,有異謀。 詔逮瑛,安置廣西,而遷宗山東按察使。 坐事,左遷刑部郎中,出知蘇州府。 蘇連歲水,民流,逋租百餘萬石。 宗諭富民出米代輸。 富民知其愛民,不三月悉完納。 第1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明史 下》
第1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