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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 99 /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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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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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率三百六十五萬二五七五。

度率一萬。


  

晨伏夕見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見一十九度。

段目 段日 平度 限度 初行率

合伏 一十七日七五 三十四度二五 二十九度零八 二度一五五八

夕疾 一十五日 二十一度三八 一十八度一六 一度七零三四

夕遲 一十二日 一十度一二 八度五九 一度一四七二

夕留 二日

夕退伏 一十一日一八八 七度八一二 二度一零八

合退伏 一十一日一八八 七度八一二 二度一零八 一度零三四六

晨留 二日

晨遲 一十二日 一十度一二 八度五九

晨疾 一十五日 二十一度三八 一十八度一六 一度一四七二

晨伏 一十七日七五 三十四度二五 二十九度零八 一度七零三四

推五星前後合 置中積,加合應,滿周率去之,余為前合。再置周率,以前合減之,于為後合。如滿歲周去之,即其年無後合分。

推五星中積日中星度 置各星後合,既為合伏下中積中星。命為日,曰中積。命為度,曰中星。累加段日,為各段中積。皆滿歲周去之。以各段下平度,累加各段下平度,滿歲周去。退則減之,不及減,加歲周減之。次復累加之,為各段中星。

推五星盈縮歷 置中積,加歷應及生合,滿歷率去之,余以度率而一為度。在歷中已下為盈,已上減去歷中為縮。置各星合伏下盈縮歷,以段下限度累加之之滿歷中去之,盈交縮,縮交盈,即各段盈縮歷。

推五星盈縮差 置各段盈縮歷,以歷策除之為策數,不盡,為策余。以其下損益分見立成。乘之,以歷策而一,所得益加損減其盈縮積分,即盈縮差。金星倍之,水星三之。

推定積日 置各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滿歲周去之,如中積不及減者,加歲周減之。本段原無差者,借前段差加之,則金水二星,亦只用所得盈縮差,不用三之倍之。

推加時定日 置定積日,以歲前天正冬至分加之,滿紀法去之,余命甲子算外,即為定日。視定積日會滿歲周去者,用本年冬至,會加歲周減者,用歲前冬至。

推所入月日 置合伏下定積,以加天正閏餘滿朔策除之,為月數。起歲前十一月,其不滿朔策者,即入月已來日分也。視其月定朔甲子,與加時定日甲子相去即合伏日,累加相距日,滿各月大小去之,即各段所入月日。

推定星 置各段中星,依推定積日法,以盈縮差加減之。

推加時定星 置定星,以歲前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之,滿周歲天去之。若定積日會加歲周者,用歲前黃道日度。遇減歲周者,用本年黃道目度,如原無中星度,段下亦無定星星及加時定星度分。

推加減定分 置定日小余,以其段初行率乘之,滿萬為分,所得諸段為減分,退段為加分。

推夜半定星及宿次 置加時定星,以加減定分加減之,為夜半定星。以黃道積度鈐減之,為夜半宿次。其留段即用時定星,為夜半一星。

推日度率 置各段定日,與次段定日相減為日率。次段不及減,加紀法減之。置各段夜半-定星,與次段夜半定星相減為度漲。次段不及減,加周天減之。凡近留之段,皆用留段加時定星,與本段夜半定星相減。如星度逆者,以後段減前段,即各得度率。

推平行分 置度率,以日率除之,即得。

推凡差及增減總差日差 以本段前後之平行分相減,為本段凡差。凡五星之伏段及近留之遲段及退段,皆無凡差。倍凡差,退一位為增減差。倍增減差為總差。置總差,以日率減一日除之為日差。初日行分多,為減差。末日行分多,為加差。

推初日行分末日行分 以增減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視本段平行分與次段平行分相較,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推撫心差諸段為增減差總差日差 合伏者,置次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次段日差。為末日行分。晨伏、夕伏者,置前段本段之前。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亦前段日差。為二伏初日行分。置伏段呼得初末日行分,皆與本段平行分相減,餘為增減差。又以增差加 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視合伏末日行全較平行分,少則加,多則減,為初日行分。晨伏、夕伏初日行分較平行分,亦少加多減,為末日行分。木、火之晨遲末,土之晨遲,金之夕遲末,水之夕遲,皆置其前末日行分,鋭其日差減之,即前段日差。餘為初日行分。木、火之夕遲初,土之夕遲,金之晨初,水之晨遲,皆置其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後段日差。餘為末日行分。木、火、土之夕伏,金、水之晨伏,皆置其前段末日行分,內加其前段日差之半,為鈦段初日行分,皆與平行分相減,餘為增減差。木、火之晨退、夕退,置其平行分,退一位、六因之,為增減差。晨退減為初,加為末。夕退加為初,減為末。晨加夕減,二段相比較。金之夕退伏合伏,置其平行分,退一位,三因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為增減差。金之夕退,置其平分,退一位,三在之折半。水之夕退伏合退伏,以平行分折半,各為增減差。金之夕退,置其後段祿日行分,減日差,後段日差。為末日行分。金之晨退,置其前段末日行分,減日差,前段日差。為初日行分。皆與平行分相減,餘為增減差。凡增減差,倍之為總差,以相距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其初末日行分有其一者,以增減差加減,更求其一,如伏段法,餘依前後平行分相較增減之。金、火之夕遲末,晨遲初,置其段平行分,以相距日率下不倫分乘之,不倫分之秒,與平行之分對。即為增減差。置平行分,夕者以增減差,加為初日行分,減為末日行分。晨者反是。

不倫分 金、火星之夕遲末,與晨遲初,其增減差,多於平行分者,為不倫分也。


  

十七日 八十八秒八八五

十六日 八十八秒二三一

十五日 八十七秒四九六

十四日 八十六秒七六一

推五星每日細行,置各段夜半宿次,以初日行分順加退減之,為次日宿次。又以日差加減其初日行分,為每日行分,亦順加退減於次日宿次,滿黃道宿次去之,至次段宿次而止,為每日夜半宿次。

推五星順逆交宮時刻 視逐日五星細行,與黃道十二宮界宿次同名,其度分又相近者以相減。視其餘分,在本日行分以下者,為交宮在本日也。順行者,以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減宮界度分。退行者,以宮界度分減本日夜半星行宿次度分。扣以日周乘之為實,以本日行分為法,法除實,得數,依發斂加時法,得交宮時刻。

推五星伏見凡取伏見,伏者要在已下,見者要在已上。晨見晨伏者,置其日太陽行度,內減各星行度。夕見夕伏者,置其日各星行度,內減太陽行度。即為其日晨昏伏見度。置本日伏見度,與次日伏見度相減,餘四而一,即得晨昏伏見分。視本日伏見度較次日伏見度為多者減,少者加。晨者,置本日伏見度,以伏見分加減之,為晨伏見度。夕者,三因伏見分,置伏見度加減之,為夕伏見度。視在各星伏見度上下取之。

△步四餘

紫氣周日一萬零二百二十七日一七九二。

紫氣度率二十八日,日行三分五七一四二九。

紫氣至後策八千一百九十四萬九六二三。

月孛周日三千二百三十一日九六八四。

月孛度率八日八四八四九二,日行十一分三零一三六一。

月孛至後策一千二百二十萬四六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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