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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 340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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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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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至仁宗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奏:「科舉事,世祖、裕宗累嘗命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十一月,乃下詔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為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朕所不取。爰命中書,參酌古今,定其縧制。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具合行事宜于後:科場,每三歲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于諸色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資諸路府。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縧,《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硃氏章句集注。其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硃氏章句集注,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硃氏為主,《尚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硃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古註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註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四六,參用古體。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所在官司遲誤開試日期,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流官子孫廕敘,並依舊制,願試中選者,優升一等。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若中選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銓注。鄉試處所,並其餘縧目,命中書省議行。於戲!經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風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爾多方,體予至意。」

中書省所定條目:


  

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台,轉呈都省,以憑照勘。

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縧;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會試,省部依鄉試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

禦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監察御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廷考試。

每舉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及腹裡各路,有行台及廉訪司去處,與台憲官一同商議選差。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每處差考試官、同考試官各一員,並于見任並在閒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封彌官一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干文資正官充之。凡謄錄試卷並行移文字,皆用硃書,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御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官、監門等官各一員。

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山東。直隷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

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于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鄉試、會試,許將《禮部韻略》外,余並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干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妨職,監押外門。

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于各衙門從便差設。

試卷不考格,犯禦名廟諱及文理紕繆、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謄錄所承受試卷,並用硃書謄錄正文,實計涂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硃卷逐旋送考試所。如硃卷有涂注乙字,亦皆標寫字數,謄錄官書押。候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型大小,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凡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型大小,封彌訖,送謄錄所。

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姦盜之人,不許應試。

舉人于試場內,毋得喧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並殿二舉。

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于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銓注。

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知貢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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