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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401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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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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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八年八月,宣和殿大學士蔡攸言:「九月二日,皇帝躬祀明堂,合用大樂。按《樂書》:‘正聲得正氣則用之,中聲得中氣則用之。’自八月二十八日,已得秋分中氣,大饗之日當用中聲樂。今看詳古之神瞽考中聲以定律,中聲謂黃鐘也,黃鐘即中聲,非別有一中氣之中聲也。考閲前古,初無中、正兩樂。若以一黃鐘為正聲,又以一黃鐘為中聲,則黃鐘君聲,不當有二。況帝指起律。均法一定,大呂居黃鐘之次,陰呂也,臣聲也。今減黃鐘三分,則入大呂律矣。易其名為黃鐘中聲,不唯紛更帝律,又以陰呂臣聲僭竊黃鐘之名。若依《樂書》‘正聲得正氣則用之,中聲得中氣則用之’,是冬至祀天、夏至祭地,常不用正聲而用中聲也。以黃鐘為正聲,易大呂為中聲之黃鐘,是帝律所起,黃鐘常不用而大呂常用也。抑陽扶陰,退律進呂,為害斯大,無甚于此。今來宗祀明堂,緣八月中氣未過,而用中聲樂南呂為宮,則本律正聲皆不得預。欲乞廢中聲之樂,一遵帝律,止用正聲,協和天人,刊正訛謬,著于《樂書》。」詔可。攸又乞取已頒中聲樂在天下者。

宣和元年四月,攸上書:


  

奉詔製造太、少二音登歌宮架,用於明堂,漸見就緒,乞報大晟府者凡八條:

一,太、正、少鐘三等。舊制,編鐘、編磬各一十六枚,應鐘之外,增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清聲。今既分太、少,則四清聲不當兼用,止以十二律正聲各為一架。

其二,太、正、少琴三等。舊制、一、三、五、七、九弦凡五等。今來討論,並依《律書》所載,止用五弦。弦大者為宮而居中央,君也。商張右傍,其餘大小相次,不失其序,以為太、正、少之制,而十二律舉無遺音。其一、三、五、七、九弦,太、少樂內更不製造。其三,太、正、少籥三等。謹按《周官》籥章之職,龠以迎寒暑。王安石曰:「籥,三孔,律呂於是乎生,而其器不行于世久矣。近得古籥,嘗以頒行。」今如《爾雅》所載,製造太、正、少三等,用為樂本,設于眾管之前。

其四,太正少笛、塤、篪、簫各三等。舊制,簫一十六管,如鐘磬之制,有四清聲。今既分太、少,其四清聲亦不合兼用,止用十二管。

其五,大晟匏有三色:一曰七星,二曰九星,三曰閏余,莫見古制。匏備八音,不可闕數,今已各分太、正、少三等,而閏余尤無經見,唯《大晟樂書》稱「匏造十三簧者,以象閏余。十者,土之成數;三者,木之生數;木得土而能生也。」故獨用黃鐘一清聲。黃鐘清聲,無應閏之理,今去閏余一匏,止用兩色,仍改避七星、九星之名,止曰七管、九管。

其六,舊制有巢笙、竽笙、和笙。巢笙自黃鐘而下十九管,非古制度。其竽笙、和笙並以正律林鐘為宮,三笙合奏,曲用兩調,和笙奏黃鐘曲,則巢笙奏林鐘曲以應之,宮、徵相雜。器本宴樂,今依鐘磬法,裁十二管以應十二律,為太、正、少三等,其舊笙更不用。

其七,柷、吾攵、晉鼓、鎛鐘、特磬,雖無太、少,系作止和樂,合行備設。

其八,登歌宮架有搏拊二器,按《虞書》:「戛擊鳴球,搏拊琴瑟。」王安石解曰:「或戛或擊,或搏或拊。」與《虞書》所載乖戾。今欲乞罷而不用。

詔悉從之。

攸之弟縧曰:

初,漢津獻說,請帝三指之三寸,三合而為九,為黃鐘之律。又以中指之徑圍為容盛,度量權衡皆自是而出。又謂:「有太聲、有少聲。太者,清聲,陽也,天道也;少者,濁聲,陰也,地道也;中聲,其間,人道也。合三才之道,備陰陽之奇偶,然後四序可得而調,萬物可得而理。」當時以為迂怪。

劉昺之兄煒以嘵樂律進,未幾而卒。昺始主樂事,乃建白謂:太、少不合儒書。以太史公《書》黃鐘八寸七分琯為中聲,奏之於初氣;班固《書》黃鐘九寸琯為正聲,奏之於中氣。因請帝指時止用中指,又不得徑圍為容盛,故後凡製器,不能成劑量,工人但隨律調之,大率有非漢津之本說者。

及政和末,明堂成,議欲為布政調燮事,乃召武臣前知憲州任宗堯換朝奉大夫,為大晟府典樂。宗堯至,則言:太、少之說本出於古人,雖王樸猶知之,而劉昺不用。乃自創黃鐘為兩律。黃鐘,君也,不宜有兩。

蔡攸方提舉大晟府,不喜佗人預樂。有士人田為者,善琵琶,無行,攸乃奏為大晟府典樂,遂不用中聲八寸七分琯,而但用九寸琯。又為一律長尺有八寸,曰太聲;一律長四寸有半,曰少聲:是為三黃鐘律矣。律與容盛又不翅數倍。黃鐘既四寸有半,則圜鐘幾不及二寸。諸器大小皆隨律,蓋但以器大者為太,小者為少。樂始成,試之於政事堂,執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因用之於明堂布政,望鶴愈不至。


  

縧又曰:「宴樂本雜用唐聲調,樂器多夷部,亦唐律。徵、角二調,其均自隋、唐間已亡。政和初,命大晟府改用大晟律,其聲下唐樂已兩律。然劉昺止用所謂中聲八寸七分琯為之,又作匏、笙、塤、篪,皆入夷部。至于《徵招》、《角招》,終不得其本均,大率皆假之以見徵音。然其曲譜頗和美,故一時盛行于天下,然教坊樂工嫉之如仇。其後,蔡攸復與教坊用事樂工附會,又上唐譜徵、角二聲,遂再命教坊制曲譜,既成,亦不克行而止。然政和《徵招》、《角招》遂傳于世矣。」

二年八月,罷大晟府製造所並協律官。四年十月,洪州奏豐城縣民鋤地得古鐘,大小九具,狀制奇異,各有篆文。驗之《考工記》,其制正與古合。令樂工擊之,其聲中律之無射。繪圖以聞。七年十二月,金人敗盟,分兵兩道入,詔革弊事,廢諸局,於是大晟府及教樂所、教坊額外人並罷。靖康二年,金人取汴,凡大樂軒架、樂舞圖、舜文二琴、教坊樂器、樂書、樂章、明堂布政閏月體式、景陽鐘並虡、九鼎皆亡矣。



志第八十三樂五

高宗南渡,經營多難,其于稽古飾治之事,時靡遑暇。建炎元年,首詔有司曰:「朕承祖宗遺澤,獲托臣民之上,扶顛持危,夙夜痛悼。況于聞樂以自為樂,實增感於朕心。」二年,復下詔曰:「朕方日極憂念,屏遠聲樂,不令過耳。承平典故,雖實廢名存,亦所不忍,悉從減罷。」是歲,始據光武舊禮,以建武二載創立郊祀,乃十一月壬寅祀天配祖,敕東京起奉大樂登歌法物等赴行在所,就維揚江都築壇行事。凡鹵簿、樂舞之類,率多未備,嚴更警場,至就取中軍金鼓,權一時之用。

紹興元年,始饗明堂。時初駐會稽,而渡江舊樂復皆毀散。太常卿蘇遲等言:「國朝大禮作樂,依儀合于壇殿上設登歌,壇殿下設宮架。今親祠登歌樂器尚闕,宣和添用籥色,未及頒降,州郡無從可以創製,宜權用望祭禮例,止設登歌,用樂工四十有七人。」乃訪舊工,以備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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