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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22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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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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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我們在這些項目中攪擾不清,我們就簡單地把政府看作是國家內部的新的實體,一個不同於主權者不同於人民的兩者之間的中間體。

在這兩個實體間有如下重要的差別:國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通過主權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導意志是,或說應該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權力只是集中起來的公權力;一旦它試圖擅權進行絶對獨立的行動,聯結整體的紐帶就鬆散了。如果政府的個體意志最終比主權者的意志還活躍主導,並用攫取的公權力強制對其特殊意志的服從,結果就有了兩個主權者,就是說,一個是法律上的,一個是事實上的,社會紐帶立刻消亡,政體也就瓦解了。


  

然而,如果政府實體要能存在,擁有一個不同於國家實體的真正的生命,如果它的成員要能夠統一行動達到它應有的目的,它就必須擁有一個其特定的自我,其成員間的共識,其權力,其保障自身存在的意志。這種特殊的存在需要的是集會、委員會、考量和決定權、權利、官階、政府專有的特權和其與官員的艱辛對應的榮譽地位。困難的是如何安排這個從屬於更大的整體的實體,以保證它不要為了加強自身而破壞總體結構,以保障它總是清楚地區分它為保存自身的特殊權力和為保存國家的公權力,總之,以保障它總是可以為了人民而犧牲政府而不是為了政府而犧牲人民。

政府的法人實體雖然是另一個法人實體的結果,只擁有可稱之為借來的從屬的生命,它還是能夠或多或少地同樣地行動,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保持健康。最後,不是直接遠離它的正當的目標,依其結構方式,它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偏離。

因為這些原因,隨國家改變所依賴的偶然和特定關係,政府和國家實體就有着很多不同的關係。如果其關係不能隨着它所屬的政體的缺陷而變更,本身良好的政府往往成為最糟的政府。

-【原注1】因此,就是在威尼斯總督不在的時候,其統治實體也用『最尊貴的殿下』稱呼。【譯註1】連續比例a:b∷b:c。這裡,a和c是人民作為主權者和臣民兩種不同的角度,而b是主權者與臣民間的媒介。因為a和c是同一事物的兩方面,從a接受的任何東西,就最終要完全的回到c。因此有a/b=b/c。連續比例和幾何平均兩詞現代都很少使用,後者是平方根的意思,即,b=√ac。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二章

各種政府形式的構成原則

為了說明這些差別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須如我區分國家和主權者一樣的區分統治者和政府。

官員實體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數目的成員。我們己經說過主權者和臣民的比例隨着臣民的數目增加而增長,依相似的類比,我們可以說同樣的比例也存在於政府和官員之間。

既然政府的全部權力總是國家的權力,它是一個恆量。因此,政府對自己成員使用越多的權力,它為整個人民所剩的權力就越少。

因此,官員越多,政府越弱。因為這是一個基本格言,我們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們可以在每個官員的身上分出三種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種是他自己的個體意志,總是導向他的私利。第二種是官員的整體意志,和統治者的利益有關,可以稱之為團體意志;對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對政府從屬的國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種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者意志;它不論是對於整體上講的國家還是對於只是整體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的。

在完善的法律系統下,特殊的或個人意志不起作用,政府的團體意志是極端從屬性的,結果,一般意志或主權者意志總是主導的,並唯一地指導其他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規律中,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條件下會變得更活躍。因此,一般意志總是最弱的,團體意志強些,而個體意志總是第一位的,結果在政府中,每個成員他首先是他自己,然後才是官員,最後才是公民。這一次序和社會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

弄清楚這一點,我們來假定政府是在一個單一的個人手裡。此時個人意志和團體意志完全地統一,結果是團體意志有着可能的最強烈的力度。既然權力的實施依賴于意志的力度,而政府的絶對權力是一個恆量,結論是最強有力的政府形式是一個人的政府。

我們來考慮另一種情況,政府和立法權威結為一體,主權者就是統治者,每一個公民都是官員。此時團體意志和一般意志結合起來,兩者一般地不比對方強大,而個人意志因之維持其原來的力度。政府此時雖然還有着同樣絶對的權力,卻處于相對力量或活力的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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