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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 21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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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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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政府呢?它是主權者和臣民之間相互通訊的中介媒體,其責任是執行法律和維護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成員稱為官員(magistrates)或國王(kings),也就是,管理者(governers),而總體稱為統治者(prince)【原注1】。有人堅信人民服從統治者的行為不是一種契約,這是相當正確的。它不過是一種任命一種僱傭而已。統治者不過是主權者的代理人,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主權者賦予的權力。主權者能夠在任何適當的時候限制、改變、或否決這種權力;這種否決權利的放棄是和社會機體的本質不相容的,它違背了社會協約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權力的合法實施稱為政府或最高行政當局,把此最高行政當局中負責的個體或集體稱為統治者或官員。

在政府內部,存在着中間媒介的力量,它們的關係構成了總體對總體的關係,或說主權者和國家的關係。這後一種關係可被視為介於連續比例的兩極,而政府是其幾何平均【譯註1】。政府從主權者接受它發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國家處于正常的平衡,考慮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產品和權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產品和權力相等,因為公民一方面是主權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關係只要有一個改變,就必然破壞了比例關係。如果主權者要直接統治,或者官員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從命,秩序就瓦解而成為混亂,力量和意志不再和諧,國家從而解體,不是沉淪于專制政府就是無政府狀態。最後,正如在兩個數字間只能有一個幾何平均值,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好的政府。但是紛紜的事務時時在改變人民間的關係,不同的人民就會有不同的政府形態,就是人民在不同的時期,也會有不同的政府。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在兩極間能夠存在的各種關係,我就舉人民的人口數字為例,因為它的關係很易表達。

我們假定一個國家擁有一萬公民。主權者只能被考慮為一個整體,但每個人,作為臣民,要被考慮成一個個體。因此主權者比于個人是一萬比一;就是說,每個國家一員只分享一萬分之一的主權權威,儘管他是完全從屬於主權者的。如果人民數目增到十萬,臣民的狀態不變,他們還是要完全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萬分之一的表決權,也就是十倍少的去影響法律的內容。既然臣民總是作為單一個體,他和主權者的比例也就隨着公民總數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說,國家越大,自由越少。

當我說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遠離平等。因此,把「比例」作為數學上的概念並把「關係」作為普通意義理解,可以說,隨着比例升高,關係在減少。比例在此是一個數值可由數值的商來表達,而關係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來判斷。

個體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間,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間的相似越少,強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隨着公民人數的增加,它就得相應變強。

另一方面,既然國家的擴張給以公權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濫權的誘惑和方法,政府對人民的控制越強力,主權者對政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強力。在此我講的不是絶對的力量,而是國家不同部分間的相對力量。


  

從此雙重比例中,在主權者、統治者、人民間的連續比例並不是一個任意的概念,而是政體本身性質的必然結果。還可以說既然連續比例的一端是作為臣民的人民,它的值是固定的一,一旦雙重比例增加或減少,單比例同樣的增加或減少,結果中間項就要變化。這說明,沒有一個絶對的單一的政府形式,而是隨着國家大小的不同,會有許多不同的政府形式。

要嘲笑此體系,有人會說,根據我的說法,為找幾何平均來形成政府實體,只要做一個人口的平方根就行了。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用數值作為一個例子;我所說的比例不只要看人口,一般的說,還要看由眾多原因產生的行為數量;再者,如果我一時借助幾何術語以精煉地說明我的觀點,我當然是知道幾何的精確並不適合于道德的參數。

包含於政體中的政府是政體的小型化。它是擁有某些功能的團體法人;它主動時如主權者,被動時如國家,可以被解構成同樣的其他關係。從這些關係中會產生新的比例關係,其內還可以依官員的官階再依樣劃分,直到我們達到不可分的中間項,也就是,單一的統治者或最高官員,他在這逐級演進中作為在這一系列分數和一系列整數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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