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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會問,個人本無權拋棄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有權把這樣的權利轉移給主權者?並不是這個問題太難回答了,而是這個問題問的方法不對。每個人都有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而冒生命危險的權利。當人為了逃避火災而從窗口跳出時,難道別人會說這是自殺嗎?難道能指責在海難中死去的人犯罪,就因為他早知海上的危險嗎?
社會契約的目的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為了這一目的,人也就必須有相應的手段。這裡的手段是和危險以至生命損失分不開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犧牲他人,他也就必須在需要的時候也為他人犧牲生命。當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危險,公民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了;當政府說為了國家你必須獻身,他也只得殺身成仁,因為這是他一直在安全中生活的條件,因為他的生命已不再是一種天然產物,也是國家的有條件的許可。
刑事犯罪的死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看待。為了不成為謀殺的受害者,每個人就必須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謀殺犯,他就得償命。這遠不再是放棄生命了,而是他認為這是使生命更安全的方法;我們可以假定契約各方沒人自願上絞架。
更進一步,每個刑事犯罪都是在攻擊破壞社會權利,這種犯罪,使他成為國家的反叛和出賣者。違法,他也就不再是國家一員,甚至是向國家挑戰了。國家的生存因此不再和他的生存相容,兩者必去其一。當刑事犯死刑時,他不是公民,而是公敵。他的刑審判決宣告了他破壞了社會契約而不再是國家的一員。既然他曾一直是國家一員,至少是生活在其國土上,他就必須和它割斷一切聯繫,或者作為公約破壞者而驅逐出境,或者作為公敵而死亡;因為這樣的敵人不是一個法人而是真實的人,在此情形下,戰爭的權利是殺傷擊毀對方。
但是,有人會說,刑事犯罪的懲罰是一個特殊行為。不錯,因此它是在主權者功能之外的;它是主權者能夠授予但不能自己執行的權利。我的理念是自恰的,我只是沒有一次性說明白而已。
頻繁的處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每個過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為有用的人。如非他的饒恕意味着危險,他就不應被處死,哪怕是為了殺一儆百。
至于赦免權,依法被裁決有罪的人免于懲罰,這是超出法官和法律而屬於主權者的特權。但是此權定義不清,使用它的場合是很少的。在一個治理有成的國家不會有太多的懲罰,不是因為經常的赦免,而是因為少有犯罪。只有在國家消亡時,犯罪會太多卻大多不會受罰。在共和制羅馬,元老院和執政官不曾動用過赦免權,人民自己也不這樣做,雖然他們常常更改自己的主張。頻繁的赦免預示着罪犯不久就可不再需要得到赦免,每個人都知道將會發生的事情。但是我的心已在不滿地約束我的筆;讓我們把這個問題留給真正正直的人去討論罷,他得從無過失,自己永遠不需要赦免。
《社會契約論》第二冊第六章
法律
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因為原有的社會公約並沒有決定它保存自身的方式。
事物的本質決定了什麼是正常什麼是吻合于秩序,這是獨立於人類契約之外的。所有正義的唯一源泉來自上帝;不幸的是,我們不能從此終極得到直接的答案,否則我們就不需政府也不需法律了。無疑,從理性本身可以找到普遍的正義,但為了常人能夠接受,這種正義就必須是相互的。從人的角度看,顯然,沒有自然的認可,法之正義就不會有效,當正直的人在交往中總是嚴格守法但是對方卻從不實行,法就只會成為賞惡罰善的根源。為此,必須有協約和法律使得權利和責任結合,使正義得到伸張。在一切屬於公共的自然國度,我對我不曾信誓的人是沒有任何欠缺的,只有於我無用的東西才屬於他人;這不同於在公民社會,所有的權利都來自法律。
那麼什麼是法律?把自己侷限于字面機械的理解上,人不會得到任何結果,當他們定義了自然法,他們還是不知道這種國家法律到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