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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譯註 - 67 / 203
中國古代史類 / 劉知幾 / 本書目錄
  

國語譯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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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7頁

朗讀:

72講:正月之朝①,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于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于父母、聰慧質仁、發聞于鄉裡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②。」有司已於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于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于子之鄉,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悌于鄉裡、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是故鄉長退而修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使役官。桓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選,選其官之賢者而復用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惟慎端慤以待時,使民以勸,綏謗言,足以補官之不善政。」桓公召而與之語,訾相其質,足以比成事,誠可立而授之。設之以國家之患而不疚,退問之其鄉,以觀其所能而無大厲,升以為上卿之贊。謂之三選③。國子、高子退而修鄉④,鄉退而修連,連退而修裡,裡退而修軌,軌退而修伍,伍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政既成,鄉不越長,朝不越爵,罷士無伍,罷女無家。夫是,故民皆勉為善。與其為善於鄉也,不如為善於裡;與其為善於裡也,不如為善於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終歲之計;莫敢以終歲之議,皆有終身之功。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對曰:「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政不旅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陸、阜、陵、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則牛羊遂。」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對曰:「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卒有卒帥;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立五正,各使聽一屬焉。是故正之政聽屬,牧政聽縣,下政聽鄉。」桓公曰:「各保治爾所,無惑淫怠而不聽治者!」

【註釋】


  

①正月之朝:朝指朝見國君。周禮規定每年正月初一,鄉大夫須彙報政事,受教法于大司徒。②罪五:五種輕重不等的刑法。即墨、劓、剕、宮、大闢。③三選:春秋時的一種選官制度。通過鄉長推薦,官長選拔,國君親自面試等三道程序確定錄用與否。④國子、高子:均為齊國的上卿。

【譯文】


  
正月初一朝見的時候,鄉長們彙報工作。桓公親自咨問他們,說:「在你的鄉裡,發現平日好學、孝敬父母、聰明仁惠、在當地有一定名聲的人,就應向上級報告。如果有這樣的人卻不報告,叫埋沒賢明,要判五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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