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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要求的目的旨在達到結合,而絶不僅僅是生理上的要求和為了釋放折磨人的壓力。這時對孤獨的恐懼會加強這種要求,此外佔有慾和被佔有慾,虛榮心以及人的破壞性都會加強性要求—當然愛情也會加強這一要求。看起來性要求是同每一種強烈的感情混雜在一起,並因此而得到加劇,所以愛情也會加強這一要求。大多數人認為性要求是同愛情聯繫在一起的,所以他們很容易得出具有迷惑性的結論:即如果兩個人互相願意佔有對方的身體,他們就是互愛了。愛情毫無疑問會引起性結合的要求,在有愛情的情況下,這種生理關係就不會帶有佔有或被佔有的野心和慾望,而是充滿了溫柔。如果生理上的結合要求不是以愛情為基礎,如果性愛不具有博愛的成分,那麼只會造成一種純生理的暫時的結合。性的吸引力雖然在一剎那間會造成兩者結合的幻覺,但是如果沒有愛情,在這次結合後留下來的只有陌生的感覺,他們之間的距離沒有縮小。他們仍是一對陌生人,他們不是覺得羞愧,就是相互憎恨,因為他們比過去更強烈地感受到在幻覺消失後留下來的這種陌生感。溫柔絶不是如弗洛伊德所說是性本能的昇華,而是博愛的一種直接表現,既表現在愛的生理形式中,也表現在愛的非生理形式中。
性愛具有一種博愛和母愛都不具備的獨占性。必須進一步研究性愛的這種獨占性。性愛的這種獨占性經常被錯誤地解釋為是一種互為佔有的聯繫。我們經常看到互為相愛,但對其他人卻毫無情感的男女。他們的這種愛實際上是一種共同的自私,這些人往往把自己同所愛之人等同起來,並通過把一個人分成兩個人的辦法來克服人與人之間的隔絶。他們以為這樣做就能克服孤獨。但正因為他們遠遠脫離同時代的人,所以他們之間實際上也是隔絶和互為陌生的,結合對他們來說只是一種幻覺。性愛是具有獨占性,但同時也是通過愛一個人,進而愛全人類,愛一切生命。性愛的獨占性只表現在我只同一個人完全地、即在靈魂和肉體上融會為一體。性愛只有在性結合這點上,在生活的全部範圍徹底獻身這一點上排斥他人,而不是在一個更深的博愛意義上。
如果男女雙方確實相愛,他們的性愛就具備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我從我生命的本質出發去愛對方,並且去體驗對方的本質。人就其本質來看都是一樣的,我們既是整體的部分;又是整體,因此實際上愛誰都一樣。從根本上來看愛情是意志的行為,是人作的一項把全部生命交付對方的決定。這一點也正是婚姻是不可解除的觀點和許多傳統婚姻形式的思想基礎。在這些傳統的婚姻形式中配偶不經自行選擇,而是由被人挑選—人們相信「先結婚,後戀愛」的說法。在現代西方世界這種觀點被視為是完全錯誤的。人們認為愛情是一種自發的感情反應,人們會突然被一種無法抗拒的感情所控制。這裡人們只看到兩個人的特點,而沒有看到—所有的男人都是亞當的一部分,所有的女人都是夏娃的一部分這一事實。人們拒絶認識性愛的一個重要因素:即意志的因素。愛一個人不僅是一種強烈的感情—而且也是一項決定,一種判斷,一個諾言。如果愛情僅僅是一種感情,那愛一輩子的諾言就沒有基礎。一種感情容易產生,但也許很快就會消失。如果我的愛光是感情,而不同時又是一種判斷和一項決定的話,我如何才能肯定我們會永遠保持相愛呢?
從這一立場出發也許可以得出下列結論:即愛情只是意志的行為,獻身的行為,愛誰原則上不起任何作用。不管婚姻是別人撮合的還是自行決定的—一經締結,意志應該能夠保證愛情的繼續存在。看起來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並沒有認識到人的本質的矛盾性和性愛的矛盾性。我們所有的人是一體—但儘管如此我們每個人又都是隻存在一次、不可重複的生命。從我們都是一體的意義上來看,我們能從博愛出發愛每一個人;但從我們是不一樣的角度出發,性愛就要求具有特定的、獨一無二的、完全是個性的成分,這種成分只存在於幾個人,而不是在所有的人的中間。
因此這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性愛完全是兩個人之間的吸引力,是兩個特殊的人之間絶無僅有的聯繫;另一種觀點認為性愛只是意志的行為—都是正確的;也許應該這麼說,真理既不在這邊,也不在那邊。所以認為夫婦關係不好應該馬上解除婚姻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解除婚姻的觀點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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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愛
人們把愛別人的概念看作是理所當然的,也是能夠接受的,但卻普遍地認為愛被人是一種美德,而愛自己卻是一樁罪惡。人們認為不可能像愛自己那樣愛別人,因此自愛就是利己。在西方的思想中這個觀點是由來已久的了。加爾文把自愛看作是一種「瘟疫」,⒀弗洛伊德儘管用精神病學詞彙來談自愛,但他的觀點同加爾文是相通的。對他來說自愛就是自戀,就是把裡比多用到自己身上。自戀是人發展的早期階段,那些又倒退到這一階段的人就不會有愛的能力,這些人發展到頂點就會瘋狂。弗洛伊德認為,愛情是性慾的顯現,裡比多不是作為愛情使用到其他人身上,就是作為自愛使用到自己身上。因此愛別人和自愛是相互排斥的,這方多了那方就少了。如果說自愛是一種惡習,那麼由此就可以得出忘我就是一種美德的結論了。